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时代下保全电子证据挑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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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由互联网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提呈法庭。而电子证据固有的易修改性及专业性使得电子证据保全困难重重。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化、可溯源化的性质为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提供了全新的方案。但是目前“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着多种问题,需要从立法、标准、应用多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区块链 电子证据 保全
  一、传统公证保全电子证据业务缺陷
  1、保全公证时间上的滞后性
  根据我国证据规则,电子数据证据只有在被固定后才能在诉讼中被法庭采纳,但是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电子数据很容易就被销毁,并且难以完全恢复,这对公证处固定和并进行电子证据保全提出来很大的挑战。公证处介入证据保全往往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属于时候保全,对于很多侵权行为,由于发生时间短,数据改变容易等问题,一些电子数据往往难以进行公证保全,即便勉强进行公证,公證结果也难以满足公证当事人对于证据保全的需要。在实务中,很多网络上的电子证据往往在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被删除或者篡改。由此不难看出,传统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模式在很多情况下已经难以适应当今信息化时代的取证要求。
  2、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设备落后
  随着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呈几何级数性增长,如淘宝、京东等大型网购平台以及腾讯,小米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对其平台上客户交易数据、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的保全实效性要求越来越高,且需要保全的电子数据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公证机构在硬件配置和技术水平上难以满足公证申请人的需求,对大数据保全有心无力。
  3、本地数据公证效力较弱
  目前公证机构受理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中有相当多的是线下以及本地电子数据,公证书仅仅能够证明被保全的电子数据是从线下某处或者本地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取,并且将电子数据转化为纸质文件。但是,公证过程中无法证明被保全的线下及本地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就导致了被保全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有限。并且线下以及本地数据极易通过技术手段加以修改,如果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不慎为虚假数据出具了公证书,那么对于公证处以及公证员本人都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优势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其以密码学为基础产生,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依托互联网使多节点共同参与,共同记录。一旦一个节点对数据完成记录工作,其他节点会对该节点产生的数据进行严重并同步到本地服务器,形成统一有序的记录。这被称为分布式记账技术。一旦要对某一节点的数据进行修改,那么则需要对全部参与节点、储存服务器内的内容。通过这一技术特点使得采用区块链记录的数据不可任意修改,使得数据具有可跟踪、可验证、可信赖的特点。
  区块链技术能够应用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与区块链技术具有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修改难度大等特点密不可分。
  首先,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其采取分布式记账方式,在这种模式中没有中心处理系统,系统中各个参与节点是平权参与,所有参与节点都可以对数据进行记录和验证,并且多个节点间两户独立,可以保证在一部分节点遭到不可恢复的破坏后,其他节点仍可以对数据进行完整恢复。
  其次,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信任化的特点,在以往的交易中,交易双方是以信任为基础进行交易活动。在区块链技术下,其依靠数字加密以及分布式记账等技术实现了无须人类及人类组织介入进行数据储存和记录,提高了效率也免除了绝大部分的信用风险。
  最后,区块链技术具有信息修改难度大的特点。区块链中记录的数据都要求被记录下写入时间,即时间戳,这是区块链数据存在性证明,能够有效地防止数据被修改,此为区块链保存证据提供了基础。另外区块链中的数据是全节点记录,全节点验证,虽然单个节点下数据有被认为修改的可能,但是在大数据区块链的背景下,单个节点的修改数据不可能被全网节点所认可。只有当所有节点中的数据均被修改后才能真正完成区块链内数据的修改。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要让节点掌握全网过半数以上的算力才有可能实现,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要想掌握全网过半数算力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将是不可想象的,其远远大于修改数据后所获得的收益。
  三、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不足与挑战
  1、采用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持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发展及应用正处于快速发展中。面对这项新技术,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百余项有关于区块链产业融合的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政策文件大多数是指导性意见,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进行规制,特别是区块链+证据保全方面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几乎没有。目前我国所制定的有关“区块链+”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是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范。2019年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次肯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同时将区块链信息服务纳入标准化管理体系中,但是根据目前的规定,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仅仅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并未对其性质进行明确。
  第二是司法领域区块平台电子证据的规范。在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实行)》,该规范规定了电子证据平台的接入标准,但是该规定仅仅适用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发布了相应的电子证据平台管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发布法院,对娶她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是“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的效力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范》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通过区块链形式存取的电子证据在符合真实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这是首次在司法实务上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可。但是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在审查对通过区块链技术来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标准上仍存在很大的差异。   综上不难看出,我国“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在技术层面已经进行了较好的融合,但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却相对滞后,缺乏对其的认同以及相应的治理,这极大地干扰了“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的发展。
  2、“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标准不统一
  目前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对于区块链存储服务标准各不相同,首先,仅就用户实名制验证来说,不同平台对于用户的验证严格程度各异。例如“保全网”仅要求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完成实名制验证;“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对则还需要提身份证照片以及手持身份证照片。尽管《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试行)》中规定用户应当进行实名制认证,认证方案存在瑕疵的禁止接入。但是该规范仅仅对接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服务平台具有约束力,并且该规范也未明确瑕疵的具体形式,实践中无法进行操作。其次,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的存證标准不统一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由于各平台标准不统一,在法院对于通过“区块链+”保存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出现分歧,为确保证据的可用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多个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同时进行存证,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中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所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同时用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进行存证,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资源同时也加重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最后,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与公证处的的衔接较弱。公证处作为“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见证节点,并且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平台申请对有关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但是除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页上可以明确的看到见证节点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其他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很难找到作为其见证节点的具体公证处的名称。
  3、第三方区块链存储与证据保全公证分离
  在以往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活动中,电子证据的取得、固定、公证一体完成,由公证处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电子证据保全申请后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并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而目前的“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保全模式为电子证据的保存与公证处的公证相分离:公证申请人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存储平台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区块链储存,而后通过公证处对其进行公证,这使得申请人既需要缴纳区块链保存服务费用,又要支付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这样大大增加了申请人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成本,不利于“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的发展。
  四、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完善与发展
  1、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制度
  因为区块链具有天然的自我治理机制,有学者就此指出,在区块链的的监管上可能会出现“密码学无政府主义”,由遵从法治转变为服从于不收任何第三方控制的代码之治。这是极其荒谬和危险的,代码始终是人为生成的,任何脱离法律监管的代码治理模式都将产生法外之地。
  电子数据目前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目前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规范主要为中国公证协会2012年发布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仅仅是调整公证机构提取及固化电子证据的行为,但是却未将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的相关保全证据行为囊括进来,因此可以在该指导意见的基础之上,有司法部会商有关单位制定关于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规范。
  2、推进“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工作试点先行
  “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工作需要不断的进行尝试,根据实践结果进行调整,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手段,在没有经过验证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大范围推广。可以根据国内区块链产业的发展程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点工作,利用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以及公证机构对以区块链技术提取固化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使相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得到有效保障。并且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公证机构、电子证据使用方应当采用同一节点进行数据的记录验证,一方面是为了促使各方主体相互监督,确保电子数据保全的合规性,另一方面,减少有关电子证据的节点数量,加强其安全性。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大力发展智能合约系统,借助智能合约的管理体系,对区块链节点进行管理,加强对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的约束,一旦第三方区块链存储服务平台的节点行为出发智能合约规则,智能合约系统就会自动阻止不合规节点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区块链+”电子证据数据深度利用
  “区块链+”电子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各方主体应当构建起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通过科学有效的电子数据管理提高了数据的利用效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数据进行二次利用。加强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将大量非机构化的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数据转化为全方位数据分析图,在此基础上借助大数据分析的手段,对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方作好行为研判和信用度分析,防止出现欺诈保全公证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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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家利(1992-),男,汉族,北京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工商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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