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定”缘何成了集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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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的话: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体决定”变异成集体犯罪的案例不断增多,“集体决定”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集体腐败之风屡禁不止。
  前不久,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就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这种“形式合法”的腐败其实是腐败毒瘤的变异,它严重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对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于是,公众目光集聚:到底什么是集体犯罪、集体腐败?“集体决定”变异集体腐败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规范一把手权力?如何借鉴国外有效模式?如何从体制、机制等方面规范集体决定,破解集体腐败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组织了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者共同参与的一场笔谈,探讨集体腐败的前因、后果。
  
  “集体决定”能成为集体腐败的障眼法吗?
   人民论坛:前不久,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就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近来,此事一出,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在此,请您谈谈什么是集体犯罪、集体腐败?
  孙笑侠:集体腐败是对时下一种特殊腐败现象的概括。是社会的大众用语。集体犯罪在我国刑法上大致可以对应的概念是共同犯罪。不同的是,集体犯罪是发生在同一个工作单位中的从领导到成员的全体人员身上。
  俞荣根:集体腐败是指单位公职人员集体利用公共权力为小集体成员或个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俗称集体犯罪。现行刑法有单位犯罪罪名及惩罚规定,相似于现在讨论的集体犯罪。
  人民论坛:集体犯罪、集体腐败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俞荣根:集体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一,以法人代表为首的领导集体通过某种形式作出非公共利用公权力的“决定”。宋士奎案就属于此类;其二,通过一种单位领导暗示、默认或认可的潜规则非公共利用公权力攫取私利。比如,发红包、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各种名义集资建房等等。
  鲁建民:“集体决定”变为集体腐败的一种情况是一个小集体内的“本单位职工”都是直接受益人;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一把手为谋取私利,利用手中权力,本单位副手不敢顶撞和得罪一把手,即便是单位一把手的个人利益,班子领导成员也举手通过。犯案方式往往表现为共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国有资产等,这种集体决定形式往往构成共同犯罪。
  人民论坛:集体犯罪、集体腐败的特征有哪些?
  俞荣根:集体腐败是我国腐败现象的变种,近年来似有严重化趋势。集体腐败的特征在于:行为主体不明确,涉案人数多,但往往需要单位一把手、法人认可或决定;行为的完成往往需要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协作;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对执政党和政府威信损害更重;案件更复杂,更难于查处。
  人民论坛:宋士奎事件突出特点就是以“集体决定”作为障眼法。在此,请您谈谈集体犯罪、集体腐败的危害性。
  孙笑侠:任何犯罪都具有危害性,集体犯罪危害性更大。共同犯罪之所以会被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其中原因之一是共同犯罪较个人实施同样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俞荣根:宋士奎这一个案极具代表性。实际上,宋士奎们如果没有个人腐败,或个人腐败问题尚未浮出水面,他们的集体腐败不但不会暴露,甚至还有可能被本单位、本集体的成员誉为关心群众的“好领导”,被上级领导和组织部门视为深得人心的“好干部”。
  其实,集体腐败与个人腐败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慷国家之慨搞集体腐败,为本单位成员谋私利,既可博得好名声,又可在干部测评之类的考核、推荐中获得高票,为获取更多的权力铺平道路。这相当于一种比较高妙的期权式的贿选。搞集体腐败者大多是阴售其私,居心不良。是以集体腐败作为障眼法以达到个人腐败的目的。宋士奎案的典型意义正在于此。
  戴玉春:所谓集体犯罪,就是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总体共同犯法。应该说,这种犯罪参与的人数多,数量大,涉及面广,因此,比单个人的犯罪危害性更大,影响更坏,后果往往也更为严重。
  
  是什么为集体腐败营造了“良机”?
  人民论坛:按理说“集体决定”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杜绝腐败发生的有效途径,但为何“集体决定”会变异为集体腐败呢?
  孙笑侠:我们应该通过这个案件来反思“集体决定”这个原则。这项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党纪要求在今天却恰恰成了一些为政者集体违法乱纪的借口。
  “集体决定”是作为反对“个人决定”而提出的决策原则。虽然“集体决定”比个人独断专行要合理,但这并不是说集体决定就是最合理最可靠的!我们知道集体决策也会犯错误,甚至多数人参与的决策可能是错误的决定。虽然是集体决策,但民主在没有制度规则、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也会是很危险的。
  俞荣根:集体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原因:我国尚无形成相对成熟的道德规范体系和健全的法治秩序。有经济原因: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存在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动机。一旦这种欲望得不到抑制,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政治寻租,最终形成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分利联盟”。有心理原因:由于集体腐败行为的责任主体分散,从而形成责任分散心理、法不责众的预期心理。
  潘红旗:“集体决定”变成“集体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体的贪婪和制度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从个体层面来看,首先,集体腐败中的当事人,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于是就知法犯法,大胆进行集体腐败。其次,集体腐败的当事人往往有失衡心理。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渐渐发生变化,滋生追求金钱、追求物质享受,甚至贪婪心理,于是就利用权力,以集体决定名义,进行集体腐败。
  从制度层面来看,首先,国有资产保障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结构调整、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主体缺位和监管不力。其次,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使集体腐败成为可能。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的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造成同级监督机关很难监督、上级监督机关又无法监督,使一把手的监督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很多集体腐败犯罪案件都涉及案发单位一把手。另外,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很多单位在干部任命上一把手说了算,其他领导往往也都是一把手的亲信,这样就易于造成在集体腐败过程中互相庇护,形成利益共同体。
  周松涛:集体决定变异为集体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小集体利益驱动。监督缺位或者监督不力。“集体决定”的决策成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党员意识差。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合理,决策程序不科学、不民主、不规范。领导干部任用、考核的有关评价体系存在缺陷。
  戴玉春:我认为,发生宋士奎这样的集体犯罪,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一把手的导向出了问题。在个人利欲熏心的情况下,一把手利用集体决定来壮胆,班子成员抱着一把手提出来的,“一把手不怕我怕啥”的思想,再加上侥幸心理作怪,“集体决定”很容易就变成集体犯罪。其次,一把手出问题的失足点在于没有法制观念,企图把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化为少数人的利益,加以侵吞。
  
  难道“一把手”就真的能一手遮天吗?
  人民论坛:“集体决定”沦落为集体腐败是民主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你认为这种变异的腐败形式根本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如何规制好一把手的权限,加强监督机制?
  孙笑侠:正当程序观念告诉我们,程序必须是有对立面设置的,并且是在横向的关系之间进行对抗的。决策应该是在交涉过程中进行的,而不是在权力位阶的高低比较中进行的。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使程序正当。而在传统的中国法里面,虽然有许多类似“程序”的设计,但其实都只是纵向的手续而不是横向的程序。手续是在权力位阶的高低比较中产出决策的。人们总以为权力最高者决策是最可靠的,实际生活告诉我们并不是这样的。
  所以,对一把手决策权予以限制并不是说取消其决策权,而是通过程序设定来进行限制——让对立利益或意见的双方共同交涉,最后由一个中立的主体作出最后的裁决。
  俞荣根:集体腐败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体制。首先是一把手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集体腐败的根子是“一把手”。其次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完备的法律和舆论监督体系。目前,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十分严重,致使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第三是三个文明建设不协调,社会规范严重滞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不够协调,包括法律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明显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体制上的某些僵化、政府信用的不足、规制的缺位、执法和司法不够公正,客观上为集体腐败提供了更多寻租的机会。
  周松涛:规制一把手权限,加强监督机制,主要有八大措施。加强对一把手的思想道德教育。创新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理顺监督体制,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建议中纪委、监察部以下的纪检监察机关可由同级党政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辅,改为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政领导为辅,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福利关系纳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使纪检监察机关对一把手的监督有较大的独立性。对一把手进行监督不仅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的作用,而且还要发挥人大、政协、审计、司法、舆论等机关的整体作用,以形成对一把手监督合力。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延长监督链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程监控机制,建立事前明责、事中督责、事后追责的监督链条,形成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对一把手采用高薪养廉制度,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戴玉春:在制度上规制一把手的权限,应考虑:凡动用属于涉及集体利益的款项,在制度规定上应明确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分配方案;凡动用属于国家利益的款项,应报党的上级组织或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分配方案。
  
  国外经验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人民论坛:站在国际化的视角,国外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孙笑侠:我觉得国外值得借鉴的东西是正当程序问题。宋士奎案说明,我们的行政决策程序历来不被国人重视。洋人虽也有“搞腐败”之心,但人家的法律是“有程序的法律”,而我们有些法律是“没有程序的法律”。所谓“正当程序”,最关键的有两层:任何人不能自己裁决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可宋士奎不但不回避,还与同僚集体决定把单位资金以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同事。
  俞荣根:外国刑法、刑事程序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比较缜密,有值得借鉴之处。一是他们制定的关于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关于“法人犯罪”的处罚方式达10种之多。二是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明确地把法人或单位作为诉讼主体之一,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单位和被告单位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没有明确规定。三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远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量刑明显失衡。
  周松涛:国外反腐倡廉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主要有:建立健全的廉政法律体系。开展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和国际间反腐败协作。采取了一些反腐硬措施和铁腕手段。公开各种制度,严格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第四种权力”的作用等。
  
  如何破解集体腐败难题?
  人民论坛:国家应该如何突破现有的观念、机制、体制,从更深层、更宏观的层面破解集体腐败这个难题呢?
  俞荣根:首先,在体制上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当前,可以着力完善或构建下列制度和机制:严格的交流、回避、任期、考核制度;权力分解制度;财产申报和离任审计制度;部门预决算制度和部门财务的双重领导制度。部门预决算制度使政府各部门花纳税人的钱不但有计划而且公开透明。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外收入和规费收入一律通过银行进入政府财政统一账户,坚决取缔“小金库”。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财务人员实行本部门(单位)和省、县级财政部门双重领导,防止部门“一把手”控制本单位财务。推进统一执法制度。
  其次,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并以立法形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合理设置权力机构,使各权力主体内部各层次、各要素之间和权力结构既互相分工又互相监督制约。尽早出台《国家机构编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时机成熟时,可以探索将现在隶属政府的审计机关、纪检机关改为隶属人大常委会。
  第三,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打击集体腐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目前对于单位犯罪的重点打击领域还设定在经济犯罪领域,对“集体决定”犯罪的打击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
  鲁建民:为防止“集体决定”变集体腐败,一是需要加强权力监督,建章立制。拓宽政府向人大报告制度的范围、政府和单位要公开办事制度、文件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严格对干部的选任和管理公开考试制度等;二是国家在这方面要加强调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三要对个案在各级领导干部中进行通报教育。
  周松涛:根据国外反腐倡廉经验,我们要从观念上进行突破,教育全体国民特别是各级各类官员要树立反腐败人人有责的观念。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大幅度减少领导干部职数,提高领导干部工资、福利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对集体决定要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决策失误,不仅要追查一把手的责任,也要追查其他班子成员的责任。
  戴玉春:这是一个极为重要和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要避免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源头抓起。一是要选好一把手。在选一把手时不仅要注重能力,更要重视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二是要重视抓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策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要把预防集体违法乱纪、集体犯罪当作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加强检查、监督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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