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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经常会运用到的一种行政执法措施,通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相关的物品和资料当场登记在册,暂时先与封存固定,并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妥善保管,不得销毁、转移或者隐匿(在现实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一般由执法机关人员填写先行登记保存单登记后,将涉案物品带回封存),以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证据保全手段。但是在日常的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行为,那么,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证据;原则;适用
一、先行登记保存行为适用的原则
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作为一种行政措施,除了应该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外,还应该具有其特殊性的适用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不能从主观臆断出发,不能预先设定结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从客观实际出发;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不带丝毫的个人偏见和喜好,排查外界的干扰和压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谨慎适用”原则。以烟草专卖执法为例,由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认识不清,部分执法人员将其当成在具体法条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而采取的“兜底”性措施,通过先行登记保存达到“变相”扣押、封存的效果。对于符合条件、应当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视而不见,因此,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坚持“谨慎适用”的原则,严格审查其适用的对象、程序、期限等关键内容,保障其既不会被“滥用”,也不会遭“弃用”。
(三)“比例适用”原则。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适用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是达到行政目的诸方式中最温和、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该行为给相对人权益所造成的侵害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等行政目的之间应具有法益相称性。通俗而言,应该有充分理由认定当事人有违法嫌疑,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而且,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仅以涉案为限,不得超出涉案范围。
二、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具体适用
首先,通过一个简单的流程图看一看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
(一)法定条件
1.法定期间。先行登记保存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有别于日常的行政监督检查。
2.法定情形。先行登记保存是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3.法定权限。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法定时限。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 日,必须在7 日内作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二)执法实操
1.实施前须向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告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检查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及积极配合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义务。
6.制作现场笔录。
7.执法办案人员要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证据固定,填写《先行登记证据保存单》,由当事人(实施委托保管时,还要有保管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加封签字,填写财物清单(必要时填写抽样取证记录)。
8.送达文书。做出《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可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于当日即时送达,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无法直接送达的,应采取其它法定方式予以送达。
(三)后续处理
先行登记保存是时效性很强的执法措施,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7日)做出处理决定,如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继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即属行政违法。但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都没有对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期满后监管部门应做出何种处理决定进行规定。在实践中,时常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符合文书规范,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7日内不能作出立案的处理决定。通常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后7日内的处理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即《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先行登記保存的烟草专卖品。
2.转为查封扣押,即经过进一步调查或获得证据证明已经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属于违法烟草专卖品或者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和有关资料,依法做出查封扣押的决定。此时,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就转化为了行政强制措施。
3.及时抽样送检,即《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鉴定,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根据鉴定结果,或解除先行登记存,或转为查封扣押。
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后,通常会采取抽样送检的处理措施。所以,为了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执法人员必须提高执法水平,提高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鉴别能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烟草专卖局作为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市场执法过程中,严格适用先行登记保存这一行政措施,维护国家、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文波. 烟草行政执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烟草,2012(03).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证据;原则;适用
一、先行登记保存行为适用的原则
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作为一种行政措施,除了应该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外,还应该具有其特殊性的适用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不能从主观臆断出发,不能预先设定结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从客观实际出发;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不带丝毫的个人偏见和喜好,排查外界的干扰和压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谨慎适用”原则。以烟草专卖执法为例,由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认识不清,部分执法人员将其当成在具体法条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而采取的“兜底”性措施,通过先行登记保存达到“变相”扣押、封存的效果。对于符合条件、应当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视而不见,因此,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坚持“谨慎适用”的原则,严格审查其适用的对象、程序、期限等关键内容,保障其既不会被“滥用”,也不会遭“弃用”。
(三)“比例适用”原则。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适用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是达到行政目的诸方式中最温和、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该行为给相对人权益所造成的侵害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等行政目的之间应具有法益相称性。通俗而言,应该有充分理由认定当事人有违法嫌疑,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而且,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仅以涉案为限,不得超出涉案范围。
二、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具体适用
首先,通过一个简单的流程图看一看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
(一)法定条件
1.法定期间。先行登记保存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有别于日常的行政监督检查。
2.法定情形。先行登记保存是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3.法定权限。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法定时限。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 日,必须在7 日内作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二)执法实操
1.实施前须向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告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检查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及积极配合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义务。
6.制作现场笔录。
7.执法办案人员要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证据固定,填写《先行登记证据保存单》,由当事人(实施委托保管时,还要有保管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加封签字,填写财物清单(必要时填写抽样取证记录)。
8.送达文书。做出《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可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于当日即时送达,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无法直接送达的,应采取其它法定方式予以送达。
(三)后续处理
先行登记保存是时效性很强的执法措施,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7日)做出处理决定,如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继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即属行政违法。但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都没有对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期满后监管部门应做出何种处理决定进行规定。在实践中,时常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符合文书规范,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7日内不能作出立案的处理决定。通常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后7日内的处理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即《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先行登記保存的烟草专卖品。
2.转为查封扣押,即经过进一步调查或获得证据证明已经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属于违法烟草专卖品或者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和有关资料,依法做出查封扣押的决定。此时,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就转化为了行政强制措施。
3.及时抽样送检,即《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鉴定,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根据鉴定结果,或解除先行登记存,或转为查封扣押。
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后,通常会采取抽样送检的处理措施。所以,为了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执法人员必须提高执法水平,提高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鉴别能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烟草专卖局作为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市场执法过程中,严格适用先行登记保存这一行政措施,维护国家、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文波. 烟草行政执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烟草,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