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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东北三省209份污染环境罪刑事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在环境犯罪治理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的现象;司法机关在追诉某些单位涉嫌环境犯罪时存在以“追诉自然人犯罪”来替代“追诉单位犯罪”的现象。这种选择性追诉会导致环境犯罪治理的法网“厉而不严”和刑罚适用“结构性失衡”,从而损害环境犯罪治理效果和司法机关权威性。上述现象主要缘于检察机关在环境犯罪追诉中受到“克制主义”的影响,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中部分要件事实取证和证明难度较大,以及指控污染环境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烦琐。因此,有必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