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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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市场经济不光是市场调控经济,也不单是国家调控经济,而是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辅相成的混合经济。经济法和民商法是这种混合经济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体现出混合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两者既存在着差异性、不可替代性又存在着互补性和协调性。民商法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基础,经济法对民商法进行纠偏和校正,两者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不断促进着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规律;制度整合
  在近几年发展中,虽然人们对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质疑已经逐渐减少,但是对于民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认识还是模糊不清。许多学者认为应该从概念、价值取向、调整方式、历史渊源等几个方面来研究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特点和差异,从而更好地认识两者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特点和性质,分清两者关系和各自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
  1民商法的历史发展和固有局限
  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人们为体现商品经济的法制化构建了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的民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法逐渐成为社会的基础法。它是当时社会的一种秩序规则,以约定成俗的惯例为重要基础,大大地提高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商法是由人来拟定的,重视群体利益,但是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非常有限,导致商法的某些作用存在很大的缺陷。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演越烈。市场竞争的无序性和宏观运行的盲目性已经大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当市场不能调控经济时,民商法为了适应社会市场发展被迫改变自己。民商法制定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私法自治,把私法逐渐过渡到公法。商法本身存在着应变能力和更新能力,这些特点决定了私法公法化的必要性。其他法律较之,根本无法超越商法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一种法律的本质是无法改变的,商法是私法,是以个人利益得失为重点的法律。这一缺陷说明了不管商法的应变能力有多强,它始终不可能跳出罗马私法的条条框框。综合商法的性质,它不能在市场经济恶性循环的条件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商法自身固有的局限,人们无法改变,只能通过经济法来弥补。
  2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20世纪30年代以来,市场机制的缺点和矛盾日益恶化,西方国家放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普遍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来拯救市场经济。国家发现市场本身的力量根本满足不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内部需求,必须制定国家干预市场的相关规定来确保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必须在市场失去能动作用的情况下,及时干预和管理市场经济,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行业。随着这种方式的出现,确立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社会性经济法。经济法是以私有利益主体和调节其关系的民商法为基础,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現代经济法改变了历来自由放任式的传统经济法,协调整个社会的发展,维护整体利益,为政府干预经济制定了合理的法律调控体系。但是在经济法运行的后阶段,国家全方面干预经济又限制了经济发展。人们认为这经济法太过局限,阻碍了市场运营,国家需适度干预经济。经济学理论的“供给学说”指出政府只能适当干预经济并提供给市场一个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环境,让市场充分发挥其机制作用。同时,政府必须扮演好鼓励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角色。经济不断改进发展,经济法内容也涵盖了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成分。人们开始认可经济法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能力,同意国家适度干预经济。
  经济法为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是以市场调节为依据,国家调节必须和市场调节相互配合,协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情况下,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决定了国家干预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经济法取代不了民商法,民商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所实行的国家干预经济,不仅很好地克服和弥补了市场不足,而且通过国家强制法律清除各种非市场障碍,维护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在公平和自由的市场中,经济法强调了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性。
  在历史发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有着的密切联系,经济法弥补了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两者共同解决经济问题。经济法是以履行市场机制为前提,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在现今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是对民商法的补充和延伸。
  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互补性价值
  价值是法学的基本内容之一,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民商法和经济法同样承担着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但是,正义不是固定的,它会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部门法所能体现的是一定程度上的正义。
  民商法提倡追求形式公平,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拥有生产资料并进行平等的市场交易,而经济法提倡在民商法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商法和经济法在法律价值上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法律体系上的不同。但是,独立的部门法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各个部门法的价值要相互配合,促进市场发展。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矛盾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两者拥有和谐性、互补性、一致性,没有对立性、冲突性。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法律一直以来追求的理想化。民商法的重点是追求形式公平,但由于它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形式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必然会出现竞争,但是由于经济个体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经济强势一方往往会强制经济弱势一方。同时,社会生产的连续性会影响到经济发展,下一轮市场竞争的起点就是上一轮市场竞争的结果。经过这一过程的分化,市场主体的强弱会越来越来明显。正是因为这样,在民商法的条例中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真正地实现形式公平。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是相对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建立的,包括形式公平的性质和要求。实质公平对形式公平进行修正和补充,而不是单纯地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深渊。横向观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作用于同一社会经济发展,解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几大重要矛盾,为市场营造良好的秩序空间和宏观环境。   商法和经济法分别属于私法和社会法范畴,分别以个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为重点,但是个体和社会又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互交叉融合。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基础的,可以说最终把个人利益还原为社会利益,但是还原个人利益为独立社会利益是不可能的。从另一方面来讲,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活,自身的社会性是无法摆脱的。
  4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制度变迁下的融合
  从长期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制建设慢慢渗进人们的生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上升、人们认识和思想的变化,各种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整合是整个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变迁内容。在某些西方国家,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制度变迁是从小到大的变化。民商法早于经济法出现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经济法是用来补充民商法的法律空白。但是在我国,经济法和民商法基本上是同时出现,在改善民商法的同时也进一步地对经济法作出调整。我国的经济法是用来填补民商法的兴盛空白和分配空白。
  随着经济体制改变商品经济,结合商品经济发展,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式越来越明显,让其发挥作用的同时,慢慢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度,还原经济法的最初面貌。同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道路,我国坚持与时俱进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建设现代化法制社会,从中发现政府推进型法律更符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但是我国存在某些特有因素(价值观转变、生产力变化、利益冲突等),影响社会制度的承受能力,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民商法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存在着事后性和非导向性的特点。人们按照个人意志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民商法不能解决眼下市场经济的巨大矛盾。这就对经济法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有很高的要求,经济法一定要有前瞻性,当市场经济发展到无法调控的时候再去做调整改革,已经不可挽回了。经济法必须适时主动配合、协调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工作,及时补充民商法的缺陷,提高它的自身价值。
  5结束语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对民商法进行补充,两者有机结合形成新的经济法律体系维护市场发展。对于中国这个经济相对不发达,缺少法制观念和控权观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明确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协调好两者的区别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补充民商法缺陷的经济法,应该提供市场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来促进市场主体的独立。只有当市场能够独立时,才有能力推动市场变迁,解决市场经济严重落后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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