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worsebes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数量较大,犯罪行为处于未遂形态的数量也不在少数。对于处于盗窃未遂形态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处理处于未遂形态的盗窃行为,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就盗窃罪未遂形态的处罚范围,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盗窃犯罪;未遂;处罚
  一、我国关于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的第13条的后半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就是关于盗窃未遂的司法解释: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是有着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未遂犯都是要处罚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仅是通过司法解释将那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应该处罚,从侧面反映出一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并不需要处罚,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也可以为一些不需处罚的处于未遂形态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现有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基本是上完整的,但是因为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并无详细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容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律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也是导致我国现在各地对于犯罪未遂理解执行不一的主要原因。
  二、司法实务中处理盗窃未遂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总则中,并无详细的规定,并且,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之处,导致执法过程中并无统一的标准,对于犯罪未遂到底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意见不一。例如,盗窃停放在街头的数额较大的摩托车的过程中被抓获,是否要定罪处罚?盗窃他人办公室内保险箱,尚在撬保险箱时被抓获,若保险箱内财物价值较大,是否要定罪处罚?若处罚,盗窃未遂数额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无统一标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要盗窃巨额现金或者价值较大的财物未遂时才定罪处罚,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都不应处罚。但是实践中,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一般都是要定罪处罚的。1999年浙江省高院刑事庭内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盗窃未遂,但能明确计算盗窃数额,并符合定罪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该处的定罪标准显然不是上述司法解释的定罪标准。上述例子及相关规定,充分显示出我国在未遂犯处罚上,存在着法律上有着内在矛盾,实践中无统一标准的特点,执法的不一会导致法治权威的损害。
  三、对于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意见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只有当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应当定罪处罚。犯罪未遂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也具有可罚性,但是鉴于犯罪未遂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既遂,故对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未遂,采取了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观点,而对于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则因为不具备犯罪的基本要素,可以直接引用我国刑法第13条,不视为犯罪。[1]
  现实司法操作中,对于遇到的盗窃未遂是否需要处罚,主要就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盗窃未遂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判断,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2]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则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一般的盗窃,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该“数额较大”即是其社会危险性的一种判断。盗窃行为危害了一定数量的财物,即应定罪处罚,对于该类犯罪的犯罪未遂,若是能够明确确定盗窃数额,如果能够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即可定罪处罚,因为盗窃犯罪处罚的主要是其盗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在这一点上,盗窃既遂与未遂并无不同。因为犯罪未遂毕竟与既遂的结果不同,在量刑上仍然可以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对未遂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盗窃中的多次盗窃,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多次盗窃,但是盗窃数额不大,又应该予以惩治的行为。在多次盗窃中,盗窃数额本来就不是关注的重点,故未遂的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多少,所以只要达到盗窃多次的标准,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扒窃,刑法修正案中将扒窃单独列入刑法,主要是考虑到扒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是又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好不容易抓到时又常常会因为数额不够不能定罪处罚,将扒窃单列主要为了加强对于扒窃的打击力度,也就是盗窃数额在扒窃定罪上,并不是核心因素,故对于扒窃未遂均需定罪处罚;对入户盗窃,对其单列主要是体现了对居住安宁的保护,只要入户盗窃,对其处罚的根据已经出现,未遂也应定罪处;携带凶器盗窃,主要是考虑其行为的危害性,若是其携带工具进行盗窃,则不管既遂未遂,其危害性均已体现,应当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其他文献
【摘要】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等情况做了明确说明,但是对于刑事和解方式的规定较为单一。本文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在当前适用的刑事和解方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其他可行的和解方式,以期建立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体系,从而更好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方式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的调停或主持下,加害人真诚悔过,通过赔偿
【摘要】纸质照片普遍被人们用于娱乐、纪念和传递信息,它是公安司法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常被不法份子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人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对涉及的纸质照片进行真假判断。本文通过分析纸质照片的特点,简要介绍了几种检验纸质照片真伪的方法。  【关键词】纸质照片;检验  纸质照片是将照相机所拍摄的影像用化学方法负载在纸张上显示的一种图片,因纪实性强,纸质照片在公安司法活动中被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经常
课题组经过十余年基础研究和临床实践,在心血管疾病的早期影像检出技术和准确诊断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加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接着分析了我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当前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几点策略,以求更好的达到服务于民的目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其是否能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我国法治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利于促使其更好的行使审判
【摘要】坦白原本是酌定量刑情节,由于它体现出的人性化价值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关于坦白从宽处理的幅度与刑法中自首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使得二者之间的评价尺度趋于混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其最的坦白和自首之间存在价值位阶,不可混淆。  【关键词】自首;坦白;价值位阶;自动投案;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
【摘 要】 曹东义教授对风湿病的病因病机及预防、治疗有独到的认识,即尊经典、重证候,重动静、察阴阳,重阳气、察邪正,重脾胃、助运化,重治虚、防损伤,并运用这些学术思想指导临床,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  【关键词】 风湿病;痹证;中医;学术思想;曹东义  doi:10.3969/j.issn.2095-4174.2015.03.010  曹东义教授为河北省中医药研究院副院长,河北中医学院硕士生导师,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但是,随着职务犯罪更加专业化和智能化,传统的技术侦查手段早已不能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需要。为此,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中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技术创新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加之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职务犯罪显现出更加隐秘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增加了检察机
Objective A reversed-phase HPLC method was established for the simultaneous determination of five hydrophilic and lipophilic components in the roots of Salvia m
【摘要】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诉讼活动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证据的收集过程,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的普及,伴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因此,对网络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应用数字化技术,网络侵权行为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主体复杂隐秘、侵权后果域宽速快、自我救济无
[摘要]高效语文课堂将从课前预习效度、课堂学生的参与度、课后知识与技能巩固度进行论述,并适当加以例子进行说明,以期课堂真正高效。  [关键词]高效 预习 参与 巩固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167-01  语文在各个学科中扮演着基础和决定性作用,苏联苏霍姆林斯基说:“要想开发一个人的智力,必先培养一个人的阅读”。语文学习在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