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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水平作为国际公认的宏观调控的四大指标之一,始终备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隐性就业者逐步增多,从当前的“非常态”转换为“新常态”的趋势愈加明显。虽然隐性就业有其正面效应,但是仍需要正视它背后存在的问题。如何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也成为人社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重点群体 隐形就业 显性化
2015年11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随着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隐性就业者逐步增多,将来有可能从当前的“非常态”转换为“新常态”,然而针对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任何保险的隐性就业人群,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隐形就业的内涵
所谓隐性就业,是指没有按照规范就业渠道获取固定职业的一种工作和生活状态。是某些劳动者实际上处于就业状态并拥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但同时却被作为失业者对待的现象。隐形就业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隐性就业者被政府作为失业者对待,其就业状态并未反映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记录或其他管理劳动就业的数据库中;其次, 隐性就业者处于事实就业状态, 既可能是受人雇用, 又可能是自我雇用。就业的形式既可能是正式稳定的工作, 也可能是非全日制、临时工、季节工等灵活形式。
二、重点群体隐形就业的表现形式
经济新常态下的,隐性就业正在成为一种新就业形式,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隐形就业问题日趋凸显。
1.高校毕业生的隐形就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常态下,大学生就业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隐形就业”或“灵活就业”等非传统就业人数越来越多。开网店、自由撰稿、全职做家教等“非传统”的就业形式正越来越受到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青睐。而这种类似隐性就业的现象正成为部分“90后”高校毕业生的新的就业趋势。高校毕业生中隐形就业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是以下方面:一是就业压力大。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受经济下行压力硬性,大部分毕业生求职竞争压力增大,一些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为了不“毕业即失业“,“隐性就业”就成了部分高校毕业生不得已的选择;二是社会对劳务的需求呈现多样性。劳务的购买者更注重劳务的个性化和针对性,这为隐性就业者的出现提供了市场空间。三是求职者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现在的大学生不在为原来的就业观念所束缚,更加注重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前景。
2.农民工隐形就业。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由农民组成的农民工队伍,涌向沿海大中城市。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城市居民“不愿干或干不了”的空白职业,农民工的加入填补了这一块。由于就业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拿到手的薪酬,要求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到自己工资里。面對逐年递增的社保缴费压力,部分非正规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规避社人社部门的督查,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没有按照规定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部分农民工处于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却未纳入人社部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和社保统筹范围内。
3.困难人员隐形就业。公开失业后的隐形就业是当前困难人员隐形就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开失业后的隐形就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原有收入保障的职业而领取救济金者,又暗地受雇于其它单位或雇主,或暗地自谋职业。这是一种最典型的隐形就业形式,即在政府统计的失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实际上有工作。
三、隐形就业存在的隐患
虽然隐性就业有其正面效应,不仅解决了求职人员的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仍需要正视它背后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是隐性就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缺乏相应保护机制。由于隐性就业是分散性、个体性就业方式,没有固定收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因此很难得到周全的权益保护。隐性就业游离于法律和政府的有效监督之外, 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 隐性就业者的收入较低, 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证, 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后, 即使与原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其合法利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损害了隐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二是隐形就业容易造成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极大浪费。从人力资源配置的角度看,隐性就业虽然较为灵活, 但是从国民经济的宏观布局看,隐性就业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容易造成高层次人次的过高消费。当前,对隐性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的职业多为网上开店、临时销售等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不大, 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三是影响政府部门对就业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由于就业与失业之间的界限缺乏统一的标准, 相关部门很难根据被调查对象的就业状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就业的范畴。而部分隐性就业者本身为了能继续享受政府和企业的救济或再就业帮助, 可能尽力隐瞒就业方面的“私人信息”。
四、促进隐形就业显性化的建议
一是加大灵活就业扶持力度,引导隐形就业者实名登记并参保。积极建立新的人力资源和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为隐性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更加灵活就业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享受范围和标准,提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鼓励隐形就业工作者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压力。同时让‘隐性就业’走向显性。”二是降低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人力成本,引导高技能人才向企业发展。扩大享受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企业范围,进一步鼓励各类企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力成本;采取工资加补贴的方式吸引高技能、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财政设置专项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和生活补助。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外,要保证充分就业在正轨上的良性发展,需要劳动保障监察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全力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对企业劳动关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抽查工作,如果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必要时予以处罚。人社部门应该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动法》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切实将隐形就业“显性化”。
关键词:重点群体 隐形就业 显性化
2015年11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随着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隐性就业者逐步增多,将来有可能从当前的“非常态”转换为“新常态”,然而针对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任何保险的隐性就业人群,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隐形就业的内涵
所谓隐性就业,是指没有按照规范就业渠道获取固定职业的一种工作和生活状态。是某些劳动者实际上处于就业状态并拥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但同时却被作为失业者对待的现象。隐形就业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隐性就业者被政府作为失业者对待,其就业状态并未反映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记录或其他管理劳动就业的数据库中;其次, 隐性就业者处于事实就业状态, 既可能是受人雇用, 又可能是自我雇用。就业的形式既可能是正式稳定的工作, 也可能是非全日制、临时工、季节工等灵活形式。
二、重点群体隐形就业的表现形式
经济新常态下的,隐性就业正在成为一种新就业形式,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隐形就业问题日趋凸显。
1.高校毕业生的隐形就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常态下,大学生就业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隐形就业”或“灵活就业”等非传统就业人数越来越多。开网店、自由撰稿、全职做家教等“非传统”的就业形式正越来越受到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青睐。而这种类似隐性就业的现象正成为部分“90后”高校毕业生的新的就业趋势。高校毕业生中隐形就业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是以下方面:一是就业压力大。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受经济下行压力硬性,大部分毕业生求职竞争压力增大,一些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为了不“毕业即失业“,“隐性就业”就成了部分高校毕业生不得已的选择;二是社会对劳务的需求呈现多样性。劳务的购买者更注重劳务的个性化和针对性,这为隐性就业者的出现提供了市场空间。三是求职者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现在的大学生不在为原来的就业观念所束缚,更加注重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前景。
2.农民工隐形就业。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由农民组成的农民工队伍,涌向沿海大中城市。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城市居民“不愿干或干不了”的空白职业,农民工的加入填补了这一块。由于就业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拿到手的薪酬,要求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到自己工资里。面對逐年递增的社保缴费压力,部分非正规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规避社人社部门的督查,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没有按照规定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部分农民工处于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却未纳入人社部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和社保统筹范围内。
3.困难人员隐形就业。公开失业后的隐形就业是当前困难人员隐形就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开失业后的隐形就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原有收入保障的职业而领取救济金者,又暗地受雇于其它单位或雇主,或暗地自谋职业。这是一种最典型的隐形就业形式,即在政府统计的失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实际上有工作。
三、隐形就业存在的隐患
虽然隐性就业有其正面效应,不仅解决了求职人员的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仍需要正视它背后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是隐性就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缺乏相应保护机制。由于隐性就业是分散性、个体性就业方式,没有固定收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因此很难得到周全的权益保护。隐性就业游离于法律和政府的有效监督之外, 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 隐性就业者的收入较低, 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证, 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后, 即使与原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其合法利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损害了隐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二是隐形就业容易造成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极大浪费。从人力资源配置的角度看,隐性就业虽然较为灵活, 但是从国民经济的宏观布局看,隐性就业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容易造成高层次人次的过高消费。当前,对隐性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的职业多为网上开店、临时销售等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不大, 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三是影响政府部门对就业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由于就业与失业之间的界限缺乏统一的标准, 相关部门很难根据被调查对象的就业状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就业的范畴。而部分隐性就业者本身为了能继续享受政府和企业的救济或再就业帮助, 可能尽力隐瞒就业方面的“私人信息”。
四、促进隐形就业显性化的建议
一是加大灵活就业扶持力度,引导隐形就业者实名登记并参保。积极建立新的人力资源和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为隐性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更加灵活就业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享受范围和标准,提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鼓励隐形就业工作者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压力。同时让‘隐性就业’走向显性。”二是降低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人力成本,引导高技能人才向企业发展。扩大享受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企业范围,进一步鼓励各类企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力成本;采取工资加补贴的方式吸引高技能、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财政设置专项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和生活补助。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外,要保证充分就业在正轨上的良性发展,需要劳动保障监察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全力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对企业劳动关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抽查工作,如果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必要时予以处罚。人社部门应该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动法》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切实将隐形就业“显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