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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特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后导致的精神损失与精神创伤,要求侵害人赔偿财务等方式对被侵权者实施保护和救济,抚慰其精神损失。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从而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缺少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暴露出许多不足,亟待改善。本文主要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内容,希望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
虽然人们普遍接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但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却一直是一个难题,由于我国目前暂时没有对于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实施标准和准则,所以才司法实践当中常常存在差额悬殊,赔偿数额不等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强对我国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研究,改善目前的不良情况。
一、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精神损害赔偿金中的一大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赋予法官依据案情自由裁量赔偿金的权利。精神损害并不同于其他财产损失那样容易裁定,它涉及了心理,生理及精神方面的利益损失,而精神损害和物质赔偿之间没有直接可比的联系,无法用财务来精确的计算,所以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需要依靠法官的判断来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正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果的间接性,精神损害的无形性,精神损害赔偿额的不可估量性才赋予给法官如此大的权力,即便如此法官也不可随心所欲,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二)适当经济补偿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看不见的损害,所以赔偿金额不能采取等价赔偿的原则,所以在赔偿的时候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事后表现,后果和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恰当的赔偿金额。此外,从精神损害的性质方面来看,赔偿金额对侵害人来说是一种惩罚,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旨在平息纠纷,主要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至于适当的定义一般不宜过低或国高,百元以下的数额过低,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起不到作用,过高的赔偿则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过度强调惩罚性,要做到合情合理,当事人双方都能较好接受。
(三)公平合理原则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很难以1、2个因素就能确定,应该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侵权人获利情况,当事人社会影响及身份,受害者精神痛苦轻重,侵权方式地点,侵权人时候的认错态度等情况,尽量做到公平合理的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由于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精神损害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增加,那么何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是一直困扰人们的问题。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部分,非法侵害他人并导致他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就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有时较好辨认,如在受到他人侮辱,诽谤后旧病复发,昏厥等情况。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的外在反映一般,内心却非常痛苦。加上每个人的精神承受能力不同,在不同情形下,每个人受到精神损害的程度也不一样。精神损害的结果一般影响社会舆论,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失,有较强的外在表现,对于精神损害的定量和定性需要经由专业人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满足条件后才有赔偿。此外,精神损害还分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由于实施精神伤害和被侵害的个体都是自然人,根据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可以把精神伤害分为故意精神伤害与过失精神伤害,根据精神伤害的方式又可分为直接精神伤害与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利用暴力,而是通过恐吓,威胁,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者施与压力,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活动障碍,视为直接伤害。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受到躯体的伤害,并伴有精神障碍,视为间接伤害。直接伤害与间接伤害的赔偿需要酌情考虑各方情况来决定。
三、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法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属于“没有标准的标准”,并不是盲目和任意的,是各个因素权衡的结果。即便如此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立法仍有几点亟待加强。一,明确各个裁量因素。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常常只给定一个笼统的赔偿金,没有明确司法裁量,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法官的裁量主要来自于医疗纠纷,侵权法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等因素,需要折中裁量。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立法的统一。现在很多精神损害医疗纠纷的问题主要由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通过民法获得的赔偿比医疗事故条例要高一点。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院和病人的义务和权利,但并不涉及具体的赔偿额,裁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官一般采用精神损失的限额规定,物质损害赔偿的法官基本选择《民法通则》作为依据,所以应该统一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立法。三,区别使用赔偿的原则。现在大多数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用限额赔偿的方式,但在实际中,有些院方通过民事赔偿协商,逃避责任,有的则不提供证据,阻止病人起诉。针对这些问题,如果只采用限额处罚,很可能会损害病人的利益,无法形成良好的医疗秩序。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有所变化,不可拘泥。比如在不良商家对消费者利益损害很大,食品安全问题等情况下,可以适度放款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四,加强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化。类型化的优势在于能更好的满足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型,更有针对性。
四、总结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可估量性和无形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采用全部赔偿的原则,所以要加强我国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建立和统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以免司法机关各行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损害的界定变得更加广阔和复杂,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才能更符合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方式的实证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3(2).
[2]孙豪.浅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J].新西部(理论版),2009(2).
[3]赵文婧.侵权行为中精神抚慰金的评算[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4]王太平.驳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论[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
虽然人们普遍接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但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却一直是一个难题,由于我国目前暂时没有对于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实施标准和准则,所以才司法实践当中常常存在差额悬殊,赔偿数额不等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强对我国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研究,改善目前的不良情况。
一、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精神损害赔偿金中的一大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赋予法官依据案情自由裁量赔偿金的权利。精神损害并不同于其他财产损失那样容易裁定,它涉及了心理,生理及精神方面的利益损失,而精神损害和物质赔偿之间没有直接可比的联系,无法用财务来精确的计算,所以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需要依靠法官的判断来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正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果的间接性,精神损害的无形性,精神损害赔偿额的不可估量性才赋予给法官如此大的权力,即便如此法官也不可随心所欲,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二)适当经济补偿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看不见的损害,所以赔偿金额不能采取等价赔偿的原则,所以在赔偿的时候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事后表现,后果和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恰当的赔偿金额。此外,从精神损害的性质方面来看,赔偿金额对侵害人来说是一种惩罚,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旨在平息纠纷,主要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至于适当的定义一般不宜过低或国高,百元以下的数额过低,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起不到作用,过高的赔偿则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过度强调惩罚性,要做到合情合理,当事人双方都能较好接受。
(三)公平合理原则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很难以1、2个因素就能确定,应该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侵权人获利情况,当事人社会影响及身份,受害者精神痛苦轻重,侵权方式地点,侵权人时候的认错态度等情况,尽量做到公平合理的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由于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精神损害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增加,那么何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是一直困扰人们的问题。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部分,非法侵害他人并导致他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就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有时较好辨认,如在受到他人侮辱,诽谤后旧病复发,昏厥等情况。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的外在反映一般,内心却非常痛苦。加上每个人的精神承受能力不同,在不同情形下,每个人受到精神损害的程度也不一样。精神损害的结果一般影响社会舆论,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失,有较强的外在表现,对于精神损害的定量和定性需要经由专业人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满足条件后才有赔偿。此外,精神损害还分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由于实施精神伤害和被侵害的个体都是自然人,根据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可以把精神伤害分为故意精神伤害与过失精神伤害,根据精神伤害的方式又可分为直接精神伤害与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利用暴力,而是通过恐吓,威胁,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者施与压力,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活动障碍,视为直接伤害。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受到躯体的伤害,并伴有精神障碍,视为间接伤害。直接伤害与间接伤害的赔偿需要酌情考虑各方情况来决定。
三、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法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属于“没有标准的标准”,并不是盲目和任意的,是各个因素权衡的结果。即便如此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立法仍有几点亟待加强。一,明确各个裁量因素。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常常只给定一个笼统的赔偿金,没有明确司法裁量,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法官的裁量主要来自于医疗纠纷,侵权法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等因素,需要折中裁量。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立法的统一。现在很多精神损害医疗纠纷的问题主要由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通过民法获得的赔偿比医疗事故条例要高一点。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院和病人的义务和权利,但并不涉及具体的赔偿额,裁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官一般采用精神损失的限额规定,物质损害赔偿的法官基本选择《民法通则》作为依据,所以应该统一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立法。三,区别使用赔偿的原则。现在大多数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用限额赔偿的方式,但在实际中,有些院方通过民事赔偿协商,逃避责任,有的则不提供证据,阻止病人起诉。针对这些问题,如果只采用限额处罚,很可能会损害病人的利益,无法形成良好的医疗秩序。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有所变化,不可拘泥。比如在不良商家对消费者利益损害很大,食品安全问题等情况下,可以适度放款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四,加强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化。类型化的优势在于能更好的满足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型,更有针对性。
四、总结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可估量性和无形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采用全部赔偿的原则,所以要加强我国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建立和统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以免司法机关各行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损害的界定变得更加广阔和复杂,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才能更符合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方式的实证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3(2).
[2]孙豪.浅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J].新西部(理论版),2009(2).
[3]赵文婧.侵权行为中精神抚慰金的评算[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4]王太平.驳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论[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