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校贫困生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贫困大学生从物质和精神上真正脱贫,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分析了高校贫困生产生的原因及其界定,进而分析我国当前贫困生资助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提出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精神扶贫
作者简介:华婷(1983-),女,河北邯郸人,江西蓝天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张凡永(1972-),男,安徽五河人,江西蓝天学院管理工程系,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普通高校收费、资助与学生辍学的实证研究——江西省案例”(项目编号:06JA880035)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0-0175-02
一、高校贫困生的产生及界定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经费短缺的瓶颈,因而实行了公费生与自费生并存的“双轨制”,高等教育免费时代结束,对一部分学生实行收费政策,至此,我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和就学困难问题初现端倪。1997年,我国普通高校全面实行并轨。高等教育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收费,并且学费逐年提高,家庭承担比例也不断提高。免费接受高等教育的时代结束,所有大学生都要交费上学,这也意味着国家独揽统包高等教育经费的局面结束,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开始逐步建立。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致使城乡间、阶层间收入差距拉大,更加剧了贫困生的问题。1999年高校大规模扩招以后,在校生人数逐年增加的同时高校贫困生人数也节节攀升,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本文所用“高校贫困生”即在高校里面出现的一些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和购买必要的学习用品,并且其家庭以及家庭的支持者不具备支持其完成大学学业的现有能力和潜在能力的学生群体。①
二、当前我国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1.高校贫困生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对贫困生的界定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体系与办法,主要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来区分,由申请的学生填写表格,并到相关政府部门盖章,一般情况下月生活费在当地低保线以下的学生即可算贫困生。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合理机制主要表现在没有收入申报制度和收入监控机制、缺少全面的班级评议和公示审批、对评选结果缺少跟踪调查、违规处罚和动态监管等。制度漏洞使部分人有了可乘之机,有的学生谎报自己的家庭收入,故意拖欠学费,申请学费减免或资助。对于这部分学生来说,他们可以利用各种关系顺利地在当地开出所谓的贫困证明,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学校不可能到所有受资助的贫困生家里去实地调查,出现弄虚作假而获得资助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就使那些真正贫困的学生失去了得到资助的机会。
各高校对贫困生在认定措施上虽然也想了一些办法,但由于没有宏观地把握和认识,没有制定多维度、多层面和多方位的配套措施与制度,无规范的操作流程,无量化的认定指标,仍未达到理想目标。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再加上个别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少非贫困生也千方百计地挤占有限的扶贫资金,损害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学生的利益。
2.资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资助力量薄弱
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和高校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免”学生资助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贫困生的学业问题。然而,实践中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加之高校最近几年的大规模建设,真正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经费非常有限,相对贫困生的实际需要这点资助经费可谓杯水车薪。很多高校的贫困生只有各方面较为优秀才能获得资助。然而,优秀生和贫困生两大群体之间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重合的。
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主要由国家、学校和社会三个部分组成。目前,在国家和高校资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我们未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解决贫困生资助问题。虽然有部分高校也在积极寻找多渠道的资助,社会各界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力量都有所参与,但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社会各界的参与一般处于一种自发、自愿、非义务、无组织的状态。可见,上述原因使资助贫困生的社会资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
3.资助观念落后,重物质扶贫轻精神扶贫
无论是在慈善阶段、教育公平阶段,还是在教育成本分担阶段,我国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观念大多局限于对贫困生经济援助的角度。“物质扶贫”与“精神扶贫”脱节是资助过程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很多高校在资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忽略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这些高校没有意识到对贫困生进行资助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高校的这些做法使资助直接变成了单纯的“物质扶贫”,只重视为学生提供物质帮助,忽略精神方面的培养。很多贫困生虽然得到了经济上的资助却又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容易产生抑郁,相比非贫困生,贫困生有心理问题的比例较高。部分贫困生由于从小受生活环境的影响,存在人际关系敏感、心理焦虑、自卑和心理负担过重等心理问题。因此,如果高校贫困生的资助观念只单纯地停留在“经济助贫”的层面上,很容易使贫困生陷入“双重贫困”的困境。
三、完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1.确立政府主体地位,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发展教育事业、资助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因此,构建与完善我国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确立政府的主体地位。一些带有长期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制度的建设和政策制定,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协调各方力量使之顺利实施。国家应抓好捐资助学的制度建设,加强对资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制度建设。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资助行为,完善资助体系,营造捐资助学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使各项资助工作有法可依。如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率低的情况,应优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制度、完善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学生资助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高校结合自身特点,规范具体资助工作
高校在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资助贫困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高校是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直接承担者。贫困生困难的原因是不同的,这就需要高校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结合“奖、贷、助、补、减”等资助额度和作用的不同,综合采取不同的方式资助学生。
高校是助学措施的直接实施者,应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资助工作的规范。一方面,高校应完善措施从源头上杜绝资助的不公平。如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高校除了搞好对学生的咨询服务外,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规范贫困生资格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将有限的助学经费用来资助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另一方面,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构建助学工作体系,以确保贫困大学生“进得来、住得下、学得好”。
3.融合社会各方力量,多方筹措资助资金
构建和完善我国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不仅仅是国家和高校的责任,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目前,我国政府在资助贫困生方面制定了很多政策,但很少有扩大筹资渠道的政策,在资金筹措方面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财政和高校资助解决。扩大筹资渠道真正缺乏的是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贫困大学生资助所需的社会氛围和制度设计。因此,要想融合社会各方力量,就需要我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一方面,完善社会捐资助学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资助工作有法可依,增强其社会责任心和教育使命感,规范社会的资助行为。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各方捐资助学。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在捐资助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资助贫困大学生的良好氛围。此外,高校应努力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和知名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社會力量参与助学活动,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
4.更新资助观念,重视精神扶贫
毋庸置疑,要想有效解决贫困生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其经济问题。但贫困生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制约贫困生健康成长的心理、思想问题。由此可见,仅仅依赖经济资助不能有效解决贫困生的问题,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精神资助。因此,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及时解决贫困生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心理困惑。定期聘请有关专家,针对贫困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活动,鼓励他们自强自立,消除其消极心理。除了开展心理援助,高校还应对贫困生进行学业援助、就业援助和创业援助,不断加强资助工作的教育功能,在资助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自强诚信的精神力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注释:
①李爱霞.教育公平理论视野下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0.
参考文献:
[1]张民选.理想与抉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2]刘彦.构建和完善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体系的探讨[J].辽宁教育研究,2007,(3).
[3]闫晓.高校贫困生的成因及对策[J].文教资料,2007,(16).
[4]戴艳.“助困育人”:高校帮困助学途径的再探讨[J].江苏高教,2007,(3).
[5]李从松.大学贫困生心理问题的表现与对策[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2,(2).
[6]罗小林.新形势下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7]李东阳.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D].郑州:郑州大学,2007.
(责任编辑:李海静)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精神扶贫
作者简介:华婷(1983-),女,河北邯郸人,江西蓝天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张凡永(1972-),男,安徽五河人,江西蓝天学院管理工程系,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普通高校收费、资助与学生辍学的实证研究——江西省案例”(项目编号:06JA880035)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0-0175-02
一、高校贫困生的产生及界定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经费短缺的瓶颈,因而实行了公费生与自费生并存的“双轨制”,高等教育免费时代结束,对一部分学生实行收费政策,至此,我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和就学困难问题初现端倪。1997年,我国普通高校全面实行并轨。高等教育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收费,并且学费逐年提高,家庭承担比例也不断提高。免费接受高等教育的时代结束,所有大学生都要交费上学,这也意味着国家独揽统包高等教育经费的局面结束,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开始逐步建立。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致使城乡间、阶层间收入差距拉大,更加剧了贫困生的问题。1999年高校大规模扩招以后,在校生人数逐年增加的同时高校贫困生人数也节节攀升,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本文所用“高校贫困生”即在高校里面出现的一些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和购买必要的学习用品,并且其家庭以及家庭的支持者不具备支持其完成大学学业的现有能力和潜在能力的学生群体。①
二、当前我国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1.高校贫困生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对贫困生的界定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体系与办法,主要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来区分,由申请的学生填写表格,并到相关政府部门盖章,一般情况下月生活费在当地低保线以下的学生即可算贫困生。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合理机制主要表现在没有收入申报制度和收入监控机制、缺少全面的班级评议和公示审批、对评选结果缺少跟踪调查、违规处罚和动态监管等。制度漏洞使部分人有了可乘之机,有的学生谎报自己的家庭收入,故意拖欠学费,申请学费减免或资助。对于这部分学生来说,他们可以利用各种关系顺利地在当地开出所谓的贫困证明,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学校不可能到所有受资助的贫困生家里去实地调查,出现弄虚作假而获得资助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就使那些真正贫困的学生失去了得到资助的机会。
各高校对贫困生在认定措施上虽然也想了一些办法,但由于没有宏观地把握和认识,没有制定多维度、多层面和多方位的配套措施与制度,无规范的操作流程,无量化的认定指标,仍未达到理想目标。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再加上个别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少非贫困生也千方百计地挤占有限的扶贫资金,损害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学生的利益。
2.资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资助力量薄弱
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和高校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免”学生资助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贫困生的学业问题。然而,实践中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加之高校最近几年的大规模建设,真正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经费非常有限,相对贫困生的实际需要这点资助经费可谓杯水车薪。很多高校的贫困生只有各方面较为优秀才能获得资助。然而,优秀生和贫困生两大群体之间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重合的。
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主要由国家、学校和社会三个部分组成。目前,在国家和高校资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我们未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解决贫困生资助问题。虽然有部分高校也在积极寻找多渠道的资助,社会各界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力量都有所参与,但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社会各界的参与一般处于一种自发、自愿、非义务、无组织的状态。可见,上述原因使资助贫困生的社会资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
3.资助观念落后,重物质扶贫轻精神扶贫
无论是在慈善阶段、教育公平阶段,还是在教育成本分担阶段,我国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观念大多局限于对贫困生经济援助的角度。“物质扶贫”与“精神扶贫”脱节是资助过程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很多高校在资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忽略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这些高校没有意识到对贫困生进行资助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高校的这些做法使资助直接变成了单纯的“物质扶贫”,只重视为学生提供物质帮助,忽略精神方面的培养。很多贫困生虽然得到了经济上的资助却又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容易产生抑郁,相比非贫困生,贫困生有心理问题的比例较高。部分贫困生由于从小受生活环境的影响,存在人际关系敏感、心理焦虑、自卑和心理负担过重等心理问题。因此,如果高校贫困生的资助观念只单纯地停留在“经济助贫”的层面上,很容易使贫困生陷入“双重贫困”的困境。
三、完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1.确立政府主体地位,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发展教育事业、资助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因此,构建与完善我国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确立政府的主体地位。一些带有长期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制度的建设和政策制定,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协调各方力量使之顺利实施。国家应抓好捐资助学的制度建设,加强对资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制度建设。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资助行为,完善资助体系,营造捐资助学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使各项资助工作有法可依。如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率低的情况,应优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制度、完善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学生资助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高校结合自身特点,规范具体资助工作
高校在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资助贫困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高校是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直接承担者。贫困生困难的原因是不同的,这就需要高校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结合“奖、贷、助、补、减”等资助额度和作用的不同,综合采取不同的方式资助学生。
高校是助学措施的直接实施者,应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资助工作的规范。一方面,高校应完善措施从源头上杜绝资助的不公平。如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高校除了搞好对学生的咨询服务外,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规范贫困生资格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将有限的助学经费用来资助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另一方面,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构建助学工作体系,以确保贫困大学生“进得来、住得下、学得好”。
3.融合社会各方力量,多方筹措资助资金
构建和完善我国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不仅仅是国家和高校的责任,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目前,我国政府在资助贫困生方面制定了很多政策,但很少有扩大筹资渠道的政策,在资金筹措方面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财政和高校资助解决。扩大筹资渠道真正缺乏的是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贫困大学生资助所需的社会氛围和制度设计。因此,要想融合社会各方力量,就需要我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一方面,完善社会捐资助学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资助工作有法可依,增强其社会责任心和教育使命感,规范社会的资助行为。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各方捐资助学。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在捐资助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资助贫困大学生的良好氛围。此外,高校应努力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和知名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社會力量参与助学活动,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
4.更新资助观念,重视精神扶贫
毋庸置疑,要想有效解决贫困生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其经济问题。但贫困生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制约贫困生健康成长的心理、思想问题。由此可见,仅仅依赖经济资助不能有效解决贫困生的问题,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精神资助。因此,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及时解决贫困生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心理困惑。定期聘请有关专家,针对贫困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活动,鼓励他们自强自立,消除其消极心理。除了开展心理援助,高校还应对贫困生进行学业援助、就业援助和创业援助,不断加强资助工作的教育功能,在资助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自强诚信的精神力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注释:
①李爱霞.教育公平理论视野下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0.
参考文献:
[1]张民选.理想与抉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2]刘彦.构建和完善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体系的探讨[J].辽宁教育研究,2007,(3).
[3]闫晓.高校贫困生的成因及对策[J].文教资料,2007,(16).
[4]戴艳.“助困育人”:高校帮困助学途径的再探讨[J].江苏高教,2007,(3).
[5]李从松.大学贫困生心理问题的表现与对策[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2,(2).
[6]罗小林.新形势下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7]李东阳.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D].郑州:郑州大学,2007.
(责任编辑: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