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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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刘律师,您好!
  我哥哥经媒人介绍和一女孩订了婚,相处了半年,但因性格不合,感情也不好,想要分手,请问给女方的彩礼能否要回?
  求助人:张小姐
  Q2:刘律师,您好!
  我和一个男的订婚有半年了,后来他又和别的女孩谈恋爱了,就要求我和他退婚,还要我退还彩礼。我不甘心退给他,是他对不起我的,他就和我来硬的,叫我把见面礼退还给他。一次次恐吓我,扰乱我的生活,三番五次带人去我家找我,还到我工作的地方去捣乱,我没理他。他说要让我的家人付出代价,后来他知道我去外地工作了,于是就起诉我了。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请给点意见,谢谢!
  求助人:钱小姐
  A:两位女士好!“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的习俗,是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按照习俗,赠送彩礼表示缔结了婚约,一般不能反悔,如果女方反悔要将彩礼退还男方,如果男方反悔则一般不能要回彩礼。在法律上,我国的《婚姻法》针对禁止买卖婚姻或者禁止借婚礼索取财物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彩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在我国还大量存在着为结婚送彩礼的习俗,法律暂时还不宜作出过于明确的界定。对于彩礼的纠纷问题,一般通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加以研究解决。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其中第十条专门针对彩礼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法院应当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结合本案例,男方已经给付了女方彩礼,但是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仍然处于恋爱阶段,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其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且共同生活中消耗了部分彩礼的,那么已经消耗的部分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此外,以上两案例中都提到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大多数情况下女方会觉得男方感情上对不起自己,或者不愿意返还彩礼,或者要求男方进行补偿。但是这类想法或要求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类似这类感情债一方面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择偶是一种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法律一般不对此进行干预。因此择偶成功或失败,均应情感自负,不存在财产性权益。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联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163.com,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刘军杰律师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妇联、上海市总工会特邀讲师。刘军杰律师具有在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多年法律工作经历,能够运用有效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解决疑难、复杂诉讼及非诉业务案件。擅长承办和研究公司、合同贸易、房地产、侵权、ADR、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案件。
  Q3:刘律师,您好!
  我老公被判刑10年,现在在江苏服刑,我想离婚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他的户口在浙江,我的户口在内蒙古,一般需要办一些什么手续。
  求助人:王女士
  A:王女士,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的起诉管辖法院以被告的居所地为准。但是对于被告是被监禁的,则适用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例中被告被判刑10年,服刑地在江苏省,那么原告起诉离婚应该向自己的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如果原告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并且已經实际居住了一年以上,那么原告的实际居住地就是她的经常居住地,原告应当向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提供双方的结婚证明、户籍证明、被告的刑事判决书、原告的居住证明(有经常居住地时)等基本文件材料,如果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还需要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并起草好离婚起诉状。材料准备齐后可递交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是否离婚属于对身份关系的处分,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作出决定,不能由别人代理。因此法律对因为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庭的当事人,也要求他们必须提供书面意见。本案例中的被告因为被监禁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他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来表明自己的立场。
  Q4:刘律师,您好!
  我和丈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将我们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送给女儿,女儿由我抚养。当时丈夫同意离婚后就去办过户,可是在我们去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我丈夫反悔了。他说房屋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我该怎么办呢?
  求助人:唐女士
  A:唐女士,你好!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房产的约定,与单纯的赠与行为并不相同,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有些夫妻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在离婚目的达到后又随便撤销赠与,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据此,你们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的将房屋赠送给女儿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撤销。你可以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Q5:刘律师,您好!
  我父亲55岁,常年赌博,一直赌得很凶,还借起了高利贷。我刚帮他还了10万元,他也向我们子女承诺不会再去赌了,可偷偷还在去赌还在借高利贷。我对父亲很失望,毕竟自己还有老婆女儿,这样下去我也吃不消,我该怎么办?我该用什么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家庭和母亲呢?
  求助人:牛先生
  A:牛先生,你好!赌博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家庭不和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原因。当事人为赌博而举债,这类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作为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没有义务替债务人还债。因此,你大可不必为你父亲在外借赌债而替他还债,况且高利贷也不受法律保护,故此建议你们立即停止帮助你父亲归还赌债。
  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帮助你父亲走出泥潭,可以视情况将他们聚赌的行为向警方举报,通过接受法律的惩处来警醒你父亲。
  如果你父亲深陷赌博泥潭不能自拔,将给你母亲也带来风险和不安。为考虑保护你母亲,如果他们夫妻感情已经因赌博受到重创,建议你母亲与父亲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可以避免父亲再赌博举债带来的风险和对家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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