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来的临时打杂人员行贿如何定性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h28731571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情
  2012年,李某某为了能够申报成功某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了解到凭江某私人关系借到某国家机关临时打杂、帮忙的张某某,和主管该项目资金审批的处长江某关系密切,遂找到张某某,承诺如果申报成功该项目资金,将送财物给予张某某。张某某事后在李某某申报该项目资金流程、项目申报书文件材料、申报相关信息等环节给李某某提供帮忙,帮助李某某顺利申报成功该项目资金。2013年,李某某给予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4年案发。
  二、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某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江某借来的临时打杂人员张某某送10万元的行为的定性 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行为人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张某某只是临时打杂人员,但其也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了公务,属于国家机关中的临时工作人员,张某某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向非工作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为张某某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其送财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当然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应该对该行为宣布无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行为目前不宜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一)该行为不符合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征
  依据刑法第389条之规定,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某只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江某凭借私人关系借来的临时打杂、帮忙人员,未与该国家机关签订有关合同手续,不属于临聘人员,同时张某某也不从该国家机关处领取报酬,虽然该国家机关有文件规定可以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来帮助工作,但是这只是内部规章,并不是法律。依据体系解释方法,刑法第93条中的“依照法律”中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而不限于狭义的法律,实质上是依法的意思,即行为人的任用、地位、职务、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张某某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另外,针对张某某利用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实现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说法,一方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有对应的行贿罪。亦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给予财物的请托人,不成立行贿罪①”。另一方面,从张某某和江某的证言来看,目前无法查清张某某是否利用江某某的影响力,根据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向张某某行贿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
  (二)该行为不符合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侵犯的法益(客体)
  有人认为,不构成行贿罪,就自然应当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笔者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只能依据该行为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来判定。依据刑法第164条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活动。李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实质上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制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李某某定罪处罚是有些牵强的。
  (三)该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1.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从行贿人最终如何达到目的来看,本案中张某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顺利成功获得该项目资金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是实现不正当利益的关键所在,张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江某关系密切,虽然目前无法查实张某某是否利用了江某的影响力,但是张某某在项目申报流程和文件材料的整理等方面需要与江某咨询、沟通,如果这种行为不处罚,显失公正。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依据刑法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总则其他条文和分则各罪具有指导与制约作用。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要求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对于该行为,刑法上处于立法空白,目前,应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认定。
  3.《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可以考虑以刑法第390条之一来认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规定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该条可以称之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罪,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二,如果2015年11月1日后,可以考虑以该条款来规制李某某的行为。
  [ 注 释 ]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81.
其他文献
摘 要:卖淫女性被杀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区域,由于卖淫女性活动的特殊性,常常会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目标。面对该类案件现场,技术员要把握住该类现场勘验的重点,尤其是生物检材的发现和提取,利用DNA检验技术快速锁定嫌疑人。本文对一宗卖淫女性被杀案现场进行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现场分析和勘验的重点,利用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快速锁定嫌疑人并直接破案的经过,为广大技术员勘查该类案件现场提
无庸讳言,目前的国内艺术市场业已出现书画伪作泛滥成灾,名家作品的收藏者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购进书画仿制品的极不正常局面.几乎每一位其作品在市面上有相应经济价值的书画家-
[摘要]在商业竞争日渐激烈的现代社会,商品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所拥有的品牌的竞争力,因此,品牌的形象设计在商业竞争中占有关键性的地位。在商业展示空间中,标志的设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浅析标志设计在商业展示空间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标志 设计 商业 展示空间 品牌  [中图分类号]J5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5-0079-01
期刊
在建筑施工中,基坑虽然是一种临时性工程,但是对确保现场作业的顺利开展以及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坑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加上施工区域的地质条件复杂
摘 要: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在诉讼及审判期间的证据效力存在差别,只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合理的加以运用,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对证据、证据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进行探讨,为确保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正确使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痕迹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
音乐在当代外语教育中已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手段,本文通过自身教学经验,结合调查问卷,阐述了法语音乐在基础法语的教学阶段中所起的作用。 Music is a common teaching method
摘 要:预防文化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灵魂所在。作为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基层检察机关,要从强理念筑根基、搭平台常警示、创形式重效果、显特色树品牌、增后劲保长效上下大力气加强预防文化建设,让廉洁、健康的正能量充满社会的各个角落,从思想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文化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
与工业文明相辅相成的现代主义艺术,是西方理性主义与科学美学发展到极端的产物。工业文明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给人类带来了空前丰富的物质财富。正如人们所公认的,地球上的
摘 要: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刑事案件侦破率和有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大量应用痕迹检验技术。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在应用刑事痕迹检验技术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应用水平亟待提高。  关键词:基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痕迹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