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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办法》还规定,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回购试点,并把涉及国有股减持的协议转让,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种特殊方式加以规定,明确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