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基层检察改革工作的建议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1798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一线平台,基层检察改革工作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基层检察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监督能力、体制机制、队伍素质等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在新起点上不断开创基层检察改革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基层检察改革工作要把握“三个必须”
  基层检察工作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涉及到检察机全局和有关方方面面,因此,要深入研究,正确把握。笔者认为,必须正确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完善基层检察改革工作,必须把握正确的监督理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把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完善基层检察改革工作的关键所在,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不断破解法律监督难题,丰富监督方式和措施,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完善基层检察改革工作,必须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监督水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基层检察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树立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完善基层检察改革工作,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提升树立权威的能力。首先,基层检察院要坚持自力更生、不等不靠,在上级院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自身努力改变面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其次,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对基层检察改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营造基层检察改革工作的有利环境和良好氛围。
  同时,要完善基层检察改革工作还应当注意防止以下几个问题
  尽管检察改革因涉及到检察工作机制、体制深层次问题,但基层检察院无疑将是践行和探索检察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当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因受财力、物力、人力以及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基层检察院推进检察改革困难较大,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较突出,尤其要注意防止检察改革以外的因素对检察改革成果的冲击。
  二、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形式主义对检察改革的影响集中反映在检察改革的不连贯上。少数基层检察院一方面重视检察改革,另一方面又疏于落实,但求检察改革的轰动效应和短期效果,缺乏长远眼光和统盘考虑,使得检察改革背上了沉重的形式主义包袱,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检察干警对检察改革的积极性,一些基层检察院干警对于检察改革甚至出现了消极抵触情绪。这与检察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关键在于现行检察改革缺乏一套行之有效地启动、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检察改革的启动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众说纷纭,意见难以统一。这种争论导致了检察改革启动程序上的混乱,也必然降低了检察改革的规范性。而对于检察改革成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目前尤显不足,传统的“三个有利于”、“三个效果统一”、“人民满意”等标准,带有诸多的主观因素痕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通过一张简单的打钩打差测评表来评定检察改革的成效,无法形成对检察改革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并以此确定检察改革的得与失。这种建立在不科学的评判机制上的检察改革,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检察改革决策者在准备启动检察改革之前,所获得决策信息严重失真。
  三、要注意防止浮夸之风和“拿来主义”对检察改革的不利影响
  检察改革对检察工作的能动作用毋庸置疑。回顾过去几年的检察工作,“创新”在检察工作中出现频率极高,显见于各级别的检察工作报告之中,“创新”为检察工作蓄积了跨越发展的能量和发展空间,并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但是,笔者注意到,在工作方法创新的背后,一些基层检察院不自觉地将工作方法的创新与检察改革等同起来,过多地侧重于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区别,无形中助长了检察改革探索过程的浮夸之风,使得一些检察改革措施在仓促中草率出台,在试行中草草收场,降低了检察改革的严肃性和慎重性,也最终影响和削弱到检察改革的连贯性和成效。与此相联系,检察改革中的“拿来主义”倾向也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过程中的工作作风不实。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检察执法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带动了检察理论界的“百家争鸣”,检察理论创新在为检察工作注入一股清新剂。但在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检察改革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存在不加选择地或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地“拿来主义”倾向,甚至出现了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生搬硬套移入检察改革实践之中。
  四、要注意防止行政化倾向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受现有体制的影响,一直以来,行政化倾向是困扰着检察改革的“顽疾”。从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察改革实践来看,检察改革自始至终都伴随着行政化的影子,导致了检察权独立这一检察改革的目标和追求,变成了越改越远,遥不可及。比如,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围绕放权与收权之争、暂缓不起诉改革中有关检察委员会最后审查权的规定,量刑建议试行中为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和采纳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量刑工作的请示汇报制度等均或多或少地反映出行政化对检察改革的影响。但是,行政权扩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确是一种趋势,包括美国在内的实施“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对行政权扩张也表现出了“望权兴叹”。这对于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法治建设,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受到行政权影响,也就不足为怪。作为基层检察工作者,我们当前需要做的,是如何把行政化对检察改革的影响降到最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应对和避免。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基于现有的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检察改革中绝对避开行政权的影响,是不现实的。只有依靠上级检察院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检察改革的引导和指导力度,建立检察改革从上而下推行模式,确立明确的检察改革目标途径,方为治本之策。
  五、要注意防止超越现有法律规定,背离法治原则的改革思潮
  实际上检察改革能否脱离和超越现有法律规定是基层检察院推行检察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瓶颈”和“困惑”。一些基层检察院对在校学生推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和出台的“零口供”规则,都遭到法学理论界的严肃批评。上述两项基层检察改革措施,都具有极其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被有关新闻媒体报道以后,一度时间曾被推进舆论风暴的中心。但是由于上述改革法律依据不足,检察改革的法律效果并不为法学理论界肯定。以暂缓不起诉为例,一些学者认为该项检察改革有“标新立异”之嫌,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做法属于“善意违法”。对暂缓不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采取的帮教措施,有的学者甚至还直截了当地对检察机关有没有帮教权提出质疑。可见,这种突破法律规定的改革,使得检察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讨论检察改革,首先要端正改革观。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几次报告来看,检察改革应当是一种渐进的改革,而不是激进的改革,既不是体制的自我完善,也不是变法,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其次,要确立检察改革的合理性问题。从检察制度现行法律定位上看,其合理性现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但可以通过改革使它的合理性充分展现出来,当务之急首要的是确立现行检察制度的现实合理性,而没有必要一昧纠缠现有检察体制的不足问题;其次,要确立检察改革的合法性问题。防止检察改革变成各地检察机关各自为政,造成检察改革的不统一性和不连贯性的被动局面。
  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始终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把基层夯实,把基础打牢,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凤山547600)
其他文献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是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目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案例日益趋多,但在缺乏明确、完善立法依据的现实状态下,各界对这方面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本文中,笔者试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角度进行探讨,以求取得抛砖引玉之效,期望在不远的将来检察机关有明确的、完善的立法依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公益诉讼的说法,在
期刊
【案情】  2009年11月15日14时35分,覃某驾驶车牌为桂M90436中型普通货车副驾驶座载有黄某及车厢内载有广西大化县供电公司电力器材,沿大化县县道906线由都阳往七百弄方向行驶,行至74公里++90米处时与对向韦某驾驶的桂A85850重型厢式货车会车时发生碰刮,桂M90436中型普通货车撞对道路东侧两处防护墩后冲出路外翻下山谷,造成司机覃某受重伤、车内的黄某当场死亡及通信设备、电力器材、
期刊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公司是资合性的法人,公司的生命源自于股东最初投入的资本。股东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事关交易安全和公司信用,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尤显重要。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出资形式问题即出资标的物适格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股东出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期刊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经济行业打交道,处于利益分配的最前沿,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最直接的联系,因此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也就是我们要说的职务犯罪。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而做好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更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检
期刊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國有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加快。然而,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导致企业中的职务犯罪现象亦日趋严重。2007年以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28件32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13件1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 53%。在这 13件案件中,有12件案件构
期刊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化解矛盾,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并使犯罪人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正确运用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刑事和解也面临着众多疑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思考
期刊
如今,在许多一线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已逐渐从个体、群体性的“民工潮”向“家庭型”流动转化,一批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大城市扎根定居,而他们的子女也随同父母一起流入城市中,成为“第二代移民”。以南国广州为例,据了解,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170万,其中外来工子女就达到52万,外来工子女数量与本地儿童持平[1]。随之而来的上学难、管理难、就业难等社会问题日趋突出,甚至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刑事犯罪
期刊
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是坚持“三个至上”、贯彻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基层检察院,要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围绕江州区工作大局,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围绕解决人民群众诉求,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努力把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   一、深入推进社
期刊
摘 要:性贿赂与普通贿赂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在性贿赂越发普遍的今天,打击性贿赂,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法律进步是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之必须。  关键词:性贿赂;非物质利益;刑法    在近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多数被惩处的腐败官员都有接受或索取性服务的行为,或者和多名女(男)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其中,
期刊
摘 要:党的十七大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都安县委根据河池市委、自治区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都安”,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能,发挥着维护都安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构建和谐都安,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