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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一些自相矛盾之处,着眼点在于我国《刑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对于其本身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背违,当然刑法的基本原则也需要在司法的实践中得以现实化,但是这必须是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之上的,这个法必须是一个我们可以信赖的,明确的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