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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滞留带来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赵利民
[案例]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0人的旅游团赴上海、苏州旅游。时间是1号起程,6号晚上乘特快列车返程。但直到返程前一天,旅行社仍未买到合同中约定的特快列车车票,只买到了普快车票,比特快要晚8小时到达游客住地。旅行社向游客表示,不仅退还票价差额,还承担因延迟到达而增加的费用并可按规定给予游客适当补偿。游客则认为,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特快列车,旅行社必须依约履行,否则拒绝返程。由于旅行社始终未能买到特快车票,游客果真拒绝返程。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游客于7号晚返程。滞留期间,游客每人多支出了300元费用,游客认为是旅行社造成的,要求旅行社赔偿,遭到旅行社拒绝。于是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法院会支持游客的诉讼请求吗?
[说法]本案中,旅行社的解决方式应该说是合理的,如表示将退还票价差额,承担新增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等。面对这一纠纷,游客可采取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游客采取的方式是拒绝返程,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属过度维权。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因游客的滞留带来的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身承担,法院不会支持游客的诉讼请求。
银行卡资金被冒领责任由谁承担
□万剑敏
[案例]2006年3月,李某和付某签订了一份电解铜的购销合同,约定李某在银行申办储蓄存折和银行卡,存入购货资金备付某查询,李某收货并验收后,告知付某取款密码,并提供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付某方可取款。李某如约在账户上存入购货款25万元,但迟迟不见货到位,通过查询银行,李某得知账户上的存款已被别人使用银行卡于4月2日在银行柜台一次性取走。经查,取款人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李某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失,要求银行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遭到拒绝。于是李某将该银行告上法院。
[说法]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有关储户的信息内容被存储在银行卡中,任何人掌握银行卡及密码都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而直接通过自动提款机取款。因此,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储户丧失银行卡及密码实际上就丧失了对存款的保护。本案中,李某虽自称从未丧失过对银行卡及密码的占有,但事实上确有人利用李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取走了存款。因此,李某对存款被冒领存在重大过错。但是,银行在办理该笔25万元大额取款业务时也存在过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而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只审查了取款凭证和密码的真实性,遗漏了对提款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因此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某人民币75000元。
可以同时继承继父和生父的遗产吗
□冷华
[案例]林某读小学时,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母亲随后又结婚,而继父一直抚养照顾其至成年,但未办理收养关系。成年后,继父年老体弱,一直由林某负责赡养至今,继父的亲子未对其尽过赡养义务。2007年2月和4月,继父与生父相继去世,两人均未留下遗嘱。在处理两人的遗产时,继父的亲子要求林只可以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请问,林某可以同时继承继父和生父的遗产吗?
[说法]本案关键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特殊之处在于,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那么即使两者之间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继子女是可以继承被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母的遗产的。同时,由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正式的收养关系,他们与自己的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条规定亦更加明确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同时他们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林某与继父之间仅形成抚养关系,但由于未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故其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母亲的再婚而消除,林某仍是其生父的儿子,对生父的遗产有法定继承的权利。由于其继父对其抚养教育,而林某也赡养了继父,故与继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的权利。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林某是继父与生父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继父与生父的遗产。
捐给孩子的钱到底属于谁
□王景龙
[案例]张的孩子晓鹂不幸得了白血病,所在学校为他发起募捐,先后在学校和社会捐得近15万元,即使如此孩子还是去世了,学校为孩子治病花去近10万元,还剩5万多元。孩子去世,学校一直没将余款转给张。张几次催要,都无结果。无奈之下,以“款是孩子的,孩子去世应由父母继承”为由起诉到法院。
[说法]本案涉及诸多关系捐赠人与募捐人、募捐人与受赠人、捐赠人与受赠人等。学校为学生发起募捐,捐赠人与募捐人形成的是募捐合同关系,此合同以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是为受赠的学生签订的。它不同于赠与合同,赠与人直接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募捐合同的募捐人不是受赠人,他是募捐发起人,号召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对特定的人进行募捐,收到募捐款后,由他转交给受赠人。募捐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募捐不交付捐赠物,捐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募捐人不履行募捐合同特定义务向第三人转移捐赠物,募捐人应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募捐人在不履行募捐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时,在正常的情况下,募捐人应当将募捐款交予受赠人,现在的问题是受赠人已经死亡,募捐人与捐赠人设定的第三人利益已不存在,其募捐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捐赠人可以根据这一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如合同撤销,剩余的捐赠款,应当返还给捐赠人,孩子的家长不能以剩余的捐款是孩子的遗产而要求继承。这样处理比较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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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民
[案例]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0人的旅游团赴上海、苏州旅游。时间是1号起程,6号晚上乘特快列车返程。但直到返程前一天,旅行社仍未买到合同中约定的特快列车车票,只买到了普快车票,比特快要晚8小时到达游客住地。旅行社向游客表示,不仅退还票价差额,还承担因延迟到达而增加的费用并可按规定给予游客适当补偿。游客则认为,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特快列车,旅行社必须依约履行,否则拒绝返程。由于旅行社始终未能买到特快车票,游客果真拒绝返程。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游客于7号晚返程。滞留期间,游客每人多支出了300元费用,游客认为是旅行社造成的,要求旅行社赔偿,遭到旅行社拒绝。于是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法院会支持游客的诉讼请求吗?
[说法]本案中,旅行社的解决方式应该说是合理的,如表示将退还票价差额,承担新增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等。面对这一纠纷,游客可采取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游客采取的方式是拒绝返程,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属过度维权。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因游客的滞留带来的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身承担,法院不会支持游客的诉讼请求。
银行卡资金被冒领责任由谁承担
□万剑敏
[案例]2006年3月,李某和付某签订了一份电解铜的购销合同,约定李某在银行申办储蓄存折和银行卡,存入购货资金备付某查询,李某收货并验收后,告知付某取款密码,并提供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付某方可取款。李某如约在账户上存入购货款25万元,但迟迟不见货到位,通过查询银行,李某得知账户上的存款已被别人使用银行卡于4月2日在银行柜台一次性取走。经查,取款人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李某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失,要求银行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遭到拒绝。于是李某将该银行告上法院。
[说法]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有关储户的信息内容被存储在银行卡中,任何人掌握银行卡及密码都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而直接通过自动提款机取款。因此,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储户丧失银行卡及密码实际上就丧失了对存款的保护。本案中,李某虽自称从未丧失过对银行卡及密码的占有,但事实上确有人利用李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取走了存款。因此,李某对存款被冒领存在重大过错。但是,银行在办理该笔25万元大额取款业务时也存在过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而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只审查了取款凭证和密码的真实性,遗漏了对提款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因此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某人民币75000元。
可以同时继承继父和生父的遗产吗
□冷华
[案例]林某读小学时,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母亲随后又结婚,而继父一直抚养照顾其至成年,但未办理收养关系。成年后,继父年老体弱,一直由林某负责赡养至今,继父的亲子未对其尽过赡养义务。2007年2月和4月,继父与生父相继去世,两人均未留下遗嘱。在处理两人的遗产时,继父的亲子要求林只可以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请问,林某可以同时继承继父和生父的遗产吗?
[说法]本案关键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特殊之处在于,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那么即使两者之间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继子女是可以继承被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母的遗产的。同时,由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正式的收养关系,他们与自己的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条规定亦更加明确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同时他们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林某与继父之间仅形成抚养关系,但由于未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故其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母亲的再婚而消除,林某仍是其生父的儿子,对生父的遗产有法定继承的权利。由于其继父对其抚养教育,而林某也赡养了继父,故与继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的权利。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林某是继父与生父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继父与生父的遗产。
捐给孩子的钱到底属于谁
□王景龙
[案例]张的孩子晓鹂不幸得了白血病,所在学校为他发起募捐,先后在学校和社会捐得近15万元,即使如此孩子还是去世了,学校为孩子治病花去近10万元,还剩5万多元。孩子去世,学校一直没将余款转给张。张几次催要,都无结果。无奈之下,以“款是孩子的,孩子去世应由父母继承”为由起诉到法院。
[说法]本案涉及诸多关系捐赠人与募捐人、募捐人与受赠人、捐赠人与受赠人等。学校为学生发起募捐,捐赠人与募捐人形成的是募捐合同关系,此合同以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是为受赠的学生签订的。它不同于赠与合同,赠与人直接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募捐合同的募捐人不是受赠人,他是募捐发起人,号召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对特定的人进行募捐,收到募捐款后,由他转交给受赠人。募捐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募捐不交付捐赠物,捐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募捐人不履行募捐合同特定义务向第三人转移捐赠物,募捐人应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募捐人在不履行募捐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时,在正常的情况下,募捐人应当将募捐款交予受赠人,现在的问题是受赠人已经死亡,募捐人与捐赠人设定的第三人利益已不存在,其募捐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捐赠人可以根据这一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如合同撤销,剩余的捐赠款,应当返还给捐赠人,孩子的家长不能以剩余的捐款是孩子的遗产而要求继承。这样处理比较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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