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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等情况做了明确说明,但是对于刑事和解方式的规定较为单一。本文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在当前适用的刑事和解方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其他可行的和解方式,以期建立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体系,从而更好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方式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的调停或主持下,加害人真诚悔过,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制度。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随时可以和解、提出撤诉,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则明文规定公诉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可以采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笔者认为,现阶段单一化的刑事和解方式已成为制约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障碍,建立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为主、配合劳务补偿、社区矫正等方式为辅的多元化和解方式应是当务之急。
一、现阶段刑事和解的主要方式
(一)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是现阶段刑事和解采用的主要方式,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由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以弥补被害人物质和精神上受到的创伤,对修复邻里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采用赔偿损失的和解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清经济赔偿方式的地位
经济赔偿能直接参与到刑事和解中,是减轻被害人损失、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最快、最有效方式。但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该种方式只是多元化和解方式体系中的其中之一,并不能代表刑事和解的本质精神和全部内涵。实践中,经常会有人将刑事和解误认为就是“花钱买刑”,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减轻处罚。这种看法无疑是把赔偿损失看作是刑事和解的唯一方式,认为和解无非就是“用钱买刑”。事实上,赔偿损失只是若干和解方式中的一种,就算是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建立在加害人真诚悔过、愿意弥补损失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单的花钱了事。
2.明确经济赔偿的参照标准和范围
经济赔偿的主体一方是被害人,一方是加害人。按照常理,被害人希望获得的赔偿越多越好,而加害人则是希望被害人不要“漫天要价”。但是贫富有差距,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价”的现象,同样是交通事故,一个被害人可能获得数十万的赔偿,而另一个被害人却可能只有几千元的赔偿。因此,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前提下,应明确设定赔偿金的上限,并由办案机关严格审查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数额,以避免“花钱买刑”的现象发生。此外,具体哪些案件可以适合用经济性赔偿的方式和解,法律中也并未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尽一致。笔者建议可以参照民事赔偿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本着保障被害人利益的目的,可适当高于民事判决的赔偿数额。
(二)赔礼道歉
如果说经济赔偿是物质性的和解方式,赔礼道歉就是精神性的和解方式。通过真诚的赔礼道歉,既可以消除被害人内心对犯罪行为的恐惧与愤怒,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也可以使加害人获得内心平静,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道德评价。①赔礼道歉的形式因具体案件各有不同,但赔礼道歉毕竟属于内心意识的范畴,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或许加害人当时还能真心悔过、赔礼道歉,没过几天就反悔,由于没有物质保障,所以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很难保障,而且还会进一步激化已经受损的社会矛盾,因此赔礼道歉的和解方式可适用的案件范围较小。
二、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探索
鉴于上述和解方式的弊端,笔者建议应从立法上进一步丰富和拓宽刑事和解的方式,从而建立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为主、综合适用劳务补偿、社区矫正以及不起诉决定等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体系。
(一)重视劳务补偿的方式
劳务补偿是指为被害人提供一定数量劳动或服务的方式来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物质损失。②劳务补偿可以看作是赔礼道歉的行为体现。加害人可以通过看护被害人、为被害人义务劳动的方式,亲自体验,真心悔罪,以真情实意打动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应注意,劳务补偿不是经济赔偿的替代,而是加害人通过提供劳动或服务,以实际行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使其尽快摆脱痛苦,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的和解方式,并不是对金钱或实物的直接折抵。
(二)丰富和拓宽社区矫正
纵观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以非监禁的形式达到惩罚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社区矫正是借助社会团体和民间力量,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的新型矫正方式。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区的参与,通过社区矫正,能使加害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培养责任感和集体观念,以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刑事和解的有效方式,加害人可以通过义务劳动、清理卫生、做志愿者、义务到社区服务和到敬老院照顾老人等多种方式洗心革面,重塑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社会做出贡献。
(三)适用不起诉决定作为刑事和解的后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作为刑事和解的一种结果,在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加害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情节轻微”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既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改过自新,又不致影响对犯罪的追诉的惩罚,避免因和解协议而放纵犯罪。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应区分为针对一般刑事和解案件的酌定不起诉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符合刑事和解宽严相济的制度精神。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型模式,有其独特特点。我国新刑诉法明文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使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我们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刑事和解的方式,建立起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体系,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更加积极有益的探索。
注释:
①参见王贞会.《浅议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摘自《中国特产报》,2010年9月22日.
②参见郭瑞,王贞会.《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探析》,摘自《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05).
[2]王志祥,韩雪,论我国多元化刑事和解方式的构建[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06,(03).
[3]王贞会.浅议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N].中国特产报,2010-09-22,E03版.
[4]薛燕,李颖慧.围绕三个案例解释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J].中国检察官,2009,(01).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方式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的调停或主持下,加害人真诚悔过,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制度。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随时可以和解、提出撤诉,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则明文规定公诉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可以采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笔者认为,现阶段单一化的刑事和解方式已成为制约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障碍,建立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为主、配合劳务补偿、社区矫正等方式为辅的多元化和解方式应是当务之急。
一、现阶段刑事和解的主要方式
(一)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是现阶段刑事和解采用的主要方式,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由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以弥补被害人物质和精神上受到的创伤,对修复邻里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采用赔偿损失的和解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清经济赔偿方式的地位
经济赔偿能直接参与到刑事和解中,是减轻被害人损失、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最快、最有效方式。但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该种方式只是多元化和解方式体系中的其中之一,并不能代表刑事和解的本质精神和全部内涵。实践中,经常会有人将刑事和解误认为就是“花钱买刑”,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减轻处罚。这种看法无疑是把赔偿损失看作是刑事和解的唯一方式,认为和解无非就是“用钱买刑”。事实上,赔偿损失只是若干和解方式中的一种,就算是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建立在加害人真诚悔过、愿意弥补损失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单的花钱了事。
2.明确经济赔偿的参照标准和范围
经济赔偿的主体一方是被害人,一方是加害人。按照常理,被害人希望获得的赔偿越多越好,而加害人则是希望被害人不要“漫天要价”。但是贫富有差距,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价”的现象,同样是交通事故,一个被害人可能获得数十万的赔偿,而另一个被害人却可能只有几千元的赔偿。因此,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前提下,应明确设定赔偿金的上限,并由办案机关严格审查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数额,以避免“花钱买刑”的现象发生。此外,具体哪些案件可以适合用经济性赔偿的方式和解,法律中也并未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尽一致。笔者建议可以参照民事赔偿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本着保障被害人利益的目的,可适当高于民事判决的赔偿数额。
(二)赔礼道歉
如果说经济赔偿是物质性的和解方式,赔礼道歉就是精神性的和解方式。通过真诚的赔礼道歉,既可以消除被害人内心对犯罪行为的恐惧与愤怒,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也可以使加害人获得内心平静,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道德评价。①赔礼道歉的形式因具体案件各有不同,但赔礼道歉毕竟属于内心意识的范畴,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或许加害人当时还能真心悔过、赔礼道歉,没过几天就反悔,由于没有物质保障,所以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很难保障,而且还会进一步激化已经受损的社会矛盾,因此赔礼道歉的和解方式可适用的案件范围较小。
二、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探索
鉴于上述和解方式的弊端,笔者建议应从立法上进一步丰富和拓宽刑事和解的方式,从而建立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为主、综合适用劳务补偿、社区矫正以及不起诉决定等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体系。
(一)重视劳务补偿的方式
劳务补偿是指为被害人提供一定数量劳动或服务的方式来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物质损失。②劳务补偿可以看作是赔礼道歉的行为体现。加害人可以通过看护被害人、为被害人义务劳动的方式,亲自体验,真心悔罪,以真情实意打动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应注意,劳务补偿不是经济赔偿的替代,而是加害人通过提供劳动或服务,以实际行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使其尽快摆脱痛苦,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的和解方式,并不是对金钱或实物的直接折抵。
(二)丰富和拓宽社区矫正
纵观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以非监禁的形式达到惩罚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社区矫正是借助社会团体和民间力量,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的新型矫正方式。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区的参与,通过社区矫正,能使加害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培养责任感和集体观念,以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刑事和解的有效方式,加害人可以通过义务劳动、清理卫生、做志愿者、义务到社区服务和到敬老院照顾老人等多种方式洗心革面,重塑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社会做出贡献。
(三)适用不起诉决定作为刑事和解的后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作为刑事和解的一种结果,在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加害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情节轻微”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既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改过自新,又不致影响对犯罪的追诉的惩罚,避免因和解协议而放纵犯罪。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应区分为针对一般刑事和解案件的酌定不起诉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符合刑事和解宽严相济的制度精神。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型模式,有其独特特点。我国新刑诉法明文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使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我们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刑事和解的方式,建立起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体系,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更加积极有益的探索。
注释:
①参见王贞会.《浅议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摘自《中国特产报》,2010年9月22日.
②参见郭瑞,王贞会.《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探析》,摘自《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05).
[2]王志祥,韩雪,论我国多元化刑事和解方式的构建[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06,(03).
[3]王贞会.浅议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N].中国特产报,2010-09-22,E03版.
[4]薛燕,李颖慧.围绕三个案例解释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J].中国检察官,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