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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食品安全性的提升。但就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且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本文重点对其问题及强化策略进行探究,希望以此为我国食品安全范围刑法规制的完善及优化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凭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强化策略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人的饮食安全意识也越来越强烈[1]。这些年不乏存在一些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卫生事件等。基于整体层面分析,食品在缺乏卫生及安全性的情况下,会对人类的身心及生命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鉴于此,便有必要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犯罪行为制定严格的刑法规制。
一、国内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潜在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热议的一个话题,近年来所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非常之多,例如:三聚氰胺事件、皮革奶、地沟油以及毒韭菜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无疑揭露了我国食品卫生及安全问题严峻。究其原因,存在生产不力量、生产商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同时还潜在非法生产的现象。显然, 这触及到刑法规制问题。就现状而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且潜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刑法规制范围不广
现状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所存在的范围不广的问题较为明显的。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包括生产不达标、销售渠道不规范等[2]。而针对食品运输、包装以及存储等环节的罪名,却没有准确的设立。与此同时,对于虚假广告罪、滥用职权以及非法经营等也属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但在刑法规制上基于上述各项犯罪行为作出的刑法规制都显得有些不足。我国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将运输、包装以及存储等纳入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但是对于和食品经营有关的掺入以及采取等都没有太多的涉及。显然,在刑法规制上,均需对上述未能细化的环节进行细化,这样才能够是刑法规制范围不广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刑法设置缺乏合理性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8主要实行的规制为无限额罚金制,未对最高、最低两大罚金额加以明确,但和比例规制模式的罚金刑比较起来,有了较为显著的改善[3]。对于刑法修正案8来说,也潜在一些不可取支出,例如其中的无限额罚金制的简历,会致使司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刑法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与此同时,由于规制存在比较强的原则性,而与之对应的细化却显得明显不足,这样便会致使司法在具有实施工程中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进一步使罚金刑的实施受到阻碍。总之,在刑法设置不具合理性的情况下,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解决受到阻扰。
3.资格刑较为缺乏
资格刑较为缺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规制期间。基于现状下国内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实施层面论述,在明确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够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得到有效增强。但是,由于资格刑较为缺乏,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难以采取有效决断措施,这样便使得资格刑的价值作用大大抑制,进一步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强化策略探究
在上述分析过程中,认识到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使食品的卫生及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便有必要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强化策略。本人认为,需从以下方面加以强化:
1.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
为了使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得到进一步完善,需对在食品经营行为相关的实际行为加以确立,尤其是传统生产模式下关系到的采集、安全生产环节,需充分明确,进而使现状下国内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2.针对“掺入行为”采取规制覆盖措施
对于食品生产掺入来说,属于一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国内,针对添加剂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法》[4]中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制,而针对掺入、添加剂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却较为缺乏,为此便有必要针a对“掺入行为”采取规制覆盖措施,针对“掺入”行为添加独立的罪名,进而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得到有效强化。
3.合理扩张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
一方面,需合理扩张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基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当中明确进出口食品引发的犯罪行为,并将该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当中。同时,对于因过失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需纳入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当中。另一方面,需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对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限制、严懲,整顿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犯罪情节合理采取处罚措施,进一步对刑法破产以及停业整顿的设置进行推进,使其能够和行政处罚之间保持高度衔接性。基于整体层面分析,合理扩张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能够使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一步完善,进而为食品安全性的提升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探究,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潜在一些问题,为了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得到有效强化,采取有效策略非常重要。例如对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并针对“掺入行为”采取规制覆盖措施,同时合理扩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增设。相信从以上方面加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将能够得到有效强化,进一步为食品卫生及安全性的强化奠定良机。
参考文献:
[1]王萱.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06:23-24.
[2]胡洪春.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犯罪研究,2012,01:2-7.
[3]梅传强,杜伟.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与立法再完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04:51-55.
[4]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4:96-103.
作者简介:
林晋杰,男,福建省罗源县人,工作单位: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强化策略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人的饮食安全意识也越来越强烈[1]。这些年不乏存在一些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卫生事件等。基于整体层面分析,食品在缺乏卫生及安全性的情况下,会对人类的身心及生命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鉴于此,便有必要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犯罪行为制定严格的刑法规制。
一、国内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潜在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热议的一个话题,近年来所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非常之多,例如:三聚氰胺事件、皮革奶、地沟油以及毒韭菜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无疑揭露了我国食品卫生及安全问题严峻。究其原因,存在生产不力量、生产商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同时还潜在非法生产的现象。显然, 这触及到刑法规制问题。就现状而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且潜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刑法规制范围不广
现状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所存在的范围不广的问题较为明显的。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包括生产不达标、销售渠道不规范等[2]。而针对食品运输、包装以及存储等环节的罪名,却没有准确的设立。与此同时,对于虚假广告罪、滥用职权以及非法经营等也属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但在刑法规制上基于上述各项犯罪行为作出的刑法规制都显得有些不足。我国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将运输、包装以及存储等纳入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但是对于和食品经营有关的掺入以及采取等都没有太多的涉及。显然,在刑法规制上,均需对上述未能细化的环节进行细化,这样才能够是刑法规制范围不广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刑法设置缺乏合理性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8主要实行的规制为无限额罚金制,未对最高、最低两大罚金额加以明确,但和比例规制模式的罚金刑比较起来,有了较为显著的改善[3]。对于刑法修正案8来说,也潜在一些不可取支出,例如其中的无限额罚金制的简历,会致使司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刑法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与此同时,由于规制存在比较强的原则性,而与之对应的细化却显得明显不足,这样便会致使司法在具有实施工程中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进一步使罚金刑的实施受到阻碍。总之,在刑法设置不具合理性的情况下,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解决受到阻扰。
3.资格刑较为缺乏
资格刑较为缺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规制期间。基于现状下国内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实施层面论述,在明确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够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得到有效增强。但是,由于资格刑较为缺乏,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难以采取有效决断措施,这样便使得资格刑的价值作用大大抑制,进一步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强化策略探究
在上述分析过程中,认识到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使食品的卫生及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便有必要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强化策略。本人认为,需从以下方面加以强化:
1.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
为了使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得到进一步完善,需对在食品经营行为相关的实际行为加以确立,尤其是传统生产模式下关系到的采集、安全生产环节,需充分明确,进而使现状下国内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2.针对“掺入行为”采取规制覆盖措施
对于食品生产掺入来说,属于一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国内,针对添加剂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法》[4]中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制,而针对掺入、添加剂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却较为缺乏,为此便有必要针a对“掺入行为”采取规制覆盖措施,针对“掺入”行为添加独立的罪名,进而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得到有效强化。
3.合理扩张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
一方面,需合理扩张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基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当中明确进出口食品引发的犯罪行为,并将该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当中。同时,对于因过失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需纳入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当中。另一方面,需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对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限制、严懲,整顿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犯罪情节合理采取处罚措施,进一步对刑法破产以及停业整顿的设置进行推进,使其能够和行政处罚之间保持高度衔接性。基于整体层面分析,合理扩张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能够使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一步完善,进而为食品安全性的提升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探究,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潜在一些问题,为了使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得到有效强化,采取有效策略非常重要。例如对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并针对“掺入行为”采取规制覆盖措施,同时合理扩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增设。相信从以上方面加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将能够得到有效强化,进一步为食品卫生及安全性的强化奠定良机。
参考文献:
[1]王萱.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06:23-24.
[2]胡洪春.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犯罪研究,2012,01:2-7.
[3]梅传强,杜伟.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与立法再完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04:51-55.
[4]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4:96-103.
作者简介:
林晋杰,男,福建省罗源县人,工作单位: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