浅析《法学总论》与《唐律疏议》的差异

来源 :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asport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查士丁尼之前,由于历代皇帝的政策经常变动,执法人员常常感到无法适从。为了巩固君主专制和帝国的统治秩序从而实现其“一个国家、一部法典和一个教会”的宏伟计划,东罗马帝国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于在位期间编写了《法学总论》。该书又名《法学阶梯》,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的同名著作,并以早期罗马诸多法学大家的著作为蓝本編写而成。
  当东罗马帝国征服欧洲之时,中华法系中的中国处于该法系的鼎盛时期——唐朝。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法学总论》,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进行比较分析。
  唐朝的法律处于与道德和合的完善阶段,其标志是礼法结合。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通化,“一准乎礼”也成为了《唐律疏议》制定的立足点。开篇《名例》“序”中就提出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在具体内容上,婚姻与家庭方面的规定对该特点的体现尤为显著,如《户婚》篇通过礼教确认了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
  不同于唐律,罗马日耳曼法系下的《法学总论》选择将法律与宗教结合。基督教将衡平的理念引入法定权利和义务中,使严苛的法律得以缓和,这一特点在继承中最为显著。
  与唐朝法律相比,《法学总论》除了上述核心差异外,还有以下不同:
  (1)该书结构严谨,反映了民法的本质要求,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它的稳定性表现在它的四大类核心结构体系上”;而《唐律疏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则主要集中于《名例》、《婚户》等篇,在体系结构上遵循先总则后分则,先实体后程序,反映出法典与社会同构的立法原理。
  (2)两者的法律渊源也不尽相同。对于东罗马帝国而言,其法律或是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成文法包括法律、平民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的法令、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而《唐律疏议》则不同,其法源更为多样化,律、令、格、式属于第一层次的法源,而敕令、习俗等则属于第二层次的法源。
  (3)形式上,《法学总论》中存在着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如在《物的分类》篇中规定“一切河川港口是公有的,因此大家都有权在河川港口捕鱼”。无疑,其规定只是单纯地否定或强行要求某一行为,很少阐述若违反该法律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唐律疏议》则不同,它在相应规则后都附有不同程度的处罚性规则,如“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这使得法律责任更为具体明确。此外,《唐律疏议》的另一特殊性在于其在法律规定后都夹杂了相应的“疏”,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法学总论》对于相应条文的解释更倾向于举例说明,如《遗赠》中记载“例如遗嘱人说‘我以在我家出生的奴隶斯提赫作为遗赠’,虽然奴隶并非在他家出生而是买来的,只要能够确认其人,其遗赠是有效的”。
  (4)笔者认为两书的内容差异主要体现在物法、人法和涉外法律三大块上。
  《法学总论》的后三卷中对物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它将物权分为了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并对每一项物权进行了以篇为框架的阐述,例如《地役权》篇4条,《用益权》篇4条等。此外,罗马法的债制度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细致、完备的系统,其广度涵盖了从契约、侵权、不法行为直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广泛领域。而《唐律疏议》仅在《杂律》等篇中记载了对物的规定,且缺乏“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财产观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财产的使用而非财产的所有。当时物法的规定以适用为连接点,呈现出以使用为导向的价值取向。在债的制度上,唐律则体现出朴素、简洁、实用的特点,其广度仅涉及契约、侵损等领域。
  就人法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点较为鲜明。
  第一,《法学总论》规定“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即罗马法中将人分为自由人与奴隶两种。而唐律中则更侧重于对等级的划分,皇帝、贵族、官僚属于特殊的民事主体,而平民被分为良贱二等。无疑,唐朝的划分更为具体、开放,但仍同罗马法一样存在着鲜明的地位差异性。这种对人的不同划分深受社会性质的影响。唐朝属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因此对人以阶级划分;罗马帝国处于奴隶社会时期,因此将人分为奴隶与自由人。
  第二,罗马法不断对家长权进行限缩,至查士丁尼帝时期,家长权已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成为有节制的矫正权和约束权,同今日在限度方面无大的区别。需要提及的是家长权是对男性以及直系女性的专属权利,“你女儿所生的子女,不在你的权利之下,而在他们自己父亲的权力下”。相比《法学总论》,中国的家长权在《唐律疏议》占据绝对支配地位,诸如“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在涉外方面的法律规定上两书也存在着巨大不同。《唐律疏议》有关涉外方面的规定,真正体现了它那个时代罕见的开放性和先进性。它赋予不同民族、种族和国家的人的权利,达到了古代世界最大限度的平等。在私法领域,唐律允许外邦人士在唐娶妻生子、自由经商并保护他们的财产;公法领域,允许外邦人参加科举。相比而言,罗马法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逊色不少。《法学总论》中“市民法与万民法有别,任何受治于法律和习惯的民族都部分适用自己特有的法律,部分适用全人类共同的法律”。
  这些差异是由不同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致使物权、债权法律极其不发达。此外,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与之不同的是,罗马帝国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相当发达,因此对物与债的规定更为具体。(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法学总论》,
  [2]张中秋: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法学》,2002年01期
  [3]罗冠男:基督教会与教会法对罗马法的影响,《中国西部科技》,2006年24期
  [4]王志华:罗马法与唐律——“民法”与“王法”的对立,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2009年10月
  [5]江兆涛: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中家长权之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34期
其他文献
泥河湾是我国乃至世界旧石器时代考古学研究的重要遗址区,自发现以来,国内外学者在这里做了大量考古工作,发现了大量遗迹和遗物,许多考古学方法和理论在这里投入工作实践,因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分野表明对于法治社会之“社会”应采一种狭义的理解,即与政治、经济相对应的子系统.社会子系统是一个道德实体,其中社会主体公民之间的个人
辛亥革命是一座里程碑。首先,它使一个几千年来以君主为核心的国家跨入了近现代的大潮;其次,中国少数民族众多,不可能效仿西方建立单一的民族国家,而正是在武昌起义后,人们开始相信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传统中国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一种思想亦或制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遵循着统治者的意志但也维护着基本的人伦道德,并从整体上反映出传统中国法的成熟与先进。本文首先梳理此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对当代中国的意义,希望可以助力于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人权  一、亲亲相隐制度介绍  最早提出类似“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应该是春秋时期的
“好莱坞”是美国电影的代言词,好莱坞是世界闻名的电影中心,其电影产业不仅给美国带来了巨额的经济价值,也为其产生了无可比拟的文化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好莱坞”已经
随着新时代的来临,城市化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建筑行业也表现出了自身的活力.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展现出一系列的生态问题,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筑行业需要不断更新管理
“在人类的所有数据中,指纹是可以保存所有的个人特点而终生不变的最重要数据。”——1892年弗朗西斯·加尔顿勋爵(英)《指纹学》教科书 “Of all human data, fingerprinti
西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从2004年9月开始,按计划分步骤实施创建“优质服务品牌”活动.局党组从做好机关后勤服务的大局出发,全面统筹,把创建服务品牌活动纳入中心工作之中,突出
现存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并未规定其外延,造成自然人权利救济不足.由此产生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外延进行学术研究和争议,探索涵盖个人信息全部内容,使得自然人个人信息权
点击呼叫是电子商务时代最流行的新型语音通讯工具,必将成为未来网络营销发展的新趋势。首先介绍点击呼叫的概念和特点,接下来详细分析在网络营销活动中实施点击呼叫服务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