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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我国对如何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依据不统一、机制不健全、被监督对象缺位、监督能力不强和对开展监督必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因此,建立完整、有效、能够自行运转且覆盖一切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预防和纠正政府购买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是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价值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