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带给我们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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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酒驾”现象屡禁不绝说明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重视和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刻不容缓。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意识的培养要防止片面性、注重基础性和差异性、方法应灵活多样。
  关键词:青少年;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6-135-002
  
  最近,各地媒体相继报道了成都、南京两地法院对孙伟铭、张明宝因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社会反响十分强烈。自此案件发生以来,全社会对酒后驾车关注的力度前所未有,公安部于去年8月15日開始,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查处力度也前所未有,即便如此,仍然有人顶风作案,酒后驾车频有发生。对于“酒驾”的违法性、危害性人所共知,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几乎成为社会公害?《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792人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其原因,近7成人认为是源于违法成本过低,而近6成人表示,公众普遍缺乏对生命尊重的责任意识。社会舆论及一些专家均认为应加大惩处力度,目前的法律法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严刑峻法并非灵丹妙药,“运动战”也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强,以至有禁不止,有法不依。
  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长期的规范的法律教育。检视、反思我们的法律教育,全国性的社会普法教育已历经第五个五年规划,但实际效果不明显,知晓法律不等于信仰法律,公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切实加强;学校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没有系统的计划,只零星散见于个别年级的个别学期中,依照目前的学校法律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那是奢望。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思想意识及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法治社会的未来需要青少年去建设,“酒驾”屡禁不绝的严峻事实警示我们,重视学校的法律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
  法律意识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1.法律意识培养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身体和心理迅速成长的关键时期,身体发育逐渐成熟,但心理还比较幼稚,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他们对大千世界充满好奇、新鲜感,渴望融入这个世界,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而大千世界是纷繁复杂的,美丽的外表下往往涌动着暗流,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中形形色色良莠掺杂的现象无时不刻影响着他们,多元化的价值观常使他们无所适从。因此,我们要规范和引导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一方面,培养青少年高尚的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他们的成长指引正确的方向;另一方面,要通过有计划的法律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法律能够指引青少年的行为,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可以预测自己与他人的行为合法与否,同时能够对他人的行为用法律的标准作出评价,自觉地通过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法律现象达到自我教育。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让他们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社会总体违法犯罪人数中的比例,已明显上升,这除了青少年受社会中不良思潮的影响,新形势下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错乱迷惘的原因外,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青少年误入违法犯罪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实践中,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认识不清,甚至不知晓者大有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由此产生的法盲悲剧不断上演,这再次警示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应是我们认真对待的一个严峻课题。
  2.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1999年春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治国方略正式载入宪法,这意味着中国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根本变化,即从人治走向法治。法治社会需要树立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及权利本位的思想观念,它需要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培养,特别是宪法、法律至上观念的培养,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观念先导和基础。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影响,广大社会成员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观念障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要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必须“已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获得大家的服从”。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社会的未来,法治社会需要他们去建设,因此,要重视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从小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并转化为自己自觉的行动,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二、法律意识培养的方法
  1.思想上要重视,防止片面性
  社会、学校、家庭都非常关注和重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但其重心往往侧重于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思想品质,期望人人都能成为“高尚的人”,这是很难做到,也不现实的,只能是美好的愿望。我们的教育不可能做到个个成才,但要使人人成“人”,成为合格的公民。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具有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重视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之头脑中形成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非一朝一夕,应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其次,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要防止片面性。目前,社会、学校、家庭都存在这样的观点,认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就是为了追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犯罪,错误地以为只要能确保青少年不违法犯罪,其法律教育就是成功的,为此,常常围绕这个中心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有关部门也时常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图片展搬进校园,聘请的法制副校长开设的讲座往往谈的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针对青少年编写的案例选编基本是刑法方面的内容,为了增加法律教育的效果,有的学校还组织部分学生到劳教所或监狱亲身感受等等。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工作,尽管能让青少年了解法律的权威性,尤其是刑罚的震慑力和惩罚性,使之在犯罪面前畏而怯步,但遵守法律却不是单纯地依靠“畏惧”就可以取得的,它更加需要的是对法律的信仰,是对法律的敬畏和信赖,而这一切必须源于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培养。
  2.法律教育注重基础性和差异性
  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要注重基础性,因为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而是通过法律教育使之成为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因此内容只能涉及一些基本的权利义务,同时,还要有差异性,针对各个阶段学生的年龄特点及理解能力,对学生法律教育内容宜作区别。
  小学阶段的学生属于无行为能力,应主要进行权利意识的培养。我们的社会正从义务社会向权利社会过渡,社会的进步需要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一方面,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是权利主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受教育权、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受抚养权等等;另一方面,小学生的权利也最容易受到侵害,通过法律教育要让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此外,小学生缺乏履行义务的能力,,也不宜进行法律义务的教育。当然,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应当有所了解,从小培养公共秩序观念,譬如交通法规等。
  初中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是心智快速发展时期,是人生道路的关键环节,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易发阶段。他们已具有一定的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因此,除了继续进行权利意识的培养,应重视义务意识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当担负起的法律责任,自觉用法律来指引规范自己的行为,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如违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教育的内容应以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为内容,如基本政治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秘密、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等,此外可适当进行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教育,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
  高中学生正走向成熟,即将或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他们将逐步走向社会,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承担起更多的法律义务。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逐步形成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自覺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内容可涉及婚姻家庭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等。“每一条法律条文的背后都站着一个法理”,可适当进行法律理论教育,提高法律素养,使其能够不但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
  3.法律教育方式讲究灵活多样
  法律是人们对长期以来社会规范的总结和提炼,必须与丰富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才具有生命。在法律教育中,切忌板着面孔,将青少年仅仅看成容器进行灌输,进行简单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而要将他们作为教育主体,充分发挥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将教学内容演化为一个个生动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剖析,使之融入其中,潜移默化,形成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眼光面对生活。可聘请法律界和教育界人士,针对青少年各个阶段特点编写适合他们阅读的法律教材,并将法律课程纳入每学期的教学计划,保证课时,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教学。教学形式可多种多样,可采用案例探讨、正反辩论、庭审观摩、课本剧表演、橱窗展示等,还可以聘请法律界人士开展讲座,因为他们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南京有学校就聘请律师为学生上课,很受学生欢迎。
  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反思目前的法律教育现状,重视和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刻不容缓。“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持续不断地法律熏陶,才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遵纪守法才能成为青少年自觉的行为,法治社会的理想才会真正实现,才能避免“酒驾”之类的现象一次又一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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