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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在一个侧面的反映就是机动车的数量显著提高,机动车数量的高速增长,的确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交通肇事类案件和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数量也大大增加。随着“衣、食、住、行”中,“行”的地位不断提高,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性已经势在必行。在这样的背景下,交通肇事罪在刑法中的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罪的重要性,我们已经不能仅仅将交通肇事罪看成是一个简单的普通过失罪名,而更应该把交通肇事罪看成一个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罪名。论文将通过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过于单薄、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没有单独入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缺乏规制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缺陷等五大问题,而深入探寻交通肇事罪五大立法缺陷产生的原因。与此同时,本文紧密结合实践案例,并且通过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部分的相关规定的介绍,提出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本文将从五大方面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进行探究,随后进行交通肇事罪立法缺陷的成因分析,最后再提出相应的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缺陷一: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过于单薄。缺陷二: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没有单独入罪。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事后行为,事后行为究竟应该作为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本文将进行深入探讨。缺陷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缺乏规制。作为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到底能否构成共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合理性。缺陷四:交通肇事罪缺乏辅助罪名的配合。缺陷五: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缺陷,也将是本文讨论的焦点。第二部分: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缺陷的成因分析。成因一:粗线条式的立法理念使交通肇事罪在立法上存在“真空地带”成因二:部分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存在混淆成因三:我国交通肇事罪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无法完全覆盖现实案例成因四:缺乏业务过失等基础理论的引导成因五:繁冗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发展第三部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完善一:我国刑法应当细化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完善二:我国刑法应当明确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完善三:我国刑法应当考虑将部分故意形态引入交通肇事罪完善四:我国刑法应当尽快规定不救助罪和不及时救助罪完善五:我国刑法应当独立规定业务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