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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一颁布,人们立刻有了不同的反响。《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性的权益,尤其是关于房子的归属权问题。对于那些骗婚的人,正是因为她们离婚后就可以得到房子的一半,才导致她们一次又一次地犯罪,甚至同时与几个男性有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这类案件的发案率。如今的社会,在人们传统观念里,结婚必须有房子。而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好多父母都会花掉家里所有的积蓄为儿子购置一套结婚房,可是一离婚房子的一半归女方。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造成了父母资产无形地流失,对于工作一辈子才可以购置结婚房的父母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许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婚姻法解释(三)》才会诞生。然而,许多人却对《婚姻法解释(三)》产生质疑,我国一直提倡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却使很多女性会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在家的全职女性。
《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传统观念里,结婚一般由男方购房。在大多数的家庭中,结婚后女性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庭上,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甚至有些女性为了把孩子教育好,在家当全职太太。可以说,一个女人为了孩子和家庭可以舍弃很多很多,放弃了升职的机会,放弃了继续深造的机会等等。然而一旦婚姻发生破裂,由于房子登记在男方的名字下,女方对于房子没有任何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女方就會面临着净身出户。一个女人把她所有的光阴都花在她的家庭和她的孩子上,房子没有她的事。也许别人会说,还有其他的共同财产啊,试想一下在大多数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子,也许家里还有家用电器,还有车等其他的东西,在竞争激烈的今天,车、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的价格却一直下跌,可以说除了房子是升值的,其他所有的物品都是贬值。
记得看过这样一个案例:甲和她的丈夫结婚十年了,家住在上海。结婚时由男方付结婚的首付款28万元购房,房子的全款是81万,其余的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结婚时,女方负责房子的装修花了8万多,还购买了家电等其他物品也花去了好几万。10年后双方离婚了,他们的房子现在的价格是200多万,可是真正执行时只分给女方20多万元,原因就是房子当初是由男方出资购买的,首付是由男方支付的。好多人对这样的裁判有疑义,为什么女方装修、负责购买家电的钱不折合成今天的市价呢,男方的28万可以折合成今天的100多万,女方的就不行呢。另一方面,50多万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女方分到了20多万我不知道是怎么来的,但是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将近占了三分之二。
我们不好评判法官的裁定,但是法官之所以这样判断有他的道理,他有法可依,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房子是男方的。没有住的地方,可能还有人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离开社会那么多年,好多女性已经没有办法找到心仪的工作,也许只有家政之类的工作还需要她们,她又如何去赡养自己的父母?女方为了家庭放弃了很多,在审判时法官可能会要求男方酌情补偿女方一些,可是却没有明确的标准,也许是几万,也许是十几万,可是这个对于女方自己购置房屋来说都是杯水车薪。女方的权益在离婚时无疑受到很大的伤害,可能在审判时,法官会倾向于弱者,可是这都是有限的。
以上所诉的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而无法保护女性权益的一个条文,下面我们要谈到的是《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权益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上往往执行不利或者是无法执行。《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这个条文明确规定了任何一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一旦双方感情发生破裂,女方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然而前几天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不仅让我深思,到底如何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女性的权益呢?
这个案例大概讲了这样一个事情:甲和自己的丈夫结婚多年,但是由于工作关系两人一直分居,常年的分居最终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男方提出离婚。甲的丈夫的公司在国外,这个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公司的效益相当好。就在离婚前,甲的丈夫擅自把公司赠与自己的哥哥,对于甲而言,离婚的话意味着分不得到任何财产,因为公司已经在男方哥哥的名下。其实,所有人都明白男方没有权利独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说男方的赠与是无效的。但是,甲的维权之路却异常地辛苦,她自己一个人在国外打官司,花掉了父母多年的积蓄,可以说只是为自己争一口气。最后的结果是:中国的法官判定男方的赠与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甲拥有该公司一半的股权。但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公司在国外,没有办法履行这个裁定。也就是说,最后虽然判决是男方的赠与无效,但是对于甲而言,却是一张空头支票,没有执行力。最可气的是甲为了这场官司花去了父母多年的积蓄啊,她什么都没有得到,却还把父母养老的钱都搭进去了。我们在为甲惋惜的同时,不得不深思,法律还需要继续完善,妇女的权益亟待需要保护。
可以说,在当今的社会离婚是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深究离婚的原因占的比重最大的可能就是男人的婚外恋。可以说有婚外恋这种情况的,在离婚判决时,过错方会补偿对方。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证实对方有婚外恋,也就是如何取证的问题。偷拍、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另一方面,去移动公司打印通话记录,工作人员都会告诉你必须知道密码。你去宾馆,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我们要保护顾客的信息安全。为什么明明是对方错了,证明这个错误却是如此之难。应该如何才能真正地保护妇女的权益不被侵害?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中,相信有一天会有更全面、更完善的法律出台。针对现在的女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1)结婚后,依然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不要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孩子和丈夫身上,要有自我,不要心甘情愿地去当一个黄脸婆。家务双方共同分担,家里的经济开销要双方共同承担。(2)购置婚房时,女方可以把用来负责装修、购买家电、购买轿车的钱用在首付上,这样首付你付了,房产证上才有你的名字。离婚时才有你的房子。至于谁装修、买家电那就再商量。可以说,我们要把有限的钱用在最有价值的地方。(3)认真学习法律,熟读《婚姻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想保护好自己,必须熟悉法律,更好的规避对自己行为不利的情节。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保证自己婚姻的完整,夫妻之间相互尊重,注重夫妻间的交流。同时,夫妻之间要互相体谅,多给对方一点关心,这样才可以保证家庭的和谐。
《婚姻法解释(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这类案件的发案率。如今的社会,在人们传统观念里,结婚必须有房子。而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好多父母都会花掉家里所有的积蓄为儿子购置一套结婚房,可是一离婚房子的一半归女方。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造成了父母资产无形地流失,对于工作一辈子才可以购置结婚房的父母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许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婚姻法解释(三)》才会诞生。然而,许多人却对《婚姻法解释(三)》产生质疑,我国一直提倡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却使很多女性会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在家的全职女性。
《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传统观念里,结婚一般由男方购房。在大多数的家庭中,结婚后女性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庭上,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甚至有些女性为了把孩子教育好,在家当全职太太。可以说,一个女人为了孩子和家庭可以舍弃很多很多,放弃了升职的机会,放弃了继续深造的机会等等。然而一旦婚姻发生破裂,由于房子登记在男方的名字下,女方对于房子没有任何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女方就會面临着净身出户。一个女人把她所有的光阴都花在她的家庭和她的孩子上,房子没有她的事。也许别人会说,还有其他的共同财产啊,试想一下在大多数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子,也许家里还有家用电器,还有车等其他的东西,在竞争激烈的今天,车、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的价格却一直下跌,可以说除了房子是升值的,其他所有的物品都是贬值。
记得看过这样一个案例:甲和她的丈夫结婚十年了,家住在上海。结婚时由男方付结婚的首付款28万元购房,房子的全款是81万,其余的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结婚时,女方负责房子的装修花了8万多,还购买了家电等其他物品也花去了好几万。10年后双方离婚了,他们的房子现在的价格是200多万,可是真正执行时只分给女方20多万元,原因就是房子当初是由男方出资购买的,首付是由男方支付的。好多人对这样的裁判有疑义,为什么女方装修、负责购买家电的钱不折合成今天的市价呢,男方的28万可以折合成今天的100多万,女方的就不行呢。另一方面,50多万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女方分到了20多万我不知道是怎么来的,但是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将近占了三分之二。
我们不好评判法官的裁定,但是法官之所以这样判断有他的道理,他有法可依,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房子是男方的。没有住的地方,可能还有人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离开社会那么多年,好多女性已经没有办法找到心仪的工作,也许只有家政之类的工作还需要她们,她又如何去赡养自己的父母?女方为了家庭放弃了很多,在审判时法官可能会要求男方酌情补偿女方一些,可是却没有明确的标准,也许是几万,也许是十几万,可是这个对于女方自己购置房屋来说都是杯水车薪。女方的权益在离婚时无疑受到很大的伤害,可能在审判时,法官会倾向于弱者,可是这都是有限的。
以上所诉的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而无法保护女性权益的一个条文,下面我们要谈到的是《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权益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上往往执行不利或者是无法执行。《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这个条文明确规定了任何一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一旦双方感情发生破裂,女方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然而前几天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不仅让我深思,到底如何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女性的权益呢?
这个案例大概讲了这样一个事情:甲和自己的丈夫结婚多年,但是由于工作关系两人一直分居,常年的分居最终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男方提出离婚。甲的丈夫的公司在国外,这个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公司的效益相当好。就在离婚前,甲的丈夫擅自把公司赠与自己的哥哥,对于甲而言,离婚的话意味着分不得到任何财产,因为公司已经在男方哥哥的名下。其实,所有人都明白男方没有权利独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说男方的赠与是无效的。但是,甲的维权之路却异常地辛苦,她自己一个人在国外打官司,花掉了父母多年的积蓄,可以说只是为自己争一口气。最后的结果是:中国的法官判定男方的赠与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甲拥有该公司一半的股权。但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公司在国外,没有办法履行这个裁定。也就是说,最后虽然判决是男方的赠与无效,但是对于甲而言,却是一张空头支票,没有执行力。最可气的是甲为了这场官司花去了父母多年的积蓄啊,她什么都没有得到,却还把父母养老的钱都搭进去了。我们在为甲惋惜的同时,不得不深思,法律还需要继续完善,妇女的权益亟待需要保护。
可以说,在当今的社会离婚是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深究离婚的原因占的比重最大的可能就是男人的婚外恋。可以说有婚外恋这种情况的,在离婚判决时,过错方会补偿对方。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证实对方有婚外恋,也就是如何取证的问题。偷拍、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另一方面,去移动公司打印通话记录,工作人员都会告诉你必须知道密码。你去宾馆,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我们要保护顾客的信息安全。为什么明明是对方错了,证明这个错误却是如此之难。应该如何才能真正地保护妇女的权益不被侵害?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中,相信有一天会有更全面、更完善的法律出台。针对现在的女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1)结婚后,依然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不要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孩子和丈夫身上,要有自我,不要心甘情愿地去当一个黄脸婆。家务双方共同分担,家里的经济开销要双方共同承担。(2)购置婚房时,女方可以把用来负责装修、购买家电、购买轿车的钱用在首付上,这样首付你付了,房产证上才有你的名字。离婚时才有你的房子。至于谁装修、买家电那就再商量。可以说,我们要把有限的钱用在最有价值的地方。(3)认真学习法律,熟读《婚姻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想保护好自己,必须熟悉法律,更好的规避对自己行为不利的情节。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保证自己婚姻的完整,夫妻之间相互尊重,注重夫妻间的交流。同时,夫妻之间要互相体谅,多给对方一点关心,这样才可以保证家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