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定罪机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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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在犯罪的界定、犯罪的构成、定罪的证据要求以及定罪程序和运作方式上均有明显的不同,美国的定罪机制有其先进的一面,我国的定罪机制有固有的缺陷,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定罪机制的完善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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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在刑法学上应当界定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被有权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初犯作为量刑情节,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某些案件中,初犯还是法定量刑情节.初犯的刑法学界定应当有别于犯罪学界定,因为两者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刑法学上与"初犯"相对应的概念应是"再犯",而不是"累犯".初犯的刑法界定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还应当充分考虑初犯与再犯区别量刑的理论依据和基础,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受过刑法谴责性警告、对刑法制度的蔑视程度以及犯罪的社会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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