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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人公司即是只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亦或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概念,也摆脱了过去公司制度的限制,承认一人公司属于独立组织形态.另外,在《公司法》第20条与第63条2中也明确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基于此,本文借助于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倒置安排进行简要分析,并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该制度的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