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与习惯法合一论——以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为视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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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作为法源之一的“习惯”,究竟是习惯法还是作为事实的习惯,长期以来学界各执一词,由于事关司法裁决依据之确定,意义重大,需展开讨论.在商事法领域中,借助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的关系厘定,更有利于看清习惯与习惯法的异同.从法律渊源概念的视角,可得出“商事习惯法”不存在的结论,借助商事惯例“二阶性”的分析,可看出商事惯例因具有规范品格而难以从商事习惯中分离.商事习惯与商事惯例、商事习惯法的双重合一论,为习惯的法源性地位提供了新的思考维度,并有助于统一商事习惯在司法中的法律适用.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与习惯法合一论解读,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习惯”一词在法教义学上的精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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