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三类多发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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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以Y地区基层检察院为样本,从该地区所办理案件中进行调查发现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盗窃案等三类多发,从中分析形成的原因,造成的影响和防止对策。
  关键词 故意伤害 交通肇事 盗窃
  作者简介:张中杰,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80-02
  近期,Y县检察院对近三年该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和盗窃案三类案件显得比较突出,呈多发和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一、“三类”案件的办理情况
  调查显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和盗窃“三类”案件,占每年提请批捕案件的比率都较高,2011年占42%;2012年占44%;2013年上半年占提请总数的53%。此“三类”案件不得不捕,也正是造成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尤其三类案件中的故意轻伤害、交通肇事两类案件,批捕率更高,分别占本类案件提请数的80%和60%,捕后轻刑判决率也更高:2011年,该院批捕“三类”案件86件96人,捕后轻刑判处66件68人,轻刑判决率为70.83%;2012年,批捕“三类”案件58件63人,捕后轻刑判处47件49人,轻刑判决率为77.78%;2013年上半年,批捕“三类”案件44件52人,目前已判决的18件23人中,轻刑判决13件16人(注:轻刑判决,法律规定指的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刑罚)。轻刑判决率高,给绩效考评造成了一定影响,也影响了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三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一)故意伤害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对行为后果认识不足;二是个人素质差,当事人往往文化程度低,多为文盲、半文盲、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三是社会普法力度不够,法制教育投入少;四是利益纷争,意识狭隘。从表现形式上看,一是邻里宅基纠纷引起;二是经济纠纷引起;三是酗酒滋事引起;四是承包田纠纷引起;五是家庭琐事;六是其他偶发矛盾引起。故意伤害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可谓是农村案件的“重头戏”,许多案件往往发生在亲属、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新旧大小矛盾聚集到了一定程度,一旦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矛盾就会迸发出来,轻者致伤,重者致人死亡。这些伤害案件,一般事先没有预谋,大多表现为一时兴起、一时冲动,赤手肉搏,拳脚相加,致被害人鼻骨骨折、耳膜穿孔等易伤部位。也有开始是受害人,出于反抗,顺手抓起棍棒、砖块等物,致伤加害人,结果造成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二)交通肇事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是醉酒驾驶引起;二是疲劳驾驶引起;三是超车避让引起;四是新手上路,驾龄短,驾驶熟练程度低,应急处理能力差。五是被害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不遵守交通规则引起。从表现上看,交通肇事虽然是过失犯罪,但也不乏肇事司机主观方面的因素,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自持驾驶技术水平高,尤其过境车辆,以为路宽人少,为赶路高速行驶。从肇事时间上看,一般发生在中午后1至3点、晚上6至9点、夜里11点至凌晨5点之间。此时天热,行人赶路匆忙,晚上视线不好,民工上下班,还有一些受害人是幼儿,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顽童被撞死伤。
  (三)盗窃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是嫌疑人不劳而获的思想根深蒂固;二是贪图享乐;三是两劳释放人员进入社会,受到歧视,破罐子破摔;四是初犯、偶犯,临时起意,心存僥幸,就干一次;五是家庭单亲或其他原因,青少年失控监管,一人或合伙作案。从表现形式上看,一是被害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不强。Y是传统的社会平安建设先进县,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们往往疏于防范;二是外来流窜作案占绝对多数;三是本地人与外地人合伙作案;四是网吧人员,一旦无钱上网,就随处随时实施盗窃,并随即贱卖与废品收购站。从被盗物品看,被盗的一般是电动车、自行车、现金、首饰、电缆线、建筑工具等物品;作案地点一般是医院、学校、超市、小区、商店门口、网吧、建筑等场所;手段一般是踩点、越墙入户、撬门别锁,合伙作案,盗、销一条龙。作案时间一般是午后、傍晚、夜间。作案人员年龄多为年轻人,占总数的90%以上。盗窃案属于多发案,由于人们疏于防范,又由于部分被害人被盗后不愿或不及时报案,纵容了犯罪,给窃贼留下了作案空间,以至于某些窃贼疯狂作案,如入无人之境。
  三、“三类”案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三类案件的不断增高,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此种状况,不利有八:一是对打击犯罪不利;二是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存在一定隐患;三是给Y的平安建设造成了一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四是给该院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带来了不利因素;五是增大了司法成本;六是有悖立法本义,不利于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七是造成无必要羁押,与非羁押诉讼精神相悖,对保障人权和当事人外出务工不利,一些人事后追悔莫及,投案自首,还要被无休止羁押,以至于其他人不敢投案,索性随便吧;八是不利于社区矫正,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给社会关系修复、个人改造带来困难。
  四、“三类”案件不得不捕及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
  “三类”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和盗窃案,大部分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交通肇事又是过失犯罪。由于诸多因素不得不捕,造成捕后轻刑判决。
  (一)案件存在上访隐患,造成轻微刑事案件不得不捕
  非羁押诉讼制度实行以来,该院虽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策,做了大量的矛盾化解工作,但是根据Y实际,受理的此三类案件较多,尤其三类案件中的故意轻伤害、交通肇事两类案件占比例更高。在审查逮捕环节,因为办案期限只有7天,被害人往往抓住嫌疑人的心理,不是漫天要价,就是干脆不和解,办案人员稍有不妥,便会受人一柄,甚至有些被害人扬言,如果不逮捕,以上访相威胁,最终不得不批捕。   (二)执法单位的价值取向不同,执法思想不统一
  作为侦查的公安机关内部考评的需求,办案有任务数,并且与绩效考评、岗位、职务挂钩,导致只单纯的追求办案数量,而不注重办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公安机关单纯考评批捕、起诉数量多少;而检察机关则考评捕后轻刑判决率。轻刑判决率越高,证明所办理的案件质量不高,且与提倡的非羁押诉讼制度相悖,不利于矛盾化解,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切实际地只追求案件数量,在案源少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办案指标,小题大做,甚至暗示、给受害人出谋划策不和解,利用审查逮捕期限短促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从捕后和解的案例不难看出,捕前完全可以和解的案件,由于种种因素,导致不能和解,批捕环节的7天时间一到,不得不作出批捕决定。近年来因侦查机关人为因素达不成和解而不得不批捕的案件占一半还要多。
  (三)赔偿标准要求过高,不能达成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能否和解,能否达到被害人的谅解,成了捕与不捕的关键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害人把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作为赔偿的筹码,漫天要价,如果对方赔偿不到位,便不同意和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济条件好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急于取保出来,便会答应受害人的要求,其他案件的受害人也纷纷效仿,造成刑事和解要求赔偿金一路攀高,动辄几十万,比法定程序计算的数额高出数倍,据统计,轻伤害案件赔偿金额从原来的几千元上升到了2012年的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2013年上升至二十余万元。交通肇事案件也从原来的十余万元上升到了三、四十万元。超出常人所承受的能力。经济条差的犯罪嫌疑人赔偿不到位,只能被批捕。
  五、破解对策
  (一)实事求是,客观执法
  作为侦查机关,办案的根本目的应是为了社会和谐、稳定,既要讲究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但现实情况是侦查机关,往往把绩效考评、个人进步与办案数挂钩,这种不切实际地分任务数,一概追求案件批捕、起诉数量,造成消极化解工作。衡量法制环境的优劣,并不在办理了多少案件,在有案必办,有案必破的情况下,案件少,说明社会治安状况好。所以,盲目追求案件数量,会使执法办案左向,陷入误区。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本来可以通过做工作达到和解的,可是由于这种原因,反而加深了矛盾,最终检察机关不得不作出批捕、起诉决定。这与立法本义相悖,与化解社会矛盾不利,不是执法者的价值取向。要改正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及时召开联谊会,加强沟通,统一思想,统一执法标准,把一切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化解矛盾作为基本出发点,达到统一执法目的。
  (二)严厉打击,快捕、快诉
  对多发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盗窃案件,应做到严厉打击,快捕、快诉。多发性盗窃案件,不仅侵犯了某些人的财产权,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司法机关要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有效手段,防患于未然。如加强常态巡逻,在频发区域加装视频设备,设置举报热线电话,设立见义勇为奖励机制等,始终保持严打态势,让窃贼始终处于人人喊打的大气候中,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心理负担,进而减少此类犯罪。
  (三)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非羁押诉讼”刑事政策
  打防并举、宽严相济,在司法活动中应大胆实践。对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符合法定从轻情节的,应依法从宽从快处理,对冥顽不化、顶风作案、情节恶劣的,要硬起手来,从严打击,威慑犯罪,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通过普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通过普法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的觉悟,提高普法,让人们认识到与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提高保护财产的意识。广开普法渠道,可以依托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报道,也可利用电视、广播开展法制讲座,以案释法,也可以拟定法制宣传周,走进社区、学校等场所,用发生在身边的事,晓明利害关系,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总之,要通过普法教育,让人们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应受惩罚性,让人们懂得遵纪守法,遇事会用法,有勇气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
  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是大局要求,是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客观诉求,也是执法者积极追求的目标。“三类”案件的频发,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为此,作为执法者,务必公正执法,保持清醒头脑,提升大局意识,把化解社会矛盾,惩治犯罪,保和谐、促稳定,促发展作为工作方向,以办案为平台,扬善惩恶,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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