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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实施一年以来,对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和提高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质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面结合我华融公司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的实践,谈谈《指导意见》已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以此就继续完善《指导意见》与提高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质量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指导意见》易于理解,操作性较强,所发挥出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了评估机构的不良资产评估执业,提高了执业质量
《指导意见》统一了执业标准,因此有利于发挥评估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重要参考作用,为不良资产评估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环境。在以往资产管理公司的内外审计中,由于在相关技术方面没有标准,因此对于“低评低卖”的不当行为缺乏进行谴责的技术支持。《指导意见》提供了规范定价的技术标准,有利于客观评价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
2、《指导意见》规范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评估管理行为
《指导意见》的发布不仅是面向资产评估行业的技术规范,也有利于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社会公众对不良资产评估结果的理解。《指导意见》提示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使用评估报告和分析结论,关注评估结论的时点性,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差异性,并应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等。这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报告使用者理性地使用评估专业服务,对于监管部门理性地和从专业角度理解评估行为,都是非常有益的。目前,《指导意见》已成为监管部门判断不良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标准。
3、澄清了以往的一些模糊认识
《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澄清以往的一些不恰当的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指导意见》有关“评估、价值分析结论应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而不应当被认为是对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的阐述,转变了以往评估值必须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价值”的错误认识,使评估这一行为能够从以往不恰当的定位中摆脱出来,从而更加客观地发挥作用。
4、《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些价值分析方法解决了不良资产难以正常评估的难题
金融不良资产中只有部分是属于具备正常评估条件(债务人能予以积极配合且提供相应资料)的资产,其余大部分为债务人拒不配合或缺乏相应资料而难以进行正常评估的债权资产。《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些评估方法(如专家打分法等)使得一些原本无法正常评估的资产有了评估的可能,我们在项目操作中与评估机构共同尝试运用这些方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债权价值分析的难题。
5、《指导意见》的一些规定使得评估结果更加求真务实
《指导意见》提出的价值类型、价值分析方法等新的规定较为合理地反映出不良资产的特性,使得评估结果贴近其内在价值,减少了评估结果与处置价格之间过大的差异从而做到能够切实有效地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指导意见》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推行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今后予以完善。
1、从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都是较为复杂的资产评估工作。但我国目前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评估的人员,还不能完全胜任此项工作,或者说不能充分反映出不良资产的特性,从而使不良资产价值的发现过程受阻。
我们在调研中和项目委托中发现,一些中介机构对《指导意见》的认识还非常浅薄并大多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中介评估机构如不能正确了解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性、《担保法》及其一些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很难得出合理的评估结果。
2、评估结论随意性仍存在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不良资产评估结论往往差异很大。这种结论差异除了评估机构的能力因素之外,价值分析中影响债权价值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或有负债的不确定性、优先扣除项目金额的难以把握以及资产变现可能性等)也是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一些关键因素的处理还不易把握
如在假设清算法中,优先扣除项目对偿债能力影响举足轻重,但优先扣除项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又如存在多个担保人或互保情况下的债权价值怎样确定,在《指导意见》中没有提及。再如对现金流偿债法参数的确定方面,《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对何时采用价值评估、何时采用价值分析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很难把握尺度。又如《指导意见》将偿债能力分析作为债权价值分析的两种途径之一,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不良债权的价值还是有所差别的。采用假设清算法和现金流偿债法得出的是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不宜称之为债权价值。
4、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性较差
由于不良债权情况一般比较复杂,债权之间的可比性较差。而一些评估机构滥用交易案例比较法,造成债权价值越“比较”越“没谱”,严重影响了价值分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5、债务人不积极配合的风险还严重存在
金融不良资产对应的债务人大部分为经营效益低下、持续亏损的国有企业。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往往失去了正常控制,已经成为了一个“黑箱”,债权人和中介机构都难以了解到企业的真实信息。结果是评估工作障碍重重,所获得财务信息也经常是虚假的。
三、进一步规范不良资产评估的建议
1、培育能胜任不良资产评估的执业队伍
目前中介机构提供的不良资产评估服务中存在着多种问题,其中既涉及胜任能力,也涉及职业道德。建议今后一是要继续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注册评估师的专业素质,二是要注重加强行业的诚信建设,将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职业道德准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2、 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良资产评估的方法技术也一直在发展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以保持其胜任能力。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在技术把握中应科学合理,在工作态度上应严谨认真,付费中应避免无原则地倾向于低价,使中介机构能够理解不良资产处置的实际情况,尽责地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3、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
应该说,《指导意见》实施一年来发挥了较好作用,但在一些规定上不够明确之处还需要加以修订,以便更好地满足规范不良资产评估行为的需要。尤其是债权价值分析方法需要继续加以完善:(1)细化假设清算法操作框架中一些对价值分析结论有较大影响因素的内容,规范多重担保、互保情况下的价值分析方法;(2)严格限定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适用范围、研究比较因素的量化标准,以防止交易案例比较法的误用和滥用;(3)实践证明,采用相关因素回归分析法进行价值分析既有科学性,又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指导意见》应尽快增加回归分析法的操作框架;(4)规范专家打分法的价值影响因素,改变专家打分法“方差”指标为“变异系数”指标(专家打分法统计中所使用的“方差”指标在操作中不宜衡量,建议改用“变异系数”指标,变异系数是反映各影响因素标准差差异程度的相对性指标,比方差指标更具备合理性);(5)研究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时所适用的评估模式。
总而言之,《指导意见》作为不良资产评估的质量标准,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管理公司和广大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多年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指导意见》的持续完善将有助于促进和推动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指导意见》易于理解,操作性较强,所发挥出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了评估机构的不良资产评估执业,提高了执业质量
《指导意见》统一了执业标准,因此有利于发挥评估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重要参考作用,为不良资产评估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环境。在以往资产管理公司的内外审计中,由于在相关技术方面没有标准,因此对于“低评低卖”的不当行为缺乏进行谴责的技术支持。《指导意见》提供了规范定价的技术标准,有利于客观评价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
2、《指导意见》规范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评估管理行为
《指导意见》的发布不仅是面向资产评估行业的技术规范,也有利于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社会公众对不良资产评估结果的理解。《指导意见》提示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使用评估报告和分析结论,关注评估结论的时点性,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差异性,并应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等。这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报告使用者理性地使用评估专业服务,对于监管部门理性地和从专业角度理解评估行为,都是非常有益的。目前,《指导意见》已成为监管部门判断不良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标准。
3、澄清了以往的一些模糊认识
《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澄清以往的一些不恰当的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指导意见》有关“评估、价值分析结论应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而不应当被认为是对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的阐述,转变了以往评估值必须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价值”的错误认识,使评估这一行为能够从以往不恰当的定位中摆脱出来,从而更加客观地发挥作用。
4、《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些价值分析方法解决了不良资产难以正常评估的难题
金融不良资产中只有部分是属于具备正常评估条件(债务人能予以积极配合且提供相应资料)的资产,其余大部分为债务人拒不配合或缺乏相应资料而难以进行正常评估的债权资产。《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些评估方法(如专家打分法等)使得一些原本无法正常评估的资产有了评估的可能,我们在项目操作中与评估机构共同尝试运用这些方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债权价值分析的难题。
5、《指导意见》的一些规定使得评估结果更加求真务实
《指导意见》提出的价值类型、价值分析方法等新的规定较为合理地反映出不良资产的特性,使得评估结果贴近其内在价值,减少了评估结果与处置价格之间过大的差异从而做到能够切实有效地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指导意见》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推行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今后予以完善。
1、从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都是较为复杂的资产评估工作。但我国目前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评估的人员,还不能完全胜任此项工作,或者说不能充分反映出不良资产的特性,从而使不良资产价值的发现过程受阻。
我们在调研中和项目委托中发现,一些中介机构对《指导意见》的认识还非常浅薄并大多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中介评估机构如不能正确了解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性、《担保法》及其一些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很难得出合理的评估结果。
2、评估结论随意性仍存在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不良资产评估结论往往差异很大。这种结论差异除了评估机构的能力因素之外,价值分析中影响债权价值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或有负债的不确定性、优先扣除项目金额的难以把握以及资产变现可能性等)也是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一些关键因素的处理还不易把握
如在假设清算法中,优先扣除项目对偿债能力影响举足轻重,但优先扣除项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又如存在多个担保人或互保情况下的债权价值怎样确定,在《指导意见》中没有提及。再如对现金流偿债法参数的确定方面,《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对何时采用价值评估、何时采用价值分析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很难把握尺度。又如《指导意见》将偿债能力分析作为债权价值分析的两种途径之一,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不良债权的价值还是有所差别的。采用假设清算法和现金流偿债法得出的是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不宜称之为债权价值。
4、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性较差
由于不良债权情况一般比较复杂,债权之间的可比性较差。而一些评估机构滥用交易案例比较法,造成债权价值越“比较”越“没谱”,严重影响了价值分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5、债务人不积极配合的风险还严重存在
金融不良资产对应的债务人大部分为经营效益低下、持续亏损的国有企业。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往往失去了正常控制,已经成为了一个“黑箱”,债权人和中介机构都难以了解到企业的真实信息。结果是评估工作障碍重重,所获得财务信息也经常是虚假的。
三、进一步规范不良资产评估的建议
1、培育能胜任不良资产评估的执业队伍
目前中介机构提供的不良资产评估服务中存在着多种问题,其中既涉及胜任能力,也涉及职业道德。建议今后一是要继续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注册评估师的专业素质,二是要注重加强行业的诚信建设,将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职业道德准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2、 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良资产评估的方法技术也一直在发展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以保持其胜任能力。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在技术把握中应科学合理,在工作态度上应严谨认真,付费中应避免无原则地倾向于低价,使中介机构能够理解不良资产处置的实际情况,尽责地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3、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
应该说,《指导意见》实施一年来发挥了较好作用,但在一些规定上不够明确之处还需要加以修订,以便更好地满足规范不良资产评估行为的需要。尤其是债权价值分析方法需要继续加以完善:(1)细化假设清算法操作框架中一些对价值分析结论有较大影响因素的内容,规范多重担保、互保情况下的价值分析方法;(2)严格限定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适用范围、研究比较因素的量化标准,以防止交易案例比较法的误用和滥用;(3)实践证明,采用相关因素回归分析法进行价值分析既有科学性,又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指导意见》应尽快增加回归分析法的操作框架;(4)规范专家打分法的价值影响因素,改变专家打分法“方差”指标为“变异系数”指标(专家打分法统计中所使用的“方差”指标在操作中不宜衡量,建议改用“变异系数”指标,变异系数是反映各影响因素标准差差异程度的相对性指标,比方差指标更具备合理性);(5)研究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时所适用的评估模式。
总而言之,《指导意见》作为不良资产评估的质量标准,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管理公司和广大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多年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指导意见》的持续完善将有助于促进和推动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