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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影响,我国在诉讼立法上并来设置较为系统而规范的证据规则,但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精神仍然在某些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表现了出来,我国存在着具有最佳证据规则因素的分散规定.一个过于极端的规则难以有太长久的生命力.最佳证据规则从极端走向了诸多“例外”,事实上也意味着该证据规则从偏激走向了合理,从形式公正走向了实质公正,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