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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遍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曾有下列表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如果人们同意存在着对人权的普遍性理解,那就表明他们接受国际社会相关行为体赞成的某些规范。然而,各个民族、国家、社会在文化历史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必然影响到它们对权利的认识和界定。因此,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当今国际社会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