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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那么,资产阶级平等权利的根源是什么?社会主义平等的权利与资产阶级所提倡的权利平等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本文将以这两个问题为核心来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权利的实质。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平等权利 实质
在欧洲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已经萌芽。但是由于自然经济体制和不统一并且狭小的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对缓慢。随着新航路的开辟,自然经济解体,商品经济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也使得商品经济在现实社会中的现实力量即资产阶级获得了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此时,虽然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基础瓦解了,但是上层建筑还依然存在。于是,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以适应商品经济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就成为了必要。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整个社会在思想层面也发生了变化。资产阶级举起了“自由”与“平等”两面大旗。表面上看,现代社会的建立似乎是人的政治权利的解放,把人从封建社会的各种禁锢中解放出来,赋予人平等的权利。但其实质是商品经济的自我解放。人的“自由”与“平等”全部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商品经济的本性要求利润最大化,由此就要求商品的流通速度越快越好、范围越大越好。商品不可能自己流通,它必须依靠商品的主人。所以,人的状态决定了商品的状态。资本主义社会一贯提倡并贯彻的权利平等,其根源就是商品经济。
所以,只要商品经济在社会当中居于统治地位,那么,这样一个社会的平等就只能是权利的平等。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当中就说过,每个人获得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且也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是平等的,而至于财产的多少却是偶然性的问题。如果这样的权利平等得以真正的实现,那么,这将是商品经济社会当中所能实现的最高形态的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也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形态,“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商品经济就是其中最浓墨重彩的一道痕迹。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不再是私人占有,而转变成为共有的。
这里,马克思的结论是,社会主义社会里,平等的权利依旧是资产阶级权利。这里说的是资产阶级权利,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权利,商品的权利。虽然此时用来衡量平等的同一尺度是劳动,“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而这种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会造成各种弊病。比如,每一个人的天赋不一样、生活负担不一样。而他们在提供了相同的劳动,从而有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就会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一些。所以,马克思提出来,“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如何解读这里的“平等”与“不平等”?
这里的“平等”指的就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的平等,即每一个劳动者在剥去了一切其它的属性而仅仅作为劳动者而存在时,在劳动这一统一的尺度衡量之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而这里的“不平等”是相对于资产阶级平等而言的。这个不平等实质上就包含了劳动和收入的分离。劳动不再是决定收入的唯一尺度,甚至不再是获得收入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什么来对人们的消费资料进行分配呢?随后,马克思提出“按需分配”。以人们的需要作为分配社会中个人消费品的标准。这样,劳动就与人们的收入彻底分开,不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此时,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的灭亡而灭亡。人们的需要不再通过交换劳动产品而得到满足。
只要商品经济还没有被消灭,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没有和人们的收入相分离,只要跟人消费品还没有实现“按需分配”,总之,只要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没有实现,权利的平等都会是人类社会所能够实现的最高形态的平等形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三版,第14页。
此论文为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校级一般科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该课题名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概念研究”(项目编号为2015CYYBKY008)。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平等权利 实质
在欧洲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已经萌芽。但是由于自然经济体制和不统一并且狭小的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对缓慢。随着新航路的开辟,自然经济解体,商品经济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也使得商品经济在现实社会中的现实力量即资产阶级获得了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此时,虽然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基础瓦解了,但是上层建筑还依然存在。于是,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以适应商品经济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就成为了必要。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整个社会在思想层面也发生了变化。资产阶级举起了“自由”与“平等”两面大旗。表面上看,现代社会的建立似乎是人的政治权利的解放,把人从封建社会的各种禁锢中解放出来,赋予人平等的权利。但其实质是商品经济的自我解放。人的“自由”与“平等”全部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商品经济的本性要求利润最大化,由此就要求商品的流通速度越快越好、范围越大越好。商品不可能自己流通,它必须依靠商品的主人。所以,人的状态决定了商品的状态。资本主义社会一贯提倡并贯彻的权利平等,其根源就是商品经济。
所以,只要商品经济在社会当中居于统治地位,那么,这样一个社会的平等就只能是权利的平等。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当中就说过,每个人获得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且也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是平等的,而至于财产的多少却是偶然性的问题。如果这样的权利平等得以真正的实现,那么,这将是商品经济社会当中所能实现的最高形态的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也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形态,“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商品经济就是其中最浓墨重彩的一道痕迹。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不再是私人占有,而转变成为共有的。
这里,马克思的结论是,社会主义社会里,平等的权利依旧是资产阶级权利。这里说的是资产阶级权利,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权利,商品的权利。虽然此时用来衡量平等的同一尺度是劳动,“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而这种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会造成各种弊病。比如,每一个人的天赋不一样、生活负担不一样。而他们在提供了相同的劳动,从而有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就会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一些。所以,马克思提出来,“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如何解读这里的“平等”与“不平等”?
这里的“平等”指的就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的平等,即每一个劳动者在剥去了一切其它的属性而仅仅作为劳动者而存在时,在劳动这一统一的尺度衡量之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而这里的“不平等”是相对于资产阶级平等而言的。这个不平等实质上就包含了劳动和收入的分离。劳动不再是决定收入的唯一尺度,甚至不再是获得收入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什么来对人们的消费资料进行分配呢?随后,马克思提出“按需分配”。以人们的需要作为分配社会中个人消费品的标准。这样,劳动就与人们的收入彻底分开,不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此时,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的灭亡而灭亡。人们的需要不再通过交换劳动产品而得到满足。
只要商品经济还没有被消灭,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没有和人们的收入相分离,只要跟人消费品还没有实现“按需分配”,总之,只要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没有实现,权利的平等都会是人类社会所能够实现的最高形态的平等形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三版,第14页。
此论文为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校级一般科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该课题名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概念研究”(项目编号为2015CYYBKY008)。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