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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