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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帮着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弱势群体获得法律上的帮助。该项制度的义务主体涉及到政府与律师群体,两者共同承担着一份责任。如何更加清晰的了解法律援助义务,使得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则应该从政府与律师群体的角度对其进行透析,清晰界定法律援助义务,明确该制度的存在价值。
【关键词】法律援助;政府;律师群体
法律援助制度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所谓的人权世界中发展了数百年,其制度显现的十分完善和成熟。而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间并不长,至今也就二十年的历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及需要,对于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等现象,目前在构建法治社会中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因而在应对社会弱势群体解决法律纠纷上,为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维护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援助义务进行透析,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价值和存在价值。
一、法律援助的界定
我国的法律援助始于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定,随后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文件的出台,我国的法律援助逐步迈进法制化的轨道。目前而言,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及层次上,对存在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导致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弱势群体减免收费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
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分析
(一)政府应该是法律援助的主要义务主体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该法律规定上可以明确知道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衡量着政府的政绩,而责任与义务又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故法律援助应该是法定的国家义务,政府就应该理所当然的承担起这份责任。与此同时,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政府承担起法律援助的义务也正是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国家的意志。
(二)律师群体应为法律援助的辅助义务主体
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的义务。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律师群体。然而对于《法律援助条例》27条、28条所对于律师不提供法律援助所进行的处罚或者限制,笔者认为实有不妥之处。就我国国情而言,律师群体从执业道德的角度出发,其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运用自己的所学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提供这种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自愿的,而不应该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律师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其应该发挥辅助性、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援助义务主体在实践中的分担
根据上述分析,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包括政府和律师群体两类,在实际具体工作的分担上,笔者认为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发挥其主要的主导作用;律师群体应该做好协调共同,极力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虽然法律援助在两个义务主体之间属于不同的层面,但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政府机构的该份责任或者义务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实现自身责任的重要途径;两种的作用是不可互换的,也无法相互替代,故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也是一份义务,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在法律援助的立法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的构建及完善方面、法律资源的分别方面、法律援助的资金提供方面等都要发挥主要的作用。而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情的考虑,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律师群体在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作为社会一份子有义务去承担责任;但是从长远来来看,我们应努力在法律援助的政府义务和律师义务之间找到和谐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落到实处,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良性发展。
四、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思考
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过程中,不仅要发挥政府机关的主导作用及律师群体的积极辅助作用;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各方的作用。实现法律援助是一个伟大的工程,其不仅仅可以逐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尊重与重视人权事业的决心。在维护公益事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发挥的价值仍旧还不够,所以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时,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仅要体现在资源的合理配置、人员的有效安置、资金的大力支持;同时,在律师队伍的建设、律所的建设及监督等方面也要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此外,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热心人士及组织的积极帮助也是推动法律援助制度价值实现的有效推动剂。只有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才能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发展。
五、小结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主导型的、重要性的。律师群体在法律援助中同样肩负着一定的义务,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法律援助旨在救济那些在法律纠纷中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的保障人权。所以,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在维护法律援助权利主体的过程中要有效的协调配合,分清各自的责任和地位,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红勃.法律援助在中国——历史、现状与未来的发展[J].人权,2008(1).
[2]任悦.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主体[J].中国司法,2005(6).
[3]高淑鹏.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研究[Z].中国知网,2007(3).
[4]贺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J].环球法律评论,2005(6).
【关键词】法律援助;政府;律师群体
法律援助制度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所谓的人权世界中发展了数百年,其制度显现的十分完善和成熟。而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间并不长,至今也就二十年的历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及需要,对于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等现象,目前在构建法治社会中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因而在应对社会弱势群体解决法律纠纷上,为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维护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援助义务进行透析,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价值和存在价值。
一、法律援助的界定
我国的法律援助始于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定,随后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文件的出台,我国的法律援助逐步迈进法制化的轨道。目前而言,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及层次上,对存在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导致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弱势群体减免收费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
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分析
(一)政府应该是法律援助的主要义务主体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该法律规定上可以明确知道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衡量着政府的政绩,而责任与义务又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故法律援助应该是法定的国家义务,政府就应该理所当然的承担起这份责任。与此同时,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政府承担起法律援助的义务也正是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国家的意志。
(二)律师群体应为法律援助的辅助义务主体
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的义务。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律师群体。然而对于《法律援助条例》27条、28条所对于律师不提供法律援助所进行的处罚或者限制,笔者认为实有不妥之处。就我国国情而言,律师群体从执业道德的角度出发,其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运用自己的所学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提供这种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自愿的,而不应该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律师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其应该发挥辅助性、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援助义务主体在实践中的分担
根据上述分析,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包括政府和律师群体两类,在实际具体工作的分担上,笔者认为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发挥其主要的主导作用;律师群体应该做好协调共同,极力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虽然法律援助在两个义务主体之间属于不同的层面,但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政府机构的该份责任或者义务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实现自身责任的重要途径;两种的作用是不可互换的,也无法相互替代,故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也是一份义务,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在法律援助的立法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的构建及完善方面、法律资源的分别方面、法律援助的资金提供方面等都要发挥主要的作用。而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情的考虑,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律师群体在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作为社会一份子有义务去承担责任;但是从长远来来看,我们应努力在法律援助的政府义务和律师义务之间找到和谐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落到实处,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良性发展。
四、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思考
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过程中,不仅要发挥政府机关的主导作用及律师群体的积极辅助作用;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各方的作用。实现法律援助是一个伟大的工程,其不仅仅可以逐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尊重与重视人权事业的决心。在维护公益事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发挥的价值仍旧还不够,所以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时,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仅要体现在资源的合理配置、人员的有效安置、资金的大力支持;同时,在律师队伍的建设、律所的建设及监督等方面也要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此外,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热心人士及组织的积极帮助也是推动法律援助制度价值实现的有效推动剂。只有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才能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发展。
五、小结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在实现法律援助义务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主导型的、重要性的。律师群体在法律援助中同样肩负着一定的义务,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法律援助旨在救济那些在法律纠纷中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的保障人权。所以,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在维护法律援助权利主体的过程中要有效的协调配合,分清各自的责任和地位,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红勃.法律援助在中国——历史、现状与未来的发展[J].人权,2008(1).
[2]任悦.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主体[J].中国司法,2005(6).
[3]高淑鹏.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研究[Z].中国知网,2007(3).
[4]贺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J].环球法律评论,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