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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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呈现出或“戴枷不舞”、或“脱枷而舞”的局面。法官自由裁量是一种更能增进裁量正义的制度,应理性构建引导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的制度,促进裁量正义的最大化实现。
  关键词:法官 自由裁量 正义
  
  一、法官自由裁量的概念
  法官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司法之外,不得不全面考量个案情况和权衡各种利益关系才能达到个案正义。自由裁量运用的好,可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宽严相济,情法相合。运用的不好,则会出现极大的偏差,情法两失,造成司法公信力大幅度下滑。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运行现状透析
  由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法官在司法作业中总是在进行这样那样地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是法律运行中的常态现象。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尽管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官自由裁量却大量存在且未能得到必要的规范。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运行现状
  法官自由裁量就如一根临界线,偏向一边是一种机械执法,偏向另一边则是专制擅断。①如果将处在自由裁量平台上的法官比喻成“戴枷的舞者”②,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现状就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形。
  1、法官“戴枷不舞”
  李树真博士问卷调查结果显示,③绝大多数法官在严格据法裁判的理念下倾向于不愿对合法性之外的其他价值作综合考量,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衡平个案中的各种价值时存在较明显的惰性。总体上看,消极据法裁判型法官居多,这就导致对于一些案件中的不公正问题或者未能准确发现,或者虽然发现却忽略而不论。
  2、法官“脱枷而舞”
  如果法官在案件中有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或是出于歧视和偏袒,司法自由裁量权极易成为其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甚至为打击报复的工具。这种情形下,法官的自由裁量将会给当事人和司法制度本身带来无可估量的灾难。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行使自由裁量而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种司法不公很容易被不法者冠以自由裁量之合法借口而藏匿于无形。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运行偏离的后果
  个案裁判不公。法官在规范性因素之外疏于综合价值考量、不积极行使职责性的自由裁量,简单、僵直地严格据法裁判,就极易造成个案裁判的实质不公,非典型个案的正义就会落地而空,此其一。其二,一旦法官自由裁量权沦丧为实现个人私利和目的的工具,必然会肆意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
  不利于统一司法。法官自由裁量本身因为其行使完全凭借法官个人的判断、认识与经验变得难以琢磨。而法官不受规范和限制的“脱枷而舞”会无穷放大自由裁量的漂浮不定性,甚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同一种事实作出不同判断和处理,即“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的不当行使无疑严重阻碍了统一司法。
  阻碍法律自主发展。法官因循守旧,“戴枷不舞”,拒绝综合考量个案中其他价值因素,严格按照具有时滞性的旧法司法,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同时,更是阻碍了法律的自主发展。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揭示了法律发展的源动力在于司法实践,而合理地自由裁量更是不可或缺的促进因素。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增进裁量正义
  法官自由裁量偏离理想轨道而运行,不管“戴枷不舞”还是“脱枷而舞”,都造成裁量正义的严重流失。那么,如何引导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之不偏不倚地最大化实现裁量的司法正义?笔者试图提出以下见解:
  (一)保障法官的自主裁量
  首先,法官自由裁量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我们很难相信在存有偏见性意见的干扰下案件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同时这也实质上剥夺了法官独自享有的司法裁判权。我们必须强化审判独立,从制度上保障法官的自主裁量权。
  其次,保障法官的自主裁量,必须依赖法官较高的职业化水平。一方面,法官拥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敏锐的察觉个案中非典型要素与“类型化”处理的不一致性,从而在此基础上依据公平、公正、合理的理念作出恰当的选择和判断;另一方面,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对于法官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更具有深刻的意义,如果不能保障法官善良、诚信司法,越大的权力只会带来越深重的灾难。
  (二)科学规范和监督法官自主裁量
  科学规范和监督法官自由裁量,就必须加强程序限制。程序在赋予法官选择的同时,又限制法官的恣意。我们可以通过强化对法官的程序限制,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程序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在于:第一,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法定程序;第二,法官应当在审判中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任何一方进行偏袒;第三,自由裁量必须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有效证据、意见和主张为根据,而不能把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裁判之外;第四,法官作出的裁量的程序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随机的方式作出。④
  结语
  笔者对司法实践中更广泛存在的不作为自由裁量进行了同样的关注,综合分析法官自由裁量存在“戴枷不舞”和“脱枷而舞”两种情形,得出制度建设上规范和监督法官自由裁量的同时,还应提供引导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 [J] .法律适用,2006.
  [2] 苏晓宏等,法律运行中自由裁量[M].北京:法律出版社.
  [3] 李树真.精细司法与法官自由裁量[J].法治研究,2010.
  [4] [美] 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5] 转引汪世荣著:判例与法律发展——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注释:
  ① 苏晓宏等,法律运行中自由裁量[M].北京:法律出版社,P6。
  ② 李树真.精细司法与法官自由裁量[J].法治研究,2010。
  ③ 同上。
  ④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载程荣斌主编:《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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