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中国频频发生各种公共安全事故,引发了公众的恐慌情绪,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如2009年7月发生在河南杞县的钴-60辐射源卡井事故,引发全县虚惊和几十万人的集体大逃亡,时称“新杞人忧天”;2008年三聚氰胺牛奶事件留在国人心中的阴影还未消散,今年“瘦肉精”事件又给人们的心理增添了新的不安;而不久前发生的“7·23”动车追尾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直接引发社会对动车安全性能质疑,并影响到公众对科技的信任。
纵观这些后果严重的事件,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都与现代科技发展密不可分;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事先没有得到任何预警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机会;事故的起因都是源于一些微小的事故和不经心的疏漏,却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些后果严重的事故,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面对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我们需要发展负责任的科技。
不适当的科技发展也会带来风险
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N·鲁曼等西方哲学社会学家就对现代社会中的风险以及科技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对科技发展的巨大负面后果提出了警示。尽管从古至今,人类一直面临着数不清的风险和危险,但现代社会的主要风险与传统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风险实际上是伴随着现代科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进程而出现的。现代科学技术就像一柄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使得人们对其后果的预测与控制越来越困难。鉴于现代风险的充斥及其以上种种特征,吉登斯称当今世界是一个“失控的世界”;贝克认为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风险社会,甚至是世界性的风险社会。
残酷的事实、灾难性的后果提醒我们,科技的结构性风险已成为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巨大风险源。但遗憾的是,我们对此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警醒和准备。因此,笔者对此进行讨论,就是想提醒人们对时下流行的科技发展观念与战略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反省:科技发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面对风险社会的姗姗而来,中国应如何应对?
发展负责任的科技
为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人类迫切需要对科学技术活动进行伦理规约和风险干预,以防范那些可能威胁社会安全和人类生存的重大科技风险的发生。近年来,科技风险和科技伦理方面的研究与制度建设已成为西方学者、公众和政府十分关心的议题,关于现代科技风险、利益与伦理的讨论和争议已成为西方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甚至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科学家、伦理学家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对科技伦理的理解和相应的科技伦理准则。目前,对于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应遵守的伦理约束,国际社会已形成基本共识,并形成了一些基本伦理原则,如科研诚信,对环境无害,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等。
科技伦理的实质是解决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是科技风险意识与责任伦理。缺乏了这种风险意识与责任伦理约束,就很容易出现贝克所预言的那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
把风险意识和责任伦理观引入科技,意味着科技实践的各相关主体(包括科研人员、科研管理者等)需要对受科技活动影响的各相关受体(如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某些特定人群、社会基本价值观等)负担起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表现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自觉遵守伦理原则,对生命、环境、基本人权和社会正义等表示出尊重、无害、关怀,实现科技风险最小化,在科技实践中不仅要求真,也要求善,要进行好的、对人类负责任的研究;更重要的是,科技管理决策者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把控制科技风险、保障科技朝着对人类有益的方向发展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屡屡发生的安全事故说明,在我们很多科技人员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中,还严重欠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伦理意识。
发展负责任的科技,更需要从战略层次反思和更新我们的科技发展理念,对科技发展的方向进行纠偏。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这些指导思想为我们树立新的科技观指明了方向。在科技领域切实落实这些思想,就是要在科技实践和科技决策过程中,把科技以人为本的思想放在中心位置,把促进人的发展和幸福、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作为科技发展的第一要务,把科技在伦理思想引导和规约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作为科技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这种新的科技观可以称之为“和谐科技观”。按照这种科技观,科技发展的目标绝不仅仅是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也不在于能为产业和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和服务,其更深远的意义应是为构建一个安全而小康的和谐社会、为促进人类有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机会提供服务和支撑。现在,我们离实现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已经为期不远,但离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我国的科技界和科技发展应当为建设这样一个人人享有小康生活,感到安全、安心和幸福的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科技创新是不够的。
以这种新的科技观来反思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理念,可以发现在现实中有许多认识误区,我们长期秉持的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方向也需要与时俱进。长期以来,与一味追求GDP的经济发展模式类似,我国科技界和科技政策过程中也有一种片面追求量化增长和迷信科技创新、过度追求科技经济利益的功利化思想和决策诉求。很多时候,人们把科学技术当作一种征服性力量,当成一种实现自我利益和集团利益的工具。人们对科技问题的思考,主要受经济因素的制约,而缺乏对人、对社会、对环境、对社会价值、对风险后果的充分考量。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和社会信任危机正是长期以来的这种功利性思维和一味追求“科技GDP”的结果。如果不及时纠正,我们的科技发展将有滑向“单向度的科技”泥潭的风险。
用科技风险管理与科技伦理制度规范科技发展
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中国科技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是来自于科技界内部。目前,中国科技界学术造假、学术腐败、急功近利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科技产出数量节节攀升,但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实际价值却遭到广泛的质疑,中国学术界遭遇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从外部看,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大环境错综复杂,一方面是强大的资源环境压力与经济发展冲动,人们对科技支撑发展报以很高期望;另一方面是人们的科学素养、道德感和责任意识比较薄弱,传统风险与现代风险互相交织,不安全因素和风险充斥社会,公众对科技的信任度下降。从这两个方面来看,中国科技的发展正处于十分紧要的关头,加强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伦理建设刻不容缓。
从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是在全社会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中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把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科技项目评审和验收评价的过程。风险评估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较成熟的技术,对于一些重大科技项目,风险方面的考量和公众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对于科技项目的实施与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风险评估还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对于科研项目和技术工程项目的评估很多是在走形式。建立科技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机制是减少科技风险、实现安全科技的重要一环,它应贯穿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整个阶段以及科技政策的决策过程。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尤其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价值评估,不仅要看其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应看其对自然、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福利、社会公正等方面的影响。
其次要加强科技伦理的制度建设,用科技伦理原则来规约科技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科技伦理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目前除了在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之外,我们在很多高新科技应用领域的伦理制度建设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技术风险的科学评估机制,缺乏相关伦理审查机构以及必要的伦理评估审查程序,缺乏公众沟通机制,对科技人员履行科研诚信和社会责任义务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惩戒机制,科技决策过程中对伦理方面的考虑不足,这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科技风险的放大,导致我国科技发展日趋严重的质量和诚信危机问题。
第三,加强重大科技决策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沟通。对科技实践进行伦理评价,不仅仅要制定规则约束科技人员的科技活动和行为,更需要提供一个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这意味着需要让各个层次的公众有表达自己态度的权利和机会,政府需要和公众之间开展公开透明的沟通和讨论,让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决策充分吸纳各层次公众、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意味着科技的发展要深植于社会发展之中,要慎重考虑公众对新技术风险的接受度。对于一些影响广泛的技术应用,公众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利益和风险相匹配原则本身就是伦理考量的一部分。只有真正地把科技事务变成大众的事务而非少数科学家或政策决策者的事务,科技以人为本的思想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应当指出的是,倡导对科技发展的反思,倡导建立一种新的科技观和科技伦理观,并不意味着反对科技进步,也不意味着否定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我们需要的是对科技发展方向和战略的动态调整,需要对我们不正确的行为即时进行反思和纠正,使科技发展更符合我们时代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已经离不开科技,也无法阻止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更无法彻底消除科技风险,但是人类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所带来的各种便利和福祉的同时,保证科技这列火车头在正确的轨道上快速、安全地奔驰下去。
纵观这些后果严重的事件,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都与现代科技发展密不可分;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事先没有得到任何预警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机会;事故的起因都是源于一些微小的事故和不经心的疏漏,却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些后果严重的事故,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面对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我们需要发展负责任的科技。
不适当的科技发展也会带来风险
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N·鲁曼等西方哲学社会学家就对现代社会中的风险以及科技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对科技发展的巨大负面后果提出了警示。尽管从古至今,人类一直面临着数不清的风险和危险,但现代社会的主要风险与传统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风险实际上是伴随着现代科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进程而出现的。现代科学技术就像一柄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使得人们对其后果的预测与控制越来越困难。鉴于现代风险的充斥及其以上种种特征,吉登斯称当今世界是一个“失控的世界”;贝克认为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风险社会,甚至是世界性的风险社会。
残酷的事实、灾难性的后果提醒我们,科技的结构性风险已成为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巨大风险源。但遗憾的是,我们对此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警醒和准备。因此,笔者对此进行讨论,就是想提醒人们对时下流行的科技发展观念与战略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反省:科技发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面对风险社会的姗姗而来,中国应如何应对?
发展负责任的科技
为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人类迫切需要对科学技术活动进行伦理规约和风险干预,以防范那些可能威胁社会安全和人类生存的重大科技风险的发生。近年来,科技风险和科技伦理方面的研究与制度建设已成为西方学者、公众和政府十分关心的议题,关于现代科技风险、利益与伦理的讨论和争议已成为西方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甚至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科学家、伦理学家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对科技伦理的理解和相应的科技伦理准则。目前,对于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应遵守的伦理约束,国际社会已形成基本共识,并形成了一些基本伦理原则,如科研诚信,对环境无害,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等。
科技伦理的实质是解决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是科技风险意识与责任伦理。缺乏了这种风险意识与责任伦理约束,就很容易出现贝克所预言的那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
把风险意识和责任伦理观引入科技,意味着科技实践的各相关主体(包括科研人员、科研管理者等)需要对受科技活动影响的各相关受体(如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某些特定人群、社会基本价值观等)负担起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表现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自觉遵守伦理原则,对生命、环境、基本人权和社会正义等表示出尊重、无害、关怀,实现科技风险最小化,在科技实践中不仅要求真,也要求善,要进行好的、对人类负责任的研究;更重要的是,科技管理决策者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把控制科技风险、保障科技朝着对人类有益的方向发展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屡屡发生的安全事故说明,在我们很多科技人员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中,还严重欠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伦理意识。
发展负责任的科技,更需要从战略层次反思和更新我们的科技发展理念,对科技发展的方向进行纠偏。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这些指导思想为我们树立新的科技观指明了方向。在科技领域切实落实这些思想,就是要在科技实践和科技决策过程中,把科技以人为本的思想放在中心位置,把促进人的发展和幸福、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作为科技发展的第一要务,把科技在伦理思想引导和规约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作为科技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这种新的科技观可以称之为“和谐科技观”。按照这种科技观,科技发展的目标绝不仅仅是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也不在于能为产业和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和服务,其更深远的意义应是为构建一个安全而小康的和谐社会、为促进人类有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机会提供服务和支撑。现在,我们离实现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已经为期不远,但离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我国的科技界和科技发展应当为建设这样一个人人享有小康生活,感到安全、安心和幸福的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科技创新是不够的。
以这种新的科技观来反思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理念,可以发现在现实中有许多认识误区,我们长期秉持的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方向也需要与时俱进。长期以来,与一味追求GDP的经济发展模式类似,我国科技界和科技政策过程中也有一种片面追求量化增长和迷信科技创新、过度追求科技经济利益的功利化思想和决策诉求。很多时候,人们把科学技术当作一种征服性力量,当成一种实现自我利益和集团利益的工具。人们对科技问题的思考,主要受经济因素的制约,而缺乏对人、对社会、对环境、对社会价值、对风险后果的充分考量。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和社会信任危机正是长期以来的这种功利性思维和一味追求“科技GDP”的结果。如果不及时纠正,我们的科技发展将有滑向“单向度的科技”泥潭的风险。
用科技风险管理与科技伦理制度规范科技发展
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中国科技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是来自于科技界内部。目前,中国科技界学术造假、学术腐败、急功近利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科技产出数量节节攀升,但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实际价值却遭到广泛的质疑,中国学术界遭遇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从外部看,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大环境错综复杂,一方面是强大的资源环境压力与经济发展冲动,人们对科技支撑发展报以很高期望;另一方面是人们的科学素养、道德感和责任意识比较薄弱,传统风险与现代风险互相交织,不安全因素和风险充斥社会,公众对科技的信任度下降。从这两个方面来看,中国科技的发展正处于十分紧要的关头,加强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伦理建设刻不容缓。
从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是在全社会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中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把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科技项目评审和验收评价的过程。风险评估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较成熟的技术,对于一些重大科技项目,风险方面的考量和公众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对于科技项目的实施与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风险评估还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对于科研项目和技术工程项目的评估很多是在走形式。建立科技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机制是减少科技风险、实现安全科技的重要一环,它应贯穿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整个阶段以及科技政策的决策过程。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尤其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价值评估,不仅要看其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应看其对自然、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福利、社会公正等方面的影响。
其次要加强科技伦理的制度建设,用科技伦理原则来规约科技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科技伦理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目前除了在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之外,我们在很多高新科技应用领域的伦理制度建设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技术风险的科学评估机制,缺乏相关伦理审查机构以及必要的伦理评估审查程序,缺乏公众沟通机制,对科技人员履行科研诚信和社会责任义务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惩戒机制,科技决策过程中对伦理方面的考虑不足,这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科技风险的放大,导致我国科技发展日趋严重的质量和诚信危机问题。
第三,加强重大科技决策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沟通。对科技实践进行伦理评价,不仅仅要制定规则约束科技人员的科技活动和行为,更需要提供一个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这意味着需要让各个层次的公众有表达自己态度的权利和机会,政府需要和公众之间开展公开透明的沟通和讨论,让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决策充分吸纳各层次公众、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意味着科技的发展要深植于社会发展之中,要慎重考虑公众对新技术风险的接受度。对于一些影响广泛的技术应用,公众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利益和风险相匹配原则本身就是伦理考量的一部分。只有真正地把科技事务变成大众的事务而非少数科学家或政策决策者的事务,科技以人为本的思想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应当指出的是,倡导对科技发展的反思,倡导建立一种新的科技观和科技伦理观,并不意味着反对科技进步,也不意味着否定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我们需要的是对科技发展方向和战略的动态调整,需要对我们不正确的行为即时进行反思和纠正,使科技发展更符合我们时代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已经离不开科技,也无法阻止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更无法彻底消除科技风险,但是人类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所带来的各种便利和福祉的同时,保证科技这列火车头在正确的轨道上快速、安全地奔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