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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由谁来监督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我国,相较于对刑事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略微薄弱。作为一名检察人员,笔者拟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含义、性质、特点等的介绍,分析完善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督制约;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52-02
作者简介:杨霄芳(1984-),女,山西晋中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张钰熙(1987-),女,山西长治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含义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含义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并查获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及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活动就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范围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贪污贿赂犯罪;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4.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是指“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在国家权力划分中的归属”。总结分析近年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的有关理论,可以看出对其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所决定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干涉,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这些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侦查活动监督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权、立案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和监管监督权。由此我们发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职务犯罪的一些具体特性所决定
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有一定的优势,且职务犯罪嫌疑人大都有较高的文化层次,犯罪智能化、专业化体现的较为明显,犯罪结果一般不易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检察机关实际上是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来约束公权力的行使,使违法行使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规定的制裁,以此来确保公权力能够依法正确行使,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目的和效果所决定
要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的行为,还要通过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使其丧失担任行政职务及其它社会团体职务的资格。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职务犯罪侦查权不仅具有刑事制裁性,更重要的是具有司法弹劾性。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点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普通的刑事侦查具有共同点。但因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所以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相比,其又具有一些特点,在把握这些特点和规律后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使得机制建设符合规律,更符合实践运用。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对象之特定性
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对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体指的是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享有特定权力、履行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有关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则是指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他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各种行为。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目的之特殊性
相较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要在实现追诉犯罪目的的基础上,通过查处职务犯罪,保障行政、司法等活动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充分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制约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等现象,确保国家政权廉洁稳健。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行为之从属性
前文已经述及,在我国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如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从属于检察权的一种权力。
四、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权的行使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不对等,加之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保密性强等特点,作为一种可以直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一旦被滥用,就会造成权力腐败,给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社会建设造成极大影响。所以构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非常有必要。
1.由刑事诉讼制衡理念所决定的
从形式来看,各部门之间能相互制约,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受同一个检察长的领导,各部门即使存在分歧,最后还是由检察长做决定,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必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所以必须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200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2014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行流程监控、案件信息公开等等都是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具体表现。 2.侦查权本身的权力属性所决定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失控性和扩张性,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发挥的余地较大。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及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时,只需检察机关内部决定,而且个别情况下可以先采取措施后请示汇报。正是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这些特性及侦查活动的隐蔽性、秘密性及内部程序决定性的特点,必须对其加以制约。
3.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所决定的
检察机关不仅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更要对自己所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自律。那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由谁监督,如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呢?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4.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
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之后,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任务予以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过程中,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同样,其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所以说,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制约是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二)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可行性
1.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法律授予,具有可监督制约性
我国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明确规定了其实施范围和运行程序,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限制。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来讲,侦查、公诉、审判三个程序之间相互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侦查权的一种,同样会受到公诉、审判程序的制约,所以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制约是有法律依据的。
2.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其客观规律性,可以进行监督制约
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该权力包括具体的调查取证行为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通过侦查工作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不科学做法,总结出侦查权运行中的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设置对其的监督制约机制。
[ 参 考 文 献 ]
[1]侯鸿勋.<论法的精神>导读[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督制约;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52-02
作者简介:杨霄芳(1984-),女,山西晋中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张钰熙(1987-),女,山西长治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含义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含义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并查获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及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活动就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范围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贪污贿赂犯罪;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4.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是指“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在国家权力划分中的归属”。总结分析近年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的有关理论,可以看出对其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所决定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干涉,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这些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侦查活动监督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权、立案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和监管监督权。由此我们发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职务犯罪的一些具体特性所决定
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有一定的优势,且职务犯罪嫌疑人大都有较高的文化层次,犯罪智能化、专业化体现的较为明显,犯罪结果一般不易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检察机关实际上是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来约束公权力的行使,使违法行使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规定的制裁,以此来确保公权力能够依法正确行使,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目的和效果所决定
要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的行为,还要通过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使其丧失担任行政职务及其它社会团体职务的资格。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职务犯罪侦查权不仅具有刑事制裁性,更重要的是具有司法弹劾性。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点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普通的刑事侦查具有共同点。但因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所以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相比,其又具有一些特点,在把握这些特点和规律后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使得机制建设符合规律,更符合实践运用。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对象之特定性
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对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体指的是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享有特定权力、履行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有关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则是指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他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各种行为。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目的之特殊性
相较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要在实现追诉犯罪目的的基础上,通过查处职务犯罪,保障行政、司法等活动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充分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制约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等现象,确保国家政权廉洁稳健。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行为之从属性
前文已经述及,在我国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如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从属于检察权的一种权力。
四、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权的行使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不对等,加之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保密性强等特点,作为一种可以直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一旦被滥用,就会造成权力腐败,给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社会建设造成极大影响。所以构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非常有必要。
1.由刑事诉讼制衡理念所决定的
从形式来看,各部门之间能相互制约,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受同一个检察长的领导,各部门即使存在分歧,最后还是由检察长做决定,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必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所以必须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200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2014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行流程监控、案件信息公开等等都是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具体表现。 2.侦查权本身的权力属性所决定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失控性和扩张性,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发挥的余地较大。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及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时,只需检察机关内部决定,而且个别情况下可以先采取措施后请示汇报。正是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这些特性及侦查活动的隐蔽性、秘密性及内部程序决定性的特点,必须对其加以制约。
3.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所决定的
检察机关不仅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更要对自己所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自律。那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由谁监督,如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呢?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4.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
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之后,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任务予以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过程中,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同样,其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所以说,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制约是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二)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可行性
1.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法律授予,具有可监督制约性
我国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明确规定了其实施范围和运行程序,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限制。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来讲,侦查、公诉、审判三个程序之间相互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侦查权的一种,同样会受到公诉、审判程序的制约,所以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制约是有法律依据的。
2.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其客观规律性,可以进行监督制约
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该权力包括具体的调查取证行为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通过侦查工作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不科学做法,总结出侦查权运行中的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设置对其的监督制约机制。
[ 参 考 文 献 ]
[1]侯鸿勋.<论法的精神>导读[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