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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开始调研,到2013年正式形成送审稿,一直伴随着话题和争议不断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终于在2014年报送国务院审议,并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然而,这部倾向于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法律机制,却遇到了颇为尴尬的状况——单位和发明人都不高兴。企业被施加了更多的成本和压力,发明人被法律框进了自己老板的对立面,负责起草该草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不得不面对各方尖锐激烈的质疑。
是法律的手伸的太长?还是实际情况确实亟需立法来解决问题?作为产生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先天的特殊性似乎也决定了这部法律出台必然要面临的阵痛。面对业界争论,政府调研、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仍在透明进行,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似乎也传达着国知局一直力图解释的态度:平衡和引导。
伴随着争议和思考,兼容与平衡,最终的立法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国知局
国知局2013年的课题调研中发现,国内现有的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其中90%的案子是单位起诉发明人。发明人带着本属于原单位的发明到了新公司,单位很头疼;而另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了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现实往往是强势的老板说了算,这些权利很难得到真正落实。在北京君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职务发明制度调研报告中指出:200位来自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人的问卷调查中,有57.1%的发明人明确表示,发明奖酬等诸多权利很难得到真正保障。6月17日,在清华大学举办的职务发明制度立法进展报告会上,国知局条法司一处副处长张永华表示:“这些纠纷的出现,也是现有制度中缺乏程序机制而导致的问题。”
在针对草案的争论中,更多的声音是来自企业的疾呼:“把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但作为本次立法的主角——职务发明人,却甚少能够听到他们的声音。而据《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了解,在国知局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议上,原本受邀参会的几位来自国内知名企业的职务发明人,最终因受到单位领导的阻止未能出席;而在一次专门针对职务发明人的征求意见会上,大多受邀前来的职务发明人却临时变成了公司老板……甚至,即使面对面提出意见,这些主要来自理工科的工程师们,往往难以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很难从法律的角度来主张权利。
类似的情况反复发生,似乎也折射着国知局的立法初衷:职务发明不仅仅是靠市场解决那么简单。完全依靠平等主体之间私法自治的规范来调整不平等的发明人与单位间的权益,具有先天不足,对职务发明人不利,最终的结果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机制。立法者眼中,职务发明人更像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然而,面对这个弱势群体,立法保护的效果似乎仍有折扣。在“约定优先”原则和“法定最低标准”的双重机制里,法律虽然试图画一条底线,尝试向企业解释“法定最低标准”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只要有约定,约定的价格低于法定标准也是有效的”解释,似乎也为这条底线留下了想象的空间,导致用形式公平替代实质公平的结果可能发生。同时,诸多条文背后的实务操作难度,在许多发明人看来,也让整部条例缺乏真正的实际意义。“比如奖励和报酬的规定、贡献率的计算,尤其发明人离职后再向原单位主张奖励和报酬的实际可能性几乎为零,”OPPO法务总监闽勇刚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这些不易操作的规定,对于发明人而言,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落实不了反而会增加发明人的不满,引发人事不稳定,甚至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
面对这些矛盾,张永华表示:“通过立法,我们希望引导双方建立一套权益平衡的透明制度,从而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让企业正视发明人的存在,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在他看来,草案引发的社会反应仍比较冷清,立法者希望看到更多的企业和职务发明人能够参与立法,建言献策,进一步完善法律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企业
真正发明创造的主体到底是企业还是发明人,激励创新的机制到底应该向谁倾斜?这个引发了激烈讨论的问题,似乎将制度设计引入了最初的命题里。然而,这样的讨论终究是个死胡同。
在企业看来,立法预设的逻辑是存在问题的,立法者把职务发明人的利益放在了企业的对立面,而事实上,发明人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的回报率最终由市场决定,而创新可以带来市场竞争力,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用强制性的立法来提高发明人的待遇和话语权,一定不会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奖酬制度更具合理性,激励创新,也并非意味着将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分配给发明人就真正最大化了发明人的利益。
草案创设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技术秘密的奖酬方式、奖酬制度中细化的“贡献度”指标等一系列举措,一度让企业叫苦:不仅增加了企业审查的工作量,加大了统计和计算的难度,直接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实务中也存在着难以操作的困境。尤其对于专利申请量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强制性的规定要求企业和发明人逐项确认权利归属,是超常的管理负担。草案在倾向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创新热情,似乎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和宗旨。
而事实上,这样的举措同样可能给发明人带来负面影响。一位在互联网行业从事专利研发的工程师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能够真正为企业带来价值的发明人,往往都是备受公司重视的“大佬人物”,根本不会在乎这些小恩小惠的奖励。强制性的奖酬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那些专门制造垃圾专利的技术人员,变相地保护了一部分好吃懒做的人。也有人表示:条例一旦执行下去,将使原来的发明人群体产生“贫富分化”,企业背负的成本压力会迫使一部分发明人被排除在创新体系之外,被当作普通的技术人员,而另一部分提高了待遇的发明人,也会被安排更多的工作量,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尤其在高申请量的情况下推行此条例,会让发明人的情况变得更糟。
争论和质疑的同时,企业也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条例更多地为企业做引导作用,使之被赋予“指南”的意义,而企业应当被给予充分的自主权来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职务发明规章,以灵活适应所处的行业环境。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公司提出,自己公司已有的职务发明奖励机制原本就非常完整丰富。并不限于专利申请,很多发明奖酬远远超出草案规定的法定标准,是其几倍有余。除了金钱,还有晋升机会等其他一系列奖励机制。
对此,国知局通过多次会议和报告频频接受着来自企业的“炮轰”,似乎也在力图寻求权益分配和制度设计的平衡。“立法必须要做,但法律的手不能向企业伸的太长,不能管的太宽,让双方都失去积极性,我们需要找一个平衡点。”张永华表示,在争论中,草案逐步取消和修改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一些争议条款,单位答复的期限也适用“约定”期,对于“法定最低标准并非强制规定”的解读,也在考虑加强解释与统一认识。
伴随着争议,对于立法者而言,或许“慢慢来”比急于推进立法更具现实意义。正如闽勇刚向《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表示:“市场能解决的问题,立法就不要干预太多。无为有时也许是最好的作为。”
是法律的手伸的太长?还是实际情况确实亟需立法来解决问题?作为产生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先天的特殊性似乎也决定了这部法律出台必然要面临的阵痛。面对业界争论,政府调研、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仍在透明进行,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似乎也传达着国知局一直力图解释的态度:平衡和引导。
伴随着争议和思考,兼容与平衡,最终的立法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国知局
国知局2013年的课题调研中发现,国内现有的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其中90%的案子是单位起诉发明人。发明人带着本属于原单位的发明到了新公司,单位很头疼;而另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了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现实往往是强势的老板说了算,这些权利很难得到真正落实。在北京君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职务发明制度调研报告中指出:200位来自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人的问卷调查中,有57.1%的发明人明确表示,发明奖酬等诸多权利很难得到真正保障。6月17日,在清华大学举办的职务发明制度立法进展报告会上,国知局条法司一处副处长张永华表示:“这些纠纷的出现,也是现有制度中缺乏程序机制而导致的问题。”
在针对草案的争论中,更多的声音是来自企业的疾呼:“把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但作为本次立法的主角——职务发明人,却甚少能够听到他们的声音。而据《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了解,在国知局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议上,原本受邀参会的几位来自国内知名企业的职务发明人,最终因受到单位领导的阻止未能出席;而在一次专门针对职务发明人的征求意见会上,大多受邀前来的职务发明人却临时变成了公司老板……甚至,即使面对面提出意见,这些主要来自理工科的工程师们,往往难以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很难从法律的角度来主张权利。
类似的情况反复发生,似乎也折射着国知局的立法初衷:职务发明不仅仅是靠市场解决那么简单。完全依靠平等主体之间私法自治的规范来调整不平等的发明人与单位间的权益,具有先天不足,对职务发明人不利,最终的结果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机制。立法者眼中,职务发明人更像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然而,面对这个弱势群体,立法保护的效果似乎仍有折扣。在“约定优先”原则和“法定最低标准”的双重机制里,法律虽然试图画一条底线,尝试向企业解释“法定最低标准”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只要有约定,约定的价格低于法定标准也是有效的”解释,似乎也为这条底线留下了想象的空间,导致用形式公平替代实质公平的结果可能发生。同时,诸多条文背后的实务操作难度,在许多发明人看来,也让整部条例缺乏真正的实际意义。“比如奖励和报酬的规定、贡献率的计算,尤其发明人离职后再向原单位主张奖励和报酬的实际可能性几乎为零,”OPPO法务总监闽勇刚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这些不易操作的规定,对于发明人而言,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落实不了反而会增加发明人的不满,引发人事不稳定,甚至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
面对这些矛盾,张永华表示:“通过立法,我们希望引导双方建立一套权益平衡的透明制度,从而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让企业正视发明人的存在,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在他看来,草案引发的社会反应仍比较冷清,立法者希望看到更多的企业和职务发明人能够参与立法,建言献策,进一步完善法律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企业
真正发明创造的主体到底是企业还是发明人,激励创新的机制到底应该向谁倾斜?这个引发了激烈讨论的问题,似乎将制度设计引入了最初的命题里。然而,这样的讨论终究是个死胡同。
在企业看来,立法预设的逻辑是存在问题的,立法者把职务发明人的利益放在了企业的对立面,而事实上,发明人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的回报率最终由市场决定,而创新可以带来市场竞争力,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用强制性的立法来提高发明人的待遇和话语权,一定不会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奖酬制度更具合理性,激励创新,也并非意味着将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分配给发明人就真正最大化了发明人的利益。
草案创设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技术秘密的奖酬方式、奖酬制度中细化的“贡献度”指标等一系列举措,一度让企业叫苦:不仅增加了企业审查的工作量,加大了统计和计算的难度,直接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实务中也存在着难以操作的困境。尤其对于专利申请量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强制性的规定要求企业和发明人逐项确认权利归属,是超常的管理负担。草案在倾向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创新热情,似乎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和宗旨。
而事实上,这样的举措同样可能给发明人带来负面影响。一位在互联网行业从事专利研发的工程师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能够真正为企业带来价值的发明人,往往都是备受公司重视的“大佬人物”,根本不会在乎这些小恩小惠的奖励。强制性的奖酬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那些专门制造垃圾专利的技术人员,变相地保护了一部分好吃懒做的人。也有人表示:条例一旦执行下去,将使原来的发明人群体产生“贫富分化”,企业背负的成本压力会迫使一部分发明人被排除在创新体系之外,被当作普通的技术人员,而另一部分提高了待遇的发明人,也会被安排更多的工作量,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尤其在高申请量的情况下推行此条例,会让发明人的情况变得更糟。
争论和质疑的同时,企业也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条例更多地为企业做引导作用,使之被赋予“指南”的意义,而企业应当被给予充分的自主权来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职务发明规章,以灵活适应所处的行业环境。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公司提出,自己公司已有的职务发明奖励机制原本就非常完整丰富。并不限于专利申请,很多发明奖酬远远超出草案规定的法定标准,是其几倍有余。除了金钱,还有晋升机会等其他一系列奖励机制。
对此,国知局通过多次会议和报告频频接受着来自企业的“炮轰”,似乎也在力图寻求权益分配和制度设计的平衡。“立法必须要做,但法律的手不能向企业伸的太长,不能管的太宽,让双方都失去积极性,我们需要找一个平衡点。”张永华表示,在争论中,草案逐步取消和修改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一些争议条款,单位答复的期限也适用“约定”期,对于“法定最低标准并非强制规定”的解读,也在考虑加强解释与统一认识。
伴随着争议,对于立法者而言,或许“慢慢来”比急于推进立法更具现实意义。正如闽勇刚向《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表示:“市场能解决的问题,立法就不要干预太多。无为有时也许是最好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