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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是生物的本能。随着人类和社会的变迁推演,医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疾病的发展转归也变得愈发不可预见,使得医疗行为更具有局限性和危险性。于是,在生活中医疗过失行为常有发生,甚至给病人的生命与健康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进行理性的刑法规范实属必要。虽然我国在1997年就已将医疗事故罪规定在刑法中,但是历经十七年的医疗事故罪却并未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作用,入罪率极低,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不够明确、清晰,无法体现其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践统一。鉴于此,本文由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原则和要件出发,对其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罪名、在刑法体系中的归属以及法定刑进行分析,进而明确该罪的主客体范围、入罪标准、罪名归属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改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