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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伊始,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农村经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强劲,在全国也显示出一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现象。但另一方面,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散的、低效的小农经济,及其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弊端,明显成了横亘在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牵动面宽的“瓶颈”,迫切需要构建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新型组织载体,担当起建设新农村的历史使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合组织)的现状
目前,活跃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农民自己创办的新兴组织,一般发育的时间并不长,比较早一些的专业合作组织也不过十几年之久。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为“农合组织”。农合组织是农民群体以农业种植、养殖、初加工等专门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扶持下,依据《章程》和民主管理程序,通过入股形式自发将利益联结起来的“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数量较多,涉及产业项目较广。目前全国农合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其中各类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参加农合组织的正式农户成员达到2363万户,占2.5亿农户总数的9.5%;农合组织的非正式农户成员3245万户,两项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帮助农民致富是农合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有的地方将这个组织称为“专业合作社”,如西瓜专业合作社、禽类养殖专业合作社,个别地方称之为“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村经济联社”;也有的地方称之为“专业协会”,如蔬菜协会、金银花专业技术协会,个别的还称之为“技术服务协会”、“产销协会”、“产销联合会”等。
尽管这类“农合组织”在称谓上有着明显差别,行政审批的部门各有不同,但本质特征决定了它们都属于比较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最需要、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最紧密、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农民积极参与的呼声最高的农合组织。这类农合组织应该是我国农村中农民自办的自我管理组织的主体。
新的历史条件下“农合组织”的本质
中国“三农”问题根本来说是农民问题。我国农村特有的社会结构及其亲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的社会基础,决定了新农村建设必须构建以农民为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新型组织模式。历史上,我们曾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以生产队组织模式去组织广大农民,换来的结局是贫穷,实践证明根本行不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推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土地承包制,给农村带来天翻地覆的巨变,但是要应对WTO条件下全球竞争,小规模的家庭组织模式与大市场的新矛盾就凸现出来。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模式能够在家庭生产经营单元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担负起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条件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任务呢?富于创造精神的中国农民探索了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方式。
作为农民自办的群众组织,“农合组织”的性质是“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无论是我国创办初期的供销合作社,以及国际上的“农合组织”无不如此。首先,农合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形成紧密型所有者利益关系,而且限定股份数额,防止发生大股操纵。其次,“农合组织”一般都是以当地某特色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帮助农民获取生产经营以外环节的利润。再次,“农合组织”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共同富裕,为组织内全体成员服务。第四,“农合组织”遵循国际合作社通行规则,进行内部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并且设有监督机制。最后,“农合组织”奉行独有的向农民返还利润的分配形式,所有组织成员都享有这份收益。
“农合组织”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载体作用
在培育和发展“农合组织”上,最具借鉴意义的是大家公认的邻国日本、韩国。日本农协组织是在法律保护、政府支持和农民拥护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属于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法人,对日本战后濒临崩溃的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简要讲,日本农协有三项主要职能:一是服务农业,包括进行农业生产指导,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统一收购和销售农产品。二是信用合作,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开展信贷和保险业务,为农协会员服务。三是社会共济和福利,包括农村医疗、婚丧嫁娶、文化娱乐等项事业,减轻农民负担。无独有偶,韩国农协具有非盈利的法人组织的法律定位,同样是在国家法律保护、政府推动和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创建发展的。韩国农协担当着“发展农业、银行业务、争取权益”三项主要职能,它们既是颇具影响力的“新村运动”的主要担当者,也是韩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
那么,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合组织”发挥哪些基本功能呢?
1.发挥农民经济组织的功能,服务“三农”,带领农民持续增收,创建和谐社会。
2.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功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及定价权。
3.发挥反映农民意愿的功能,协助党和政府制定农村政策。
4.发挥农民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农民权益。
5.发挥农村基层组织载体的功能,承担政府委派的工作任务及福利事业。
6.发挥农民的民间组织的功能,参与国际间交流对话,尤其是解决农产品市场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
为此,要在新农村建设中规范发展“农合组织”,可采取的具体对策有立法保护、规范管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创新政府对农村管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等。
在操作策略上,首先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次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合组织”管理体系;再次,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适度控制以“维权”为主的农会社团,并且通过发展农合组织引导一些地方的农会纳入到法制轨道。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合组织)的现状
目前,活跃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农民自己创办的新兴组织,一般发育的时间并不长,比较早一些的专业合作组织也不过十几年之久。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为“农合组织”。农合组织是农民群体以农业种植、养殖、初加工等专门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扶持下,依据《章程》和民主管理程序,通过入股形式自发将利益联结起来的“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数量较多,涉及产业项目较广。目前全国农合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其中各类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参加农合组织的正式农户成员达到2363万户,占2.5亿农户总数的9.5%;农合组织的非正式农户成员3245万户,两项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帮助农民致富是农合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有的地方将这个组织称为“专业合作社”,如西瓜专业合作社、禽类养殖专业合作社,个别地方称之为“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村经济联社”;也有的地方称之为“专业协会”,如蔬菜协会、金银花专业技术协会,个别的还称之为“技术服务协会”、“产销协会”、“产销联合会”等。
尽管这类“农合组织”在称谓上有着明显差别,行政审批的部门各有不同,但本质特征决定了它们都属于比较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最需要、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最紧密、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农民积极参与的呼声最高的农合组织。这类农合组织应该是我国农村中农民自办的自我管理组织的主体。
新的历史条件下“农合组织”的本质
中国“三农”问题根本来说是农民问题。我国农村特有的社会结构及其亲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的社会基础,决定了新农村建设必须构建以农民为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新型组织模式。历史上,我们曾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以生产队组织模式去组织广大农民,换来的结局是贫穷,实践证明根本行不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推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土地承包制,给农村带来天翻地覆的巨变,但是要应对WTO条件下全球竞争,小规模的家庭组织模式与大市场的新矛盾就凸现出来。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模式能够在家庭生产经营单元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担负起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条件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任务呢?富于创造精神的中国农民探索了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方式。
作为农民自办的群众组织,“农合组织”的性质是“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无论是我国创办初期的供销合作社,以及国际上的“农合组织”无不如此。首先,农合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形成紧密型所有者利益关系,而且限定股份数额,防止发生大股操纵。其次,“农合组织”一般都是以当地某特色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帮助农民获取生产经营以外环节的利润。再次,“农合组织”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共同富裕,为组织内全体成员服务。第四,“农合组织”遵循国际合作社通行规则,进行内部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并且设有监督机制。最后,“农合组织”奉行独有的向农民返还利润的分配形式,所有组织成员都享有这份收益。
“农合组织”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载体作用
在培育和发展“农合组织”上,最具借鉴意义的是大家公认的邻国日本、韩国。日本农协组织是在法律保护、政府支持和农民拥护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属于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法人,对日本战后濒临崩溃的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简要讲,日本农协有三项主要职能:一是服务农业,包括进行农业生产指导,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统一收购和销售农产品。二是信用合作,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开展信贷和保险业务,为农协会员服务。三是社会共济和福利,包括农村医疗、婚丧嫁娶、文化娱乐等项事业,减轻农民负担。无独有偶,韩国农协具有非盈利的法人组织的法律定位,同样是在国家法律保护、政府推动和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创建发展的。韩国农协担当着“发展农业、银行业务、争取权益”三项主要职能,它们既是颇具影响力的“新村运动”的主要担当者,也是韩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
那么,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合组织”发挥哪些基本功能呢?
1.发挥农民经济组织的功能,服务“三农”,带领农民持续增收,创建和谐社会。
2.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功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及定价权。
3.发挥反映农民意愿的功能,协助党和政府制定农村政策。
4.发挥农民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农民权益。
5.发挥农村基层组织载体的功能,承担政府委派的工作任务及福利事业。
6.发挥农民的民间组织的功能,参与国际间交流对话,尤其是解决农产品市场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
为此,要在新农村建设中规范发展“农合组织”,可采取的具体对策有立法保护、规范管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创新政府对农村管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等。
在操作策略上,首先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次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合组织”管理体系;再次,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适度控制以“维权”为主的农会社团,并且通过发展农合组织引导一些地方的农会纳入到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