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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共10个条文,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工作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该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是,针对“合理”的界定,仍一直备受争议。如何最大化的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律法条文的硬性规定与具体事件的情理分析成为人们考量的重点。
认定标准中界定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此前,《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标准中用到了一些词汇,如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上下班途中等词汇,但这些词汇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往往由经办人员根据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经验来确定,其结果往往是相同的案情,由于不同的经办人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何谓“工作场所”?一个经理的工作场所是不是局限在办公室里?如果该经理在检查单位内部工作现场时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何谓“工作原因”?“工作原因”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劳动者要工作,是因为工作原因所以在工作时间内、到达工作场所。从这方面来理解,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来到工作场所,都是由于工作原因。何谓“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上班迟到、早退回家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不是能认定成工伤?因为伤害事故往往是意外发生的,劳动者如果按正常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可能就避免了机动车意外事故的伤害。正是由于对这些词汇的界定不清,在涉及到个案时,见解不一,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劳资纠纷不断。
“合理”需进一步细化
为明确这一界限,最高法基于人性化考虑对于“合理”进行进一步诠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就“合理时间”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 “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下班回家”体现的就是“合理时间”,而“顺道买菜”则体现的是“合理路线”。
但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规定》对于“合理”二字仍需进一步细化,否则解释过于宽泛,难以让法官以统一标尺衡量其内涵。“上下班途中顺道干点别的事算合理,这个‘顺道’怎么理解,对所干的事情有什么要求?”刘铭提出,健身、购物、参加聚会等等事由如果都是“顺道”干的,是否都有正当性、合理性?另外,去哪些场所或地方可以理解为“顺道”?“合理时间”又该如何认定,下班后错过晚高峰半个小时和三个小时,是否都属于“合理时间”?“如果这些因素不明确,一方面将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不知道该搜集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理’。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生活经验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合理’的理解不一样,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刘铭建议,最高法院应该进一步细化相关情形,通过列举等方式,进一步说明“合理”的范围,确保法律的严谨性。
工伤之殇有待休
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意外的工伤认定,已经出现了太多司法上的不同判法。同样的案例,不同的法庭不同的法官可能判定就不同,司法标准严重紊乱,原因恰恰是最高法未就此事明确。最高法《规定》相比之前已经大大细化,对于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来说,是巨大的进步。
此次,最高法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列举出包括探望父母、顺路买菜等日常行为在内的四种情形,不仅界定和拓宽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内涵,有助于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
可以看出其本意主要强调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倾向于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工有利的一面,相信普通员工当是大大欢迎。但也有业内人士称,看似出于人性化考量,事事求“合理”,其本身却颇具争议。因为上下班途中实在是有无限可能,“合理”度很难把握,可能造成更多的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陷入各自的说辞中。如某人加完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恰好这意外发生在下班时间后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那么按照规定,要确认是不是工伤,就要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擦亮自己的慧眼,调查核实的难度也加大了。
这一点也是争议之一,法律的解释不可能具体入微到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事情,并确定谁为合理谁为不合理。所以本着同情保护受伤群体、弱势群体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好的决议。“合理”二字本身就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例,依照法理、情理去判断具体对待。
认定标准中界定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此前,《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标准中用到了一些词汇,如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上下班途中等词汇,但这些词汇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往往由经办人员根据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经验来确定,其结果往往是相同的案情,由于不同的经办人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何谓“工作场所”?一个经理的工作场所是不是局限在办公室里?如果该经理在检查单位内部工作现场时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何谓“工作原因”?“工作原因”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劳动者要工作,是因为工作原因所以在工作时间内、到达工作场所。从这方面来理解,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来到工作场所,都是由于工作原因。何谓“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上班迟到、早退回家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不是能认定成工伤?因为伤害事故往往是意外发生的,劳动者如果按正常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可能就避免了机动车意外事故的伤害。正是由于对这些词汇的界定不清,在涉及到个案时,见解不一,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劳资纠纷不断。
“合理”需进一步细化
为明确这一界限,最高法基于人性化考虑对于“合理”进行进一步诠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就“合理时间”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 “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下班回家”体现的就是“合理时间”,而“顺道买菜”则体现的是“合理路线”。
但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规定》对于“合理”二字仍需进一步细化,否则解释过于宽泛,难以让法官以统一标尺衡量其内涵。“上下班途中顺道干点别的事算合理,这个‘顺道’怎么理解,对所干的事情有什么要求?”刘铭提出,健身、购物、参加聚会等等事由如果都是“顺道”干的,是否都有正当性、合理性?另外,去哪些场所或地方可以理解为“顺道”?“合理时间”又该如何认定,下班后错过晚高峰半个小时和三个小时,是否都属于“合理时间”?“如果这些因素不明确,一方面将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不知道该搜集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理’。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生活经验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合理’的理解不一样,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刘铭建议,最高法院应该进一步细化相关情形,通过列举等方式,进一步说明“合理”的范围,确保法律的严谨性。
工伤之殇有待休
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意外的工伤认定,已经出现了太多司法上的不同判法。同样的案例,不同的法庭不同的法官可能判定就不同,司法标准严重紊乱,原因恰恰是最高法未就此事明确。最高法《规定》相比之前已经大大细化,对于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来说,是巨大的进步。
此次,最高法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列举出包括探望父母、顺路买菜等日常行为在内的四种情形,不仅界定和拓宽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内涵,有助于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
可以看出其本意主要强调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倾向于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工有利的一面,相信普通员工当是大大欢迎。但也有业内人士称,看似出于人性化考量,事事求“合理”,其本身却颇具争议。因为上下班途中实在是有无限可能,“合理”度很难把握,可能造成更多的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陷入各自的说辞中。如某人加完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恰好这意外发生在下班时间后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那么按照规定,要确认是不是工伤,就要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擦亮自己的慧眼,调查核实的难度也加大了。
这一点也是争议之一,法律的解释不可能具体入微到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事情,并确定谁为合理谁为不合理。所以本着同情保护受伤群体、弱势群体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好的决议。“合理”二字本身就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例,依照法理、情理去判断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