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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这个地处贵州省北部的小县,以拥有中国最大的磷矿而闻名。当地政府的对外宣传资料上曾豪情满怀地预言,随着磷电产业的崛起,瓮安将赢得世界注目。
2008年6月28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真的使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到黔北小县瓮安。当天下午至29日凌晨,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死因现已查明:三次遗体检验结果均为溺水死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台车辆被焚。
祸起女中学生之死
2008年6月22日零时27分,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雍阳镇派出所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19人员。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于22日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证实其已死亡。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6)班学生。6月22日7时40分许,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工作。
据调查,6月21日20时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到西门河边大堰桥。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约10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陈某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时,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同时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施救。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陈立即返回,跳下河中施救,陈见刘体力不支,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
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结论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某、刘某、陈某等人赔偿50万元。
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由于当日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但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这就是轰动全国的贵州瓮安“6•28”事件。
“6•28”事件共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等,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件背后原是另有隐情
瓮安事件之后,瓮安县公安局政委、局长,瓮安县委书记、县长相继被免职,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三次向百姓鞠躬道歉。石宗源说,造成这些人“下台”的原因,直接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死因已查明:三次遗体检验结果均为溺水死亡),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当地干部被指随意动用警力,并且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
“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瓮安事件的外部原因,石宗源认为:“这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直接插手参与,公然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
在贵州省随后的一系列声明中,黑社会组织均被称为是导致事件暴力升级的罪魁祸首。
据悉,瓮安事件专案组共查获涉案人员116人,通过查获涉案人员的供述,目前共排查出涉案人员共计249名。据专案组介绍,目前被警方抓获的黑帮分子分别属于6个帮派,其中主要是在当地横行已久的“玉山帮”,这个帮派成立于1998年,共有大小头目50多人。这些黑帮团伙平时在当地就为非作歹,还经常威逼青少年加入帮派。在6•28事件中,黑帮分子不仅直接参与了打砸抢烧,同时还组织、教唆、胁迫青少年参与。据了解,目前警方已掌握了这些帮派的动向,并从省、州、县三级抽调精锐警力全方位展开侦破工作。
“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看来,打击黑社会组织将成为未来4个月黔南州的工作重点。
民生的背后是民权
瓮安群体性事件背后真正的问题,在于民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而这种民众对政府关系上的“三不主义”,正是瓮安事件的必然性原因。
如果存在这种民众与政府关系上的高度紧张,任何一个偶然的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社会行动。
瓮安所出现的民众与政府关系扭曲的情形,在我国基层治理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反思瓮安事件,不仅需要跳出偶然事件的表象,还需要跳出个别化事件的细节之争,去反思为什么会出现那种政府与民众关系不应有的扭曲和变异。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问题,就根本意义上看,就是民众在政府治理和公共生活中的角色与地位问题。民众的角色和地位,与我们一直强调的民生、民权、民主等建设和谐社会理念息息相关。
构建和谐而具有建设性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必须真正关注民生。政府应当将当地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升、利益分配的公平、各种各样的民生需求等,作为日常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关注民生问题,在当前最突出就是要将民众的温饱、就业、治安、医疗卫生、最低保障等问题提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首要议程。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的政府与民众关系的底线,也是和谐社会的底线。如果底线失守,人们在内心充溢的焦虑,便会转化为对当地政府的失望、怀疑和不满。
保障民生,为民众谋福祉,一直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在政府与公众关系上,民众的声音一直很弱,民众本来享有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实,因此在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在涉及民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上,他们并没有有效的发言权和控制权。换句话说,民生问题其实是一个民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之所以无视民生疾苦,甚至敢牺牲民众利益而追求自己或者特定利益团体的私利,就是看到了民众权利的虚弱。因此,保障民生,既需要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关注,更需要通过激活和充实民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政府能“硬”起来,与政府展开理性与和平的交流沟通。
以民生为依归,以民权为途径,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民生提出了政府的目的,而民权指明了实现目的的道路,也明确了政府与民众关系中民众的角色和地位。要使民众的应有角色真正“到位”,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治理,转换社会治理的模式,从传统上那种以政府为唯一核心的“管制”模式,向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民众与政府“参与合作”模式转变。以民生为本、以民权为体、以民主为用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使民众与政府以一种有序、和平、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交流、获得互信和理解。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稳定之道
瓮安事件是由偶然事件引爆的。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偶然事件不过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完全可以循着法制的轨道而得到妥当解决,本不至于为人所趁,骤然升级;也就不至于付出今天已经付出的社会成本尤其是人心成本。
长期矛盾一朝引爆,这不是瓮安一地的情况,在社会转型期,在利益分配不平衡之当下,这应有一定的普遍性。只不过在瓮安表现为矿群、移民和拆迁,而在别的地方,则可能表现为别的纠纷。但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千差万别,民众权益受损,在利益分配格局中不对等,不能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红利,则很少能够例外。
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自我定位。在现代社会,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平衡利益分配格局,维持一个公共产品供应充分且财富分配公平公正的格局。而“权”与“利”是息息相关的。“权”为“利”之基,无“权”,“利”必无所依托。要维持一个公平公正的财富体系,就必须以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权威必然以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萎缩为代价。政府權力边界过大的同时,必然把所有社会矛盾和冲突都集中到自己身上。政府就会成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当事方,难于做到应有的超然中立,难于平衡利益格局,这对政府公信力无疑是莫大伤害。但如果政府明确自己的权责,将主要力量用于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那么在公民权利充分保障、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就不难发展出成熟的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社会矛盾就不难有多种出口,一旦矛盾出现,社会自我调节机制就会起作用,可以随时就地消化,不至于潜滋暗长,一发难收。
具体到瓮安,无论矿群纠纷,拆迁纠纷,还是移民纠纷,说穿了都是利益纠纷。瓮安事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益结构不平衡导致的人心不稳定。而利益结构不平衡,则缘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这里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就是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谈判权利。如果民众可以对等谈判,那么当地矿产开发的红利,何至于与当地民众无缘,却让当地民众承受环境破坏的代价?其他诸如拆迁、移民等问题,也是如此。利益博弈中民众的缺位,主要是民众谈判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也为人心的不稳定准备了条件。
记者手记: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公众关心的信息进行披露。问题是,在政府已经披露了相关信息后,公众为什么还有许多质疑?
当下的中国,实现政府行为的制度化、法制化、限制官员的特权,使官员包括警察司法部门行为的公开化、程序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可以把最终消除今天这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期望,寄托在未来的政府改革上,但眼前这样的事件应该如何应付,考验着地方政府。
2008年6月28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真的使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到黔北小县瓮安。当天下午至29日凌晨,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死因现已查明:三次遗体检验结果均为溺水死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台车辆被焚。
祸起女中学生之死
2008年6月22日零时27分,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雍阳镇派出所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19人员。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于22日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证实其已死亡。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6)班学生。6月22日7时40分许,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工作。
据调查,6月21日20时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到西门河边大堰桥。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约10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陈某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时,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同时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施救。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陈立即返回,跳下河中施救,陈见刘体力不支,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
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结论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某、刘某、陈某等人赔偿50万元。
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由于当日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但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这就是轰动全国的贵州瓮安“6•28”事件。
“6•28”事件共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等,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件背后原是另有隐情
瓮安事件之后,瓮安县公安局政委、局长,瓮安县委书记、县长相继被免职,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三次向百姓鞠躬道歉。石宗源说,造成这些人“下台”的原因,直接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死因已查明:三次遗体检验结果均为溺水死亡),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当地干部被指随意动用警力,并且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
“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瓮安事件的外部原因,石宗源认为:“这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直接插手参与,公然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
在贵州省随后的一系列声明中,黑社会组织均被称为是导致事件暴力升级的罪魁祸首。
据悉,瓮安事件专案组共查获涉案人员116人,通过查获涉案人员的供述,目前共排查出涉案人员共计249名。据专案组介绍,目前被警方抓获的黑帮分子分别属于6个帮派,其中主要是在当地横行已久的“玉山帮”,这个帮派成立于1998年,共有大小头目50多人。这些黑帮团伙平时在当地就为非作歹,还经常威逼青少年加入帮派。在6•28事件中,黑帮分子不仅直接参与了打砸抢烧,同时还组织、教唆、胁迫青少年参与。据了解,目前警方已掌握了这些帮派的动向,并从省、州、县三级抽调精锐警力全方位展开侦破工作。
“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看来,打击黑社会组织将成为未来4个月黔南州的工作重点。
民生的背后是民权
瓮安群体性事件背后真正的问题,在于民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而这种民众对政府关系上的“三不主义”,正是瓮安事件的必然性原因。
如果存在这种民众与政府关系上的高度紧张,任何一个偶然的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社会行动。
瓮安所出现的民众与政府关系扭曲的情形,在我国基层治理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反思瓮安事件,不仅需要跳出偶然事件的表象,还需要跳出个别化事件的细节之争,去反思为什么会出现那种政府与民众关系不应有的扭曲和变异。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问题,就根本意义上看,就是民众在政府治理和公共生活中的角色与地位问题。民众的角色和地位,与我们一直强调的民生、民权、民主等建设和谐社会理念息息相关。
构建和谐而具有建设性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必须真正关注民生。政府应当将当地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升、利益分配的公平、各种各样的民生需求等,作为日常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关注民生问题,在当前最突出就是要将民众的温饱、就业、治安、医疗卫生、最低保障等问题提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首要议程。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的政府与民众关系的底线,也是和谐社会的底线。如果底线失守,人们在内心充溢的焦虑,便会转化为对当地政府的失望、怀疑和不满。
保障民生,为民众谋福祉,一直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在政府与公众关系上,民众的声音一直很弱,民众本来享有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实,因此在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在涉及民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上,他们并没有有效的发言权和控制权。换句话说,民生问题其实是一个民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之所以无视民生疾苦,甚至敢牺牲民众利益而追求自己或者特定利益团体的私利,就是看到了民众权利的虚弱。因此,保障民生,既需要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关注,更需要通过激活和充实民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政府能“硬”起来,与政府展开理性与和平的交流沟通。
以民生为依归,以民权为途径,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民生提出了政府的目的,而民权指明了实现目的的道路,也明确了政府与民众关系中民众的角色和地位。要使民众的应有角色真正“到位”,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治理,转换社会治理的模式,从传统上那种以政府为唯一核心的“管制”模式,向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民众与政府“参与合作”模式转变。以民生为本、以民权为体、以民主为用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使民众与政府以一种有序、和平、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交流、获得互信和理解。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稳定之道
瓮安事件是由偶然事件引爆的。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偶然事件不过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完全可以循着法制的轨道而得到妥当解决,本不至于为人所趁,骤然升级;也就不至于付出今天已经付出的社会成本尤其是人心成本。
长期矛盾一朝引爆,这不是瓮安一地的情况,在社会转型期,在利益分配不平衡之当下,这应有一定的普遍性。只不过在瓮安表现为矿群、移民和拆迁,而在别的地方,则可能表现为别的纠纷。但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千差万别,民众权益受损,在利益分配格局中不对等,不能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红利,则很少能够例外。
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自我定位。在现代社会,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平衡利益分配格局,维持一个公共产品供应充分且财富分配公平公正的格局。而“权”与“利”是息息相关的。“权”为“利”之基,无“权”,“利”必无所依托。要维持一个公平公正的财富体系,就必须以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权威必然以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萎缩为代价。政府權力边界过大的同时,必然把所有社会矛盾和冲突都集中到自己身上。政府就会成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当事方,难于做到应有的超然中立,难于平衡利益格局,这对政府公信力无疑是莫大伤害。但如果政府明确自己的权责,将主要力量用于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那么在公民权利充分保障、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就不难发展出成熟的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社会矛盾就不难有多种出口,一旦矛盾出现,社会自我调节机制就会起作用,可以随时就地消化,不至于潜滋暗长,一发难收。
具体到瓮安,无论矿群纠纷,拆迁纠纷,还是移民纠纷,说穿了都是利益纠纷。瓮安事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益结构不平衡导致的人心不稳定。而利益结构不平衡,则缘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这里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就是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谈判权利。如果民众可以对等谈判,那么当地矿产开发的红利,何至于与当地民众无缘,却让当地民众承受环境破坏的代价?其他诸如拆迁、移民等问题,也是如此。利益博弈中民众的缺位,主要是民众谈判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也为人心的不稳定准备了条件。
记者手记: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公众关心的信息进行披露。问题是,在政府已经披露了相关信息后,公众为什么还有许多质疑?
当下的中国,实现政府行为的制度化、法制化、限制官员的特权,使官员包括警察司法部门行为的公开化、程序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可以把最终消除今天这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期望,寄托在未来的政府改革上,但眼前这样的事件应该如何应付,考验着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