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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数据是又一次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引起了世界各国政界、商业界、科技界等领域的关注。大数据时代就是将一个个看似毫无关联、杂乱无章、类型多样的数据,通过一定的框架、技术、平台进行数据整合,使其系统化、理论化,并且变相的指导政府决策行为。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政府努力改善行政管理模式、强化行政决策依据、推进数据化决策,以此优化政府服务和监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行政决策;决策优化
引言
政府决策数据化是政府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效益的重要举措。政府决策数据化是项复杂而且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数据平台的建立与完善,还包括培养决策者的决策思维与技能,以及提高决策所用数据的质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政府决策数据化成为发展趋向、时代潮流,政府运用大数据优化政府服务效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一、大数据的基本内容
(一)大数据的基本概念
《大數据纲要》认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二)大数据的特点
1.数据规模大(volume)
随着网络平台的产生,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个人、企业、机构开始使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通信技术获取所需的数据。数据规模庞大成为大数据最直观的基本属性。人们不仅是数据的制造者,也是数据的利用者。各类自动生成或人为创造的数据,通过互联网数据平台被收集、归纳、集成入库,构成庞大的数据库。
2.数据响应速度快(velocity)
随着各种获取、传播信息的技术与手段的普及,数据的集成、传播越来越容易,产生数据的主体、途径、载体越来越多。首先,数据流动速度变快。政府刚颁布的某项决策往往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受到亿万人的关注与响应。其次,数据刷新的速度变快。为了保证数据的时效性,政府会第一时间在共公平台公开发布决策信息。再者,数据处理的速度相应提升。在得到有效的信息之后,却未能及时的处理,可能造成信息价值下降,甚至失去本身的价值。所以为了保证数据的价值,政府要实时的处理新增的数据、信息。
3.数据形式多样(variety)
数据的多样性首先表现在数据来源的增多,如使用者自身产生的数据;通过各种信息网络平台收集的数据。其次,数据存储方式的多样化。电子媒介的进入,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平台进行记录、保存。再者,数据分类标准的多样化。每一个使用者使用信息的目的都不尽相同,针对不同的使用者,制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分类标准产生不同的结果。
4.数据价值密度低(value)
数据规模过于庞大造成数据使用价值密度偏低,可用的、有效的信息在数据总量中占比过低,使用者需要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途径提炼有价值的信息。看似微不足道的信息通过提取、分析、整合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对某一使用者无用的信息,在其他应用环境中,可能对另一个使用者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获得有效的数据,就必须收集、储存所有的数据,必然造成有效数据占数据整体比例减少,价值密度降低。
(三)大数据与行政决策
传统的行政决策仅仅是根据政府领导、民众代表和专业人士的主观判断做出决策,政府决策中运用数据信息偏少。而行政决策数据化是在决策的的过程中将规模庞大、内容复杂的多样化数据进行采集、归纳、分析、整合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决策方案,并通过数据化方式对决策成效进行预测,不再仅限于人的主观经验。相对于传统决策方式,大数据决策更加精准、科学,并可以对决策后果进行预测。
二、大数据时代下政府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意识欠缺
中国的传统理念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势,重新接受或培养一种新的理念、意识是相对困难的。传统的政治思想已经成为政府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政府及其官员早已习惯循规蹈矩的工作氛围,明哲保身的工作态度,平庸的为官之道,不愿改变,这显然不利于大数据运用到政府行政决策系统之中。另外,一些决策者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没有紧跟时代的步伐,对于高新技术不重视,甚至持否定态度。部分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干部对大数据的认识不清、观念模糊,没有认识到大数据运用在政府决策中的价值。除此之外,公民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受益者,若对大数据的认知度较低,会造成对政府数据公开行为没有合理的认识,无法对政府公开的决策信息进行合理维权,不会将大数据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
信息产业的高度发达,大数据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当中,将大数据运用到政府行政决策当中已经是势在必行。通过与大数据平台相连接,通过数据驱动决策,进一步优化政府行政决策的质量,提高决策的实用性与科学性,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并且最大限度的满足公民的多元化需求。而构建数据网络平台,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挖掘、开发大数据,对大数据进行管理,都需要大数据技术性人才。
在实际操作中,数据量过于庞大,实际被开发、应用的数据有限,政府挖掘数据的能力有待提高,而人才的匮乏就是制约其决策信息数量、质量的主要因素。其次,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多为文科专业出身,欠缺应用性技术能力,将大数据有效的应用于行政决策系统中的能力有限。相应的大数据专家,反而被一些利益集团所收纳,很少参与到行政决策咨询当中。所以大数据研究型人才的匮乏,制约了决策信息的挖掘能力。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国大数据的使用存在很多的“灰色地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讲,首先,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进化、完善,信息的规模越来越大,信息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但对于信息的使用却没有明确的权属界定。大数据的开放、利用,虽然可以保证信息需求者获取足够的信息量,但却因为缺少相关的信息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条例,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行走在灰色地带,窃取、盗用政府或个人的秘密数据、信息,对国家和个人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大数据在为使用者提供多样途径和来源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门路和手段,欠缺法律法规的制约,无疑是增加了政府监管的成本。再者,相关的政策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公开、共享的数据资源不够,数据共享、互动受阻,产生“信息孤岛”。 (四)信息管理能力薄弱
数据资源虽然通过数据化信息平台为决策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但我国政府在数据管理方面却还存在问题。首先,政府并没有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信息网络不完整,数据共享互动的程度低,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不足。其次,信息安全系统不健全,未能够全方位的保证信息安全,信息在传播、储存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被窃、恶意更改等安全隐患的存在,致使政府决策所需的信息质量、价值受到威胁。再者,公众作为部分信息的创造者,政府在利用、处理、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个人秘密暴露等问题的出现,致使公民保护隐私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化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所以政府在运用大数据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公众、个人隐私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提升大数据的管理能力,减少或避免上述可能出现的安全威胁。
三、利用大数据进行政府行政决策优化
(一)培养大数据意识
政府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受传统管理思维定式的影响颇深,所以首先要树立数据化理念,科普大数据相关的理论知识。加大宣传大数据在政府行政决策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与各大高校联合建立大数据管理培训机构,转变传统的思维习惯,学习前沿的理论知识,提高大数据思维意识。其次,国家通过制定大数据战略计划,将大数据引进行政决策系统中,国家、政府从宏观层面挖掘和发挥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正确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大数据意识的形成。再者,政府行政决策系统中的各层级,尤其是行政决策的制定主体,更应加强大数据的基本学习,为制定实用、科学的行政决策奠定理论基础。另外,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坚守以人为本的工作要求,提高政府的服务职能,将实现公众福利最大化作为工作的重点。最后,对于不懂大数据价值与运用方式的群体,政府应为他们普及大数据的基本知识,让他们形成大数据思维和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认识,将大数据作为个人维
权的有效手段与途径。综上所述,运用大数据驱动决策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理念转变的必然趋势。
(二)培育专门人才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规模很庞大,但在实际操作、应用中,数据的利用率、被挖掘率相对较低。中国欠缺的不是数据的总量,而是数据的被利用率和能够挖掘数据、利用数据的专门性人才。政府要想利用大数据优化行政决策,当务之急是要培养一批高质量技术型人才。
首先,要认识到大数据人才在政府、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重视人才的培养及人才的分配就业情况,为专业人才提供发展空间。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培训机构或与高校联合打造大数据技术专业,普及大数据基础知识,建立数据化思维,营造大数据研究氛围。政府要起带头作用,通过激励政策、高薪聘请、专设岗位等方式,吸纳人才进入政府行政决策系统。同时,也要防止引进工作的形式化,要让专业人才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真正的发挥作用。除此之外,不仅要在政府内部营造大数据研究氛围,还要在全社会打造大数据文化气氛,政府通过制定奖励措施、职称评定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引进、培养专业人才,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数据,提高数据的价值与作用。最后,为专业人才的培养、大数据理论的研究、大数据的实践操作,提供财政支持,增加相关科研机构、技术人员的科研经费。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防止机构或技术人员学风不正、滥用经费。
(三)健全法律法规
大数据在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机遇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自身存在的弊端。例如,个人在创造数据的同时,也暴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大数据网络平台的建立,可能出现非法网络监控;恶意传播、暴露他人的信息;黑客侵入网民电脑,获取他人私密信息;发布垃圾短信、邮件等问题。所以政府要制定、颁布关于保护网络安全、保護网络用户隐私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和监测预警机制。
首先,对信息的使用做出明确的权属界定,并且对信息使用者的责权进行界定,规范数据使用者的行为,避免政府、个人的隐秘信息被窃取、盗用,对于侵权的数据使用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对数据收集、归纳、处理、储存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例如,禁止未经个人同意私自采集、盗取他人信息;不管使用者出于什么原因,对于敏感信息的访问,对于禁止访问、无权访问的网站或网页,不提供访问入口、访问权限。再者,依法建立互联网、计算机安全防护体系、数据化网络平台,以此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最后,利用大数据改善法律体系,使政府立法、执法更有力度,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四)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实施信息化可以促进政府内外部各种信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提高决策和管理的效率。通过信息化数据平台,政府可以实现内外部信息整合、共享,实现集成化管理,政府的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信息化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优化并固化政府行政决策流程,规避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所以在信息化的时代,政府要重视信息管理体系的构建。
首先,数据的流动速度很快,建立自动化处理系统,对于时间过长、相对陈旧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清理、更新,以免过时的信息干扰政府的决策行为。其次,对于失实、失真的数据,必须及时清查、处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政府获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再者,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保护网络客户端的安全,及时修复网络漏洞,保护远程传输数据的安全,保证政府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不被恶意攻击或篡改。另外,为了避免信息孤岛的产生,政府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集成平台,将不同主体、层级、系统之间的信息整合、共享。还要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数据化规划,以便于数据的收集、归纳、处理、储存和共享。最后,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诚信体系,对于违法、违规的数据使用者,给予应有的惩罚。
结论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政府要经过漫长的数据链条传递信息,具有“牛鞭效应”。而大数据的应用引入信息集成、分析技术,通过混搭的模式,及时对失真、失实的决策信息作出反馈、调节。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思维范式和决策体制,转变了政府管理的模式,通过数据驱动决策,提高了政府决策的实时性、实用性和可预判性,成为政府提高决策质量和服务品质的重要途径。
毋庸置疑,大数据已经成为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创新的关键变革点,政府机构对于大数据的研究虽然已经逐步进入正轨,但还是存在许多的学术空白。本文只是简要分析了政府利用大数据进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四个问题,并不代表决策中不存在其他的弊端。例如,行政公开化和信息公开化后,应建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政府在制定决策、执行决策后,应完善相应的评估程序;大数据技术领域方面的研究颇多,而在具体环境、应用中的研究相对不足。虽然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对于利用大数据优化政府行政决策、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可靠性、安全性、科学性、精准性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月峰,吕廷君.大数据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J].新视野.2016(03):58-63
作者简介:张园惠,1992年2月,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行政决策;决策优化
引言
政府决策数据化是政府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效益的重要举措。政府决策数据化是项复杂而且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数据平台的建立与完善,还包括培养决策者的决策思维与技能,以及提高决策所用数据的质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政府决策数据化成为发展趋向、时代潮流,政府运用大数据优化政府服务效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一、大数据的基本内容
(一)大数据的基本概念
《大數据纲要》认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二)大数据的特点
1.数据规模大(volume)
随着网络平台的产生,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个人、企业、机构开始使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通信技术获取所需的数据。数据规模庞大成为大数据最直观的基本属性。人们不仅是数据的制造者,也是数据的利用者。各类自动生成或人为创造的数据,通过互联网数据平台被收集、归纳、集成入库,构成庞大的数据库。
2.数据响应速度快(velocity)
随着各种获取、传播信息的技术与手段的普及,数据的集成、传播越来越容易,产生数据的主体、途径、载体越来越多。首先,数据流动速度变快。政府刚颁布的某项决策往往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受到亿万人的关注与响应。其次,数据刷新的速度变快。为了保证数据的时效性,政府会第一时间在共公平台公开发布决策信息。再者,数据处理的速度相应提升。在得到有效的信息之后,却未能及时的处理,可能造成信息价值下降,甚至失去本身的价值。所以为了保证数据的价值,政府要实时的处理新增的数据、信息。
3.数据形式多样(variety)
数据的多样性首先表现在数据来源的增多,如使用者自身产生的数据;通过各种信息网络平台收集的数据。其次,数据存储方式的多样化。电子媒介的进入,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平台进行记录、保存。再者,数据分类标准的多样化。每一个使用者使用信息的目的都不尽相同,针对不同的使用者,制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分类标准产生不同的结果。
4.数据价值密度低(value)
数据规模过于庞大造成数据使用价值密度偏低,可用的、有效的信息在数据总量中占比过低,使用者需要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途径提炼有价值的信息。看似微不足道的信息通过提取、分析、整合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对某一使用者无用的信息,在其他应用环境中,可能对另一个使用者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获得有效的数据,就必须收集、储存所有的数据,必然造成有效数据占数据整体比例减少,价值密度降低。
(三)大数据与行政决策
传统的行政决策仅仅是根据政府领导、民众代表和专业人士的主观判断做出决策,政府决策中运用数据信息偏少。而行政决策数据化是在决策的的过程中将规模庞大、内容复杂的多样化数据进行采集、归纳、分析、整合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决策方案,并通过数据化方式对决策成效进行预测,不再仅限于人的主观经验。相对于传统决策方式,大数据决策更加精准、科学,并可以对决策后果进行预测。
二、大数据时代下政府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意识欠缺
中国的传统理念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势,重新接受或培养一种新的理念、意识是相对困难的。传统的政治思想已经成为政府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政府及其官员早已习惯循规蹈矩的工作氛围,明哲保身的工作态度,平庸的为官之道,不愿改变,这显然不利于大数据运用到政府行政决策系统之中。另外,一些决策者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没有紧跟时代的步伐,对于高新技术不重视,甚至持否定态度。部分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干部对大数据的认识不清、观念模糊,没有认识到大数据运用在政府决策中的价值。除此之外,公民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受益者,若对大数据的认知度较低,会造成对政府数据公开行为没有合理的认识,无法对政府公开的决策信息进行合理维权,不会将大数据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
信息产业的高度发达,大数据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当中,将大数据运用到政府行政决策当中已经是势在必行。通过与大数据平台相连接,通过数据驱动决策,进一步优化政府行政决策的质量,提高决策的实用性与科学性,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并且最大限度的满足公民的多元化需求。而构建数据网络平台,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挖掘、开发大数据,对大数据进行管理,都需要大数据技术性人才。
在实际操作中,数据量过于庞大,实际被开发、应用的数据有限,政府挖掘数据的能力有待提高,而人才的匮乏就是制约其决策信息数量、质量的主要因素。其次,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多为文科专业出身,欠缺应用性技术能力,将大数据有效的应用于行政决策系统中的能力有限。相应的大数据专家,反而被一些利益集团所收纳,很少参与到行政决策咨询当中。所以大数据研究型人才的匮乏,制约了决策信息的挖掘能力。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国大数据的使用存在很多的“灰色地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讲,首先,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进化、完善,信息的规模越来越大,信息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但对于信息的使用却没有明确的权属界定。大数据的开放、利用,虽然可以保证信息需求者获取足够的信息量,但却因为缺少相关的信息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条例,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行走在灰色地带,窃取、盗用政府或个人的秘密数据、信息,对国家和个人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大数据在为使用者提供多样途径和来源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门路和手段,欠缺法律法规的制约,无疑是增加了政府监管的成本。再者,相关的政策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公开、共享的数据资源不够,数据共享、互动受阻,产生“信息孤岛”。 (四)信息管理能力薄弱
数据资源虽然通过数据化信息平台为决策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但我国政府在数据管理方面却还存在问题。首先,政府并没有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信息网络不完整,数据共享互动的程度低,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不足。其次,信息安全系统不健全,未能够全方位的保证信息安全,信息在传播、储存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被窃、恶意更改等安全隐患的存在,致使政府决策所需的信息质量、价值受到威胁。再者,公众作为部分信息的创造者,政府在利用、处理、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个人秘密暴露等问题的出现,致使公民保护隐私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化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所以政府在运用大数据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公众、个人隐私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提升大数据的管理能力,减少或避免上述可能出现的安全威胁。
三、利用大数据进行政府行政决策优化
(一)培养大数据意识
政府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受传统管理思维定式的影响颇深,所以首先要树立数据化理念,科普大数据相关的理论知识。加大宣传大数据在政府行政决策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与各大高校联合建立大数据管理培训机构,转变传统的思维习惯,学习前沿的理论知识,提高大数据思维意识。其次,国家通过制定大数据战略计划,将大数据引进行政决策系统中,国家、政府从宏观层面挖掘和发挥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正确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大数据意识的形成。再者,政府行政决策系统中的各层级,尤其是行政决策的制定主体,更应加强大数据的基本学习,为制定实用、科学的行政决策奠定理论基础。另外,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坚守以人为本的工作要求,提高政府的服务职能,将实现公众福利最大化作为工作的重点。最后,对于不懂大数据价值与运用方式的群体,政府应为他们普及大数据的基本知识,让他们形成大数据思维和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认识,将大数据作为个人维
权的有效手段与途径。综上所述,运用大数据驱动决策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理念转变的必然趋势。
(二)培育专门人才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规模很庞大,但在实际操作、应用中,数据的利用率、被挖掘率相对较低。中国欠缺的不是数据的总量,而是数据的被利用率和能够挖掘数据、利用数据的专门性人才。政府要想利用大数据优化行政决策,当务之急是要培养一批高质量技术型人才。
首先,要认识到大数据人才在政府、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重视人才的培养及人才的分配就业情况,为专业人才提供发展空间。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培训机构或与高校联合打造大数据技术专业,普及大数据基础知识,建立数据化思维,营造大数据研究氛围。政府要起带头作用,通过激励政策、高薪聘请、专设岗位等方式,吸纳人才进入政府行政决策系统。同时,也要防止引进工作的形式化,要让专业人才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真正的发挥作用。除此之外,不仅要在政府内部营造大数据研究氛围,还要在全社会打造大数据文化气氛,政府通过制定奖励措施、职称评定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引进、培养专业人才,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数据,提高数据的价值与作用。最后,为专业人才的培养、大数据理论的研究、大数据的实践操作,提供财政支持,增加相关科研机构、技术人员的科研经费。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防止机构或技术人员学风不正、滥用经费。
(三)健全法律法规
大数据在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机遇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自身存在的弊端。例如,个人在创造数据的同时,也暴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大数据网络平台的建立,可能出现非法网络监控;恶意传播、暴露他人的信息;黑客侵入网民电脑,获取他人私密信息;发布垃圾短信、邮件等问题。所以政府要制定、颁布关于保护网络安全、保護网络用户隐私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和监测预警机制。
首先,对信息的使用做出明确的权属界定,并且对信息使用者的责权进行界定,规范数据使用者的行为,避免政府、个人的隐秘信息被窃取、盗用,对于侵权的数据使用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对数据收集、归纳、处理、储存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例如,禁止未经个人同意私自采集、盗取他人信息;不管使用者出于什么原因,对于敏感信息的访问,对于禁止访问、无权访问的网站或网页,不提供访问入口、访问权限。再者,依法建立互联网、计算机安全防护体系、数据化网络平台,以此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最后,利用大数据改善法律体系,使政府立法、执法更有力度,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四)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实施信息化可以促进政府内外部各种信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提高决策和管理的效率。通过信息化数据平台,政府可以实现内外部信息整合、共享,实现集成化管理,政府的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信息化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优化并固化政府行政决策流程,规避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所以在信息化的时代,政府要重视信息管理体系的构建。
首先,数据的流动速度很快,建立自动化处理系统,对于时间过长、相对陈旧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清理、更新,以免过时的信息干扰政府的决策行为。其次,对于失实、失真的数据,必须及时清查、处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政府获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再者,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保护网络客户端的安全,及时修复网络漏洞,保护远程传输数据的安全,保证政府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不被恶意攻击或篡改。另外,为了避免信息孤岛的产生,政府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集成平台,将不同主体、层级、系统之间的信息整合、共享。还要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数据化规划,以便于数据的收集、归纳、处理、储存和共享。最后,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诚信体系,对于违法、违规的数据使用者,给予应有的惩罚。
结论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政府要经过漫长的数据链条传递信息,具有“牛鞭效应”。而大数据的应用引入信息集成、分析技术,通过混搭的模式,及时对失真、失实的决策信息作出反馈、调节。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思维范式和决策体制,转变了政府管理的模式,通过数据驱动决策,提高了政府决策的实时性、实用性和可预判性,成为政府提高决策质量和服务品质的重要途径。
毋庸置疑,大数据已经成为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创新的关键变革点,政府机构对于大数据的研究虽然已经逐步进入正轨,但还是存在许多的学术空白。本文只是简要分析了政府利用大数据进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四个问题,并不代表决策中不存在其他的弊端。例如,行政公开化和信息公开化后,应建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政府在制定决策、执行决策后,应完善相应的评估程序;大数据技术领域方面的研究颇多,而在具体环境、应用中的研究相对不足。虽然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对于利用大数据优化政府行政决策、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可靠性、安全性、科学性、精准性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月峰,吕廷君.大数据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J].新视野.2016(03):58-63
作者简介:张园惠,1992年2月,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