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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要求;不仅是法所追求的价值要求和宪政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也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然而,由于相关法制观念淡薄与法制的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尝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之原因进行浅析,达到切实树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观念之目的。
【关键词】人权保障;法的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司法权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
人权起源于古代自然法、自然权利哲学。人权是在公元前400年由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斯第一次提出的,它被视为自然正义下的公正公平。二战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被写入了国际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公约,泛指一切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外延大为扩展。在这个时候,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出现了越来越普遍的趋势。
2004年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至此,我国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与之相应的,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有了显著进步。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自2004年《宪法》以来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基本法律。要想完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基本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尊重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其是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具象化。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自由、秩序、效率、正义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
法的价值是法律的内在状况与人的法律需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的关系范畴,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在实践中对人的法律需要潜在的和现实的满足过程,是现代法治之法的灵魂。法的主要价值包括自由、公平、正义、秩序,这些法的主要价值是我们法治进程中所必须恪守的。
(一)法的自由价值主要要求
第一,法律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自由的实现得到充分的保障;第二,法律使人们享受自由;第三,通过法律的自由选择权的规定,为人们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法律的秩序价值强调有序,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价值目标追求,“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秩序价值”。
在现今中国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司法体系在保障稳定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对人的自由给予更多的关怀。为稳定社会秩序,依法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必要的,否则将无法实现法的秩序价值。但在法治文明的背景下,惩罚犯罪并不可以恣意所为,其前提是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以实现秩序和自由价值的平衡。我们要认识到,如果因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造成冤假错案,不仅是对自由价值的漠视,更深层次也是对秩序价值的严重损害。
(二)法的效率价值主要要求
第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调动人的积极性,并促进和提高效率;第二,法律可以协调经济运行过程各环节的相互关系,降低成本消耗,创造出最佳的经济运行模式;第三,法律可以排除影响效率的各种阻碍,提高效率;法的正义价值主要要求:第一,法律正义需要有一套事先存在的良好规则加以确立;第二,法律的正义需要通用的程序安排来实现;第三,法律正义要求公正合理的实施,从而纠正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偏差和错误。
在现今社会下,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本就是一个矛盾体,两者既有有价值冲突的一面,也有价值统一的一面,注重效率价值时一定要兼顾公平价值,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只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才能形成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追求效率价值而忽视或者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否则极大可能造成刑事诉讼的不公平现象,这不仅是对公平价值的漠视,同时,这种效率也丝毫没有任何效率价值可言。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
通常而言,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活动所存在的理由。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就认为,“诉讼目的是复合性的,具有阶段性的立体结构。”①如果刑事诉讼只是为了单纯地追求惩罚犯罪,那么为达到这个目的,各项刑事具体制度就只能围绕惩罚犯罪这个目的来制定,这样就会出现不择手段地去追究惩罚犯罪的现象,实现人权也将在刑事诉讼中沦为摆设,这将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法律环境。例如,为了刑讯逼供,完全否定抗辩权。“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要坚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惩罚犯罪并重。不折不扣地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文明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我们所必须坚守的刑事诉讼目的,否则,即使我们的观念和制度多美完美,一旦到了实践中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规范司法权行使的现实要求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规范和制约,权力一旦没有约束和监督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司法权作为公权力也必须用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加以约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权滥用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刑讯逼供,这是一种严重违背法治的做法。如果不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规范与肃清,不仅是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严重损害,也会给我国的法治进程带来巨大阻碍。而做到百分百地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将从源头上消除刑讯逼供,达到制约司法机关权力以让其合法有序地使用之目的。
注释:
①[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的目的[M].张凌,于秀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1.
参考文献:
[1]孙家林.“关于完善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2011.
【关键词】人权保障;法的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司法权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
人权起源于古代自然法、自然权利哲学。人权是在公元前400年由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斯第一次提出的,它被视为自然正义下的公正公平。二战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被写入了国际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公约,泛指一切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外延大为扩展。在这个时候,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出现了越来越普遍的趋势。
2004年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至此,我国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与之相应的,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有了显著进步。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自2004年《宪法》以来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基本法律。要想完成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基本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尊重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其是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具象化。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自由、秩序、效率、正义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
法的价值是法律的内在状况与人的法律需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的关系范畴,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在实践中对人的法律需要潜在的和现实的满足过程,是现代法治之法的灵魂。法的主要价值包括自由、公平、正义、秩序,这些法的主要价值是我们法治进程中所必须恪守的。
(一)法的自由价值主要要求
第一,法律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自由的实现得到充分的保障;第二,法律使人们享受自由;第三,通过法律的自由选择权的规定,为人们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法律的秩序价值强调有序,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价值目标追求,“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秩序价值”。
在现今中国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司法体系在保障稳定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对人的自由给予更多的关怀。为稳定社会秩序,依法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必要的,否则将无法实现法的秩序价值。但在法治文明的背景下,惩罚犯罪并不可以恣意所为,其前提是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以实现秩序和自由价值的平衡。我们要认识到,如果因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造成冤假错案,不仅是对自由价值的漠视,更深层次也是对秩序价值的严重损害。
(二)法的效率价值主要要求
第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调动人的积极性,并促进和提高效率;第二,法律可以协调经济运行过程各环节的相互关系,降低成本消耗,创造出最佳的经济运行模式;第三,法律可以排除影响效率的各种阻碍,提高效率;法的正义价值主要要求:第一,法律正义需要有一套事先存在的良好规则加以确立;第二,法律的正义需要通用的程序安排来实现;第三,法律正义要求公正合理的实施,从而纠正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偏差和错误。
在现今社会下,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本就是一个矛盾体,两者既有有价值冲突的一面,也有价值统一的一面,注重效率价值时一定要兼顾公平价值,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只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才能形成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追求效率价值而忽视或者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否则极大可能造成刑事诉讼的不公平现象,这不仅是对公平价值的漠视,同时,这种效率也丝毫没有任何效率价值可言。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
通常而言,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活动所存在的理由。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就认为,“诉讼目的是复合性的,具有阶段性的立体结构。”①如果刑事诉讼只是为了单纯地追求惩罚犯罪,那么为达到这个目的,各项刑事具体制度就只能围绕惩罚犯罪这个目的来制定,这样就会出现不择手段地去追究惩罚犯罪的现象,实现人权也将在刑事诉讼中沦为摆设,这将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法律环境。例如,为了刑讯逼供,完全否定抗辩权。“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要坚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惩罚犯罪并重。不折不扣地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文明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我们所必须坚守的刑事诉讼目的,否则,即使我们的观念和制度多美完美,一旦到了实践中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加强保护是规范司法权行使的现实要求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规范和制约,权力一旦没有约束和监督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司法权作为公权力也必须用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加以约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权滥用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刑讯逼供,这是一种严重违背法治的做法。如果不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规范与肃清,不仅是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严重损害,也会给我国的法治进程带来巨大阻碍。而做到百分百地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将从源头上消除刑讯逼供,达到制约司法机关权力以让其合法有序地使用之目的。
注释:
①[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的目的[M].张凌,于秀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1.
参考文献:
[1]孙家林.“关于完善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