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枉勿纵,抑或宁纵勿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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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子强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高级讲师

  1995年,美国发生过一宗轰动全球的裁决,那就是前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O J Simpson)谋杀前妻案。在公众本以为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举世哗然。
  尽管没有目击证人,未能找到凶器,也没有采集到清晰的指纹证据,但控方认为有充足的血液、DNA、环境证据。警方在凶案现场找到一只染血手套,之后又在辛普森住宅附近找到另一只,而其前妻曾为他买过类似的手套。更重要的是,两只手套都找到辛普森及其前妻的DNA样本,在辛普森住处发现的那一只,更找到其前妻的金发。
  旁观者认为这几乎是铁证如山,但辛普森在法庭中试戴手套时,手套却似乎太紧,不易戴上。控方后来辩称,这是因为手套经血液浸泡,以及反复测试,缩水变形,再加上辛普森患有关节炎,而当时未服药物,致手部关节发炎肿胀,不易戴上手套。
  结果,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
  旅美中国作家林达,当时在彼邦目赌辛普森案始末,经历了一次cultural shock(文化震撼),一次中国人的cultural shock。深刻反思后,他写了《辛普森案的启示》一书,这是一本特别写给中国人看的书,针对国人内心种种疑问,以辛普森案为起点,继而阐释美国司法制度的种种精神,诸如“无罪推定”、“司法独立”、“陪审团制度”等等。这些概念对于习惯了党政法合作无间、信奉宁枉无纵、法院判案快捷效率奇高的中国人来说,都可能是完全陌生的事物。
  对中国人来说陌生,是因为我们的思维方式,习惯了被告如果“拒不认罪”,那么就“抗拒从严,罪加一等”。
  但在英美普通法的法治传统下,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应被视作无罪,控方有责任在并无疑问的情况下证明被告犯了罪,而不是被告有责任证明自己清白无辜,举证责任在控方,而非辩方。这就是所谓“无罪推定”,这项对被告的保障,被形容为“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
  德高望重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曾解释:“在刑事检控中,被告人面对的是整个政府架构,控方拥有庞大的人力物力资源——更有不同政府部门与庞大的执法机关作为后盾;被告人则往往是升斗市民,缺乏资源。于是无罪推定及较高的举证责任,正好减少控方和被告人因资源方面的不平衡而造成的不公平,从而保证公平的审讯。”
  因此,在被定罪之前,被告是被假定为无罪的,他可以毫无心理负担地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不会被视为态度不好,与控方不合作,因而罪加一等。控方责任是列出证据,证明控罪站得住脚;而相反,作为辩方,他能证明自己无罪固然是好,但他甚至只是提出疑问,让陪审团认为对控方举证和控罪有合理怀疑,那么他一样可以脱罪。
  所以在这样的法治传统下,被告“拒不认罪”,根本就是常态,那也是他的权利。
  很多人或会认为前述这些司法原则可能对控方太过严苛,几近吹毛求疵,而对被告却过于宽松,常常让“坏人”逃脱法网。但关键是我们希望法律站在哪一个基础上?
  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还是帮助政府执法便利?
  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还是宁枉勿纵?
  当一个平民沦为被告,在执法人员的强势之前,是如何的脆弱!如果出现品格低劣的执法人员,那么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的机会,就更大。
  设想万一自己某天也会陷入类似处境,对于前述两条问题的答案,大家倾向于选择哪一个?对于司法的天秤,大家又倾向于侧向哪一方?
  这不仅是无权无势的小民,也是位高权重的当权者都要反思的问题,毕竟“今夕吾躯归故土,他朝君体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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