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下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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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对个人信息的深层获取和利用,这对个人信息保护构成了威胁.反垄断法虽然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也会在理论基础及如何与各子领域结合方面受到挑战.尽管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以经济影响为中心、排斥对个人信息保护等非经济因素的考量,但在互联网领域,新的技术和竞争特征给理论发展提供了基础.在目前的两条理论发展进路——独立价值路径与产品质量路径中,后者对我国来说是更优选择.在后者与各子领域结合的过程中,垄断协议案件的难点是对违法行为的侦查和发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需要关注对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之间关系的处理,经营者集中案件则要留意审查案件覆盖范围上可能发生的变化,后两者的评估侧重也各有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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