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概念流变的历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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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关键词?演中世纪,城市,农奴,自由人
  ?眼中图分类号?演G63 ?眼文献标识码?演B ?眼文章编号?演0457-6241(2018)09-0046-06
  人教版八年级上册《历史与社会》对西欧城市自治有这样的描述:“西欧的城市大都坐落在封建领地上,国王和封建主可以对城市居民任意盘剥。为了争取生存权,一些城市通过赎买、起义等方式取得自治权。城市居民还通过斗争摆脱了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当时德国有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说的就是逃亡到城市的农奴,只要在城市中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以取消与领主的隶属关系,成为自由人。”①对此学生产生了疑问,既然已经是城市居民了,为什么还要通过斗争来摆脱农奴身份?透过问题表象,我们会发现,学生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他们头脑里有一个固有观念——城市中没有农奴,居住在城市里的人都是自由人。
  关于这个问题教材没有提供更多的资料来帮助学生理解。细究之下,这个疑问也反映了很多学生历史学习方法上的误区,即站在今天的立场来思考过去的问题。首先,学生用今天城市的图景代替了中世纪城市的真实画面,把今天城市的非农业性特征硬套在中世纪城市的头上;其次,学生把中世纪“自由人”的含义等同于现代人的自由,忽略了在历史的时间长河中它是一个流动的、不断生成和丰富的动态概念;最后,学生把中世纪城市的“自由空气”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城市本有的权利,却忽略了城市是从不自由的状态逐渐发展到“自由”状态的,而这种“自由”是城市居民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来的,随后才成为城市居民中不自由民实现“自由”的保障。
  为摆脱这种认知上的固有观念,需要解决好下面三個问题。
  教材展示了巴黎城内的一角,凸显了巴黎城商业繁华的一面。商业发展是中世纪城市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这或许也造成了学生认知上的误解,以为中世纪西欧城市与今天的城市一样,城市居民都从事非农业生产。实际上,西欧中世纪城市大都建立在农村基础上,除了发展商品贸易之外,农业依然是城市的重要产业。“城市除房屋、街道外,往往还包括花园、葡萄园、耕地、草场、甚至小型林地……在城墙外围分布着精耕细作的农田……直到1387年,法兰克福市议会仍雇佣4个牧人和6个看地人。”②城市居民在从事商业、手工业的同时还兼顾农业生产,城市在经济上仍以农业生产和地租收入为主。城市居民从农业生产中解脱出来经历了很长时间。
  城市坐落在领主(国王、贵族及主教等)的领地上,有时一个城市同时由两个或几个封建主统治。有学者考察了12世纪法兰西城市斯特拉斯堡的居民成分,其中有“斯特拉斯堡教堂及修道院的奴仆,是不自由人,但其中有手工业者及商人……主教区内教堂的奴仆,是农奴”。①这些领主的农奴既有耕种土地的佃农,也有手工工匠,他们和逃亡到城市的农奴以及其他具有自由民身份的佃农及手工业者等是城市的劳动主力,是真正财富的创造者。但逃亡到城市并被城市所接纳的农奴依然有被原领主追回的危险。因为他们大都来自于城市附近庄园,“他们所逃出的领地的领主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他们;他们村子里的人进城时可以碰见他们……虽然他们已经不是农民,但是他们不能抹掉农奴身份留给农村阶级的污点”。②这些农奴一旦被指认,就有可能重新被带回原领主的领地,恢复原先的生产与生活。
  由此可见,居住在城市并不代表就是自由人。在中世纪的西欧,农奴是一种法律身份,城市中原本有农奴,逃亡到了城市的农奴尽管被城市接收,但与原领主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农奴的身份并没有改变。
  “西欧的阶级斗争,不仅诉诸武力,也诉诸法庭,‘谈判’与‘妥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选项。”③其中通过法庭斗争、争取法律特权来保障自身权益,是中世纪城市及居民的争取自由的鲜明特点。
  1.逃亡农奴个体与原领主间的法庭斗争
  虽然逃亡到城市的农奴依然有被原领主追捕的危险,但是西欧中世纪的法律规定“在农奴逃离庄园后的前四天,领主可以在任何地方抓捕他,并将其带回庄园。四天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那时农奴已初步具有了自由,领主只有通过寻求法庭的帮助才能抓捕他”。④当然这个说法有争议,有学者认为领主可以在一年零一天内追捕逃亡农奴,将其带回。也有些庄园领主向国王申请特许状,延长对农奴的追捕时间。但不论期限如何,过了任意追捕期后,领主想要追回农奴就只能寻求法庭的协助,不能对其任意扣押。而农奴可以申领“自由证明令状”,它可以“使农奴拖延受审,一直到下次巡回法官的到来”。⑤除非农奴在法庭上承认是领主的农奴,领主想要带回农奴,必须向法庭提供至少两个证人来证明被告的农奴身份,且这两位证人必须是与被告农奴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公民。但领主很难很保证找到的证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词真正有利于自己。也有些情况是因为领主无法提供证人、或者是所提供的证人与农奴没有血缘关系以及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如女性家属作证)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告农奴被法庭判决为自由人,从而摆脱农奴身份。
  这些农奴之所以能通过法庭斗争获得“自由民”身份,其主要得力于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中世纪的英格兰实行多元法律体系,在英王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地方上公社法庭、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并存。“12世纪中叶的各地民事案件很多被教俗贵族和庄园的私家法庭所包揽。不少郡区法庭、百户区法庭也被贵族控制,这不仅使政府司法收益大量流失,也使司法无正义可言。”⑥为此,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他即位之后诏示全国:“从此王国只通行一种法律,即由御前会议制定和由王室法庭颁布实施的法律。”⑦为了在全国推行国王的“普通法”,亨利二世在威斯敏斯特设立中央常住法庭,方便各地案件的投诉与审理,并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定期处理地方案件。因为国王的法律“偏爱”农奴,在中央司法权的扩张中,农奴获得了摆脱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的机会。
  2.城市自治权的获得是农奴获得自由的重要保障
  城市的手工业者既有自由民身份的工匠,也有逃亡到城市的农奴身份的工匠。底层民众承担着城市的主要劳动,制造手工业产品、参与修筑城墙等工作。城市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城市建立或复兴初期,城市的大门的确是向这些逃亡农奴敞开的。城市居民为了组织生产,保护自身利益,以“兄弟会”等宗教组织为基础的城市商人行会与手工业者行会建立起来。因中世纪城市依然建在领主土地上,受国王、封建贵族与主教等的管理。城市是领主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城市居民要向领主缴纳各种税收、服役等。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里最富有的居民——商人们,早早地就开始反对这种操作。他们强烈希望能够拥有更适合商业人士的特权:免付一些费用、行动上的自由、免费过路(过桥费和‘过堡费’)、拥有城镇财产而无需履行封建主或领主职责,以及自治的自由。”①在商人及城市贵族的带领下,西欧城市掀起了自治运动。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自治通常是通过获得国王或领主的特许状而实现的。英格兰最早成为自治市的是林肯郡的林肯镇,1130年,这个镇为了摆脱郡长的控制,以直接向国王一次缴纳费用为条件,获得了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s),赢得了自治权。一次性缴税费即包税权,也就是城市自己收税,收齐了之后统一交给国王。这里的意义在于,城市有了自己管理税收的权力,以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有了与国王集体谈判的权力。作为国王来说,他既获得了城市的收益,又免去了管理之劳。之后,很多城市又陆续获得了司法自治、城市管理自治等权力。“1168年圣托尔美城的特许状规定:不论何等领主的农奴,记录变成市民后,不得在城市内捕捉他”。②也就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很多城市农奴因此获得了自由民身份的机会。
  城市之所以能获得自治,与中世纪特有的社会政治结构有关。马克垚先生说,西欧城市是国王的重要支持力量。国王更愿意把城市特许状授予那些非自己领地里的城市,英国和法国国王把“特权慷慨地授予了奥赛尔(Auxerre)或第戎(Dijon):在那里,国王可以利用这一机会感受到采邑领地上皇室权力的存在。在争夺诺曼底及其邻近省份的过程中,应城市的强烈要求,金雀王朝同意授予它们特权”。③表面上是国王权力的下放,而事实却起到地方权力回收的作用。国王与贵族、主教之间的利益冲突、王权的扩张为中世纪城市获得自治提供了契机。
  尽管国王对于自己统治下的城市授予自治权比较吝啬,但是国王为了能获得更多的支持力量,属于国王领土内的城市也有获得一定自治權的机会。如英国城市伦敦,威廉一世授予其选举司法人员和设立司法机关等司法自治权;亨利一世授予伦敦市民选举市长及法官的特权等。到了“失地王”约翰统治时期,他为了跟法王抢回被削夺的土地而发动战争,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任意盘剥贵族、骑士和教会财产,引发了各阶层的不满,特别是贵族与教会主教的不满。之后,在英格兰贵族的领导之下发动了武装暴动,伦敦市民参与其中,共同逼迫约翰王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保障了贵族及自由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之后,《大宪章》不断被英国历代君主所确认,普通人的人身自由也得以保障。侯建新教授指出,西欧封建社会中,国王与贵族、贵族与其附庸之间结成了互有权利和义务的双向契约关系,当封君没有履行保护封臣的义务时,封臣就有权解除与封君的契约关系,甚至是反抗封建主,即“反抗权”。英国伦敦等城市正是在维护封建关系的过程中通过反抗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从而逐步保障了贵族、主教、自由人及普通大众的财产与人身自由权利。
  除此之外,自由可以赎买,城市中比较富裕的农奴通过赎买“更换血液”而成为自由人,也有些城市农奴的自由民身份是封建领主主动给予的,比如,中世纪一个主教因其农奴年老无用,为了甩掉累赘而给了其自由民身份……中世纪的城市农奴摆脱农奴身份的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笔者认为,教材如果能把“中世纪居民通过斗争摆脱了农奴身份”这句话中的加点词改成“通过斗争及其他方式”或“通过斗争等方式”或许表述更为科学。当然,还要消除的一种误解是,并不是农奴逃到获得自治权的城市就都马上成为自由民。城市农奴自由民身份的获得还要得到城市领主或城市团体的认可,即获得市民资格之后才能成为自由人。中世纪早期城市中的农奴摆脱其农奴身份比较容易,但后来取得市民资格的要求越来越高,逃亡农奴要成为自由民就显得困难了。
  学习历史不能用今天的概念来替代历史概念,这需要教师带领学生深入“历史现场”对历史概念进行考察,即把“自由人”放在中世纪特有的社会背景中和不同的时间段中来认识其含义。
  1.追求实际权利的“自由人”
  要让学生更好地理解中世纪初期“自由人”的含义,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概念的解读来帮助其窥见一斑。第一组要认识的是“自由佃农(自由人)”与“依附佃农(农奴)”的概念。
  由表1可知,中世纪自由佃农与依附佃农一样不能自由迁徙,都要缴纳地租税和服劳役。两者之间最大不同是,自由佃农为领主服的劳役是固定的,而依附佃农服的劳役是不固定的,随时要在领主的土地上干活,自己份地上的劳动无法保障。因此,中世纪的法律判定一个人是否为农奴,主要是看其是否服周工,也就是服不固定的劳役。从表格可见,这里的自由人,主要是指为领主服完固定劳役后,可以自由安排在自己的份地上的劳动的人。而与领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们心中最渴望的自由,是能支配自己劳动的可怜的自由。
  另一个概念是“国王的自由民”。城市发展初期需要劳动力来垦殖荒地,为了吸引劳动者到城市,城市领主会给予逃亡农奴以很多的优惠条件,如“授予他们土地,使之具有较好的借贷权,起初让他们拥有辅助工具、特别是牲畜和种子,并且在最初困难年份里免除他们的土地税、人身税和领主司法税。斯陶芬王权也以同样方式获得其开垦的农民,这些农民在国王的土地上作为国王臣民免除了一切其他领主的捐税,因此以特殊的原因持有‘自由民’的称号。”①这一概念更清晰地告诉我们,自由是基于权利而言的,获得的权利越多,自由就越多。
  第三个需要考察的是中世纪初期“城市居民自由人”的概念。其中“城市土地保有权”是中世纪城市市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使得“市民在自治市处置他们的房屋时几乎像打理他们的动产一样容易;市民死亡后可以免于缴纳像遗产税或承继金等形式的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市民免缴通行税,而且这不仅仅限于在自治市市场内免缴,在领主的所有土地上也同样免缴。”①城市市民相比农奴拥有了保有自己财产及自由通行等的权利,当然,自由通行只限于领主领地范围内,出了领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保护,自由也就没有了。以上是城市领主让渡权利给城市居民使得他们获得更多的自由的情况。但中世纪城市还有“城市的空气使人奴役”的谚语,指的是自由人通过委身成奴而获得更多“自由”的现象。“在高卢北部的一些城镇中……许多个人就将自己置于当地教会圣徒的保护之下,成为圣徒的‘奴隶’。从财政的观点看来,这种‘奴隶关系’只限于每年支付几个便士……教会的奴隶完全有随意出入城镇、缔结合同等等的自由……一些自由市民要求注册成为圣·瓦斯特的奴隶,以便能够免去修道院在城镇市场上征收的设摊费。”②教会奴隶尽管名义上为非自由人,但从获得的权力来看绝对是“城市自由人”。   从对“城市自由人”这个概念的考察中,教师可以帮助学生领会理解中世纪的人们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实际的、事实上的自由,他们渴望拥有更多的权利来保障和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尽管此时对自由观念的意识还不高,但它却是打开现代“自由之门”的一把钥匙,自由的内涵随着对这种实际自由的追求而不断开拓与丰富起来。
  2.观念上不断强化的“自由人”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中世纪城市商品自由贸易的发展中,财富的积累使人们意识到,身份不是决定财富的决定条件。无论是商人、手工业者还是贵族,只有在投资正确的前提下才能积累财富,从而冲淡了等级身份的意识。尽管中世纪的城市封建等级制度依然存在,财富占有的不平衡又导致了新的不平等,但中世纪城市居民在意识上已经逐步萌发了人格“平等”的思想。因为由自由贸易而发财致富的行为与大部分作为基督徒的商人所接受的基督教的教义相冲突——基督教认为追求财富使人陷入贪婪的罪恶,主张救济苦行。因此,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认为,13世纪由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公平价格”学说是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相互调和的产物,赋予商品交易价格以价值及伦理学的意义。在两种观念的调和中,商人们一边继续从事商业活动积累财富,享受物质条件改善后的美好生活,另一方面通过积极从事公益事业,乐善好施、捐助贫困市民而步入天堂。“阿奎那的公平价格学说,以其正义为理论大背景,不仅‘实质性地勾画了一个今天我们所称谓的市场经济制度’,而且还将这个框架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③
  城市自治之后,城市通过选举市长、组成市议会来管理城市。“伦巴第人非常珍惜自己的自由,为了避免统治者肆无忌惮,胡作非为,他们宁肯让执政官而不愿让国王治理统治。另外,由于他们分为三个等级,一是头领总管,一是封建主小贵族(大、小附庸),还有一是平民,为了避免任何骄横狂悖,执政官不是从一个而是从三个等级中遴选;为了防止他们觊觎权力,执政官每年替换”。④城市市民在选举执政官及市议会成员、在共同决策城市事务的过程中不断地强化着民主与平等的意识,“所以西欧后来出现的那些自由民主空气,应该说有城市的功劳”。⑤
  3.法律里确认的“自由人”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自由人”并不是前面所说的在庄园制下的自由佃农,而是后来置于国王普通法之下的自由人。1066年,诺曼底征服后,英格兰建立了封建制度。在国王与贵族的斗争中,城市取得了一系列特许状,民众的人身自由逐步得到法律的确认。
  1110年,英王亨利一世颁布了《自由宪章》,确保教皇与贵族的自由权利;1215年,贵族为了限制英王约翰的任意盘剥而发动起义,逼迫其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非依法裁判,国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不能以任何形式迫害自由人。”①大宪章以成文法规的形式保障了贵族及自由人的权利。约翰死后,英国历代国王又不断对《大宪章》进行了确认和修改。14世纪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他发布了進一步确认《大宪章》的法令,“‘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受处罚。并且,任何人无论其地产和社会地位如何,未经依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询问不得被剥夺土地、保有物,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继承权,不得被处死’。……在1131年到1368年间,议会对大宪章还进行了多方面的创造性解释……1354年的法令中‘任何人’又变成了‘不分地产、条件的任何人’”。②由此,人身保护从贵族及自由人扩张到了所有人,普通大众的人身权利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当然,中世纪法律所确认的人身自由,还是至于封建制度之下的,依然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人身自由。有学者认为,这种自由只是一种“特权”而不是自由,如果一定要认为是自由,就应该加上特定的限制词——“中世纪的自由”。③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但中世纪的这些法案对人的“人身自由”的确认,其价值与意义却是不言自明的。
  尽管农奴如何获得人身自由、城市自治等内容在教材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历史教学首先需要尊重学生认知的需求。同时自由人的概念,自由意识的生发是把西欧从中世纪引向近现代的重要力量。历史始终是人的历史,由人创造的,如果没有中世纪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就不可能有西欧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与近代民主制度的建立。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教材主要是以专题为线索组织单元教学的,因此八上教材中关于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与基督教文明的内容与八下教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等内容之间是断裂的,教材并没有揭示出这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更无暇考察自由概念的变化。历史学习除了掌握史实之外,更重要的是明白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真正理解历史。对西欧“自由人”内涵的考察,能让学生明白新事物的出现不是突然的,它是慢慢从旧有的社会肌体中剥离出来的,从而在概念的流变中感受古今之间的内在联系。
  【作者简介】朱悦,中学高级教师,浙江海宁市鹃湖学校历史教师。
  【责任编辑:李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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