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未遂还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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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聚众斗殴的定义。但是根据罪名表述以及通常普通人的理解,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案例一:范某与王某因在夜宵摊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范某遂打电话给朋友余某带人过来教训王某,余某答应并马上打电话给其五个朋友,一群人带了数把砍刀驱车前往。在途中,范某告诉王某已经打电话让朋友余某带人来了,王某因为害怕就停止与范某争吵迅速离开了。范某没有阻止王某离开,而是马上打电话告诉余某:“事情解决了,不要过来了。”余某等人接到电话后掉头返回家中。
  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余某等六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余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并且因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笔者先从刑法理论上对故意犯罪形态谈起。所谓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从大的分类来说,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其中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未完成形态。
  首先,对于故意犯罪是否既遂,每个罪名均有其既遂的标准。就聚众斗殴来说,完成的标准为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斗殴行为。
  其次,犯罪未完成形态也有三种情况。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这两种形态,其未实施完成的原因均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行为无法继续。而犯罪中止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继续实施。
  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事件停止时所处时间阶段不同,犯罪预备行为所处阶段为预备阶段。刑法将犯罪预备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其中准备工具容易理解,但是制造条件的含义就比较丰富。按照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二版中的表述,制造条件的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等;2.创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等;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是预备还是未遂的另外一个关键性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即进入实行阶段。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行为,要考察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所制造的条件等等。②笔者认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按照上述理论,本案中范某打电话召集人创造了主体条件,准备了工具,驱车前往创造了客观条件。但是他们尚没有接触或接近到王某,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是余某等人赶到指定地点,面对斗殴对象才应被算做“接近”。只有他们所做的行为形成了一触即发、很难控制住的事态,即具有客观上的“紧迫性”,才能被认定为“着手”。本案中的情况显然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因此事情结束时所处阶段应当是犯罪预备阶段。
  既然本案事件终结时所处的阶段为预备阶段,那么只存在两种犯罪形态,要么是犯罪中止,要么是犯罪预备。对于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要构成犯罪中止,根据学界通说,首先在时间上有限制,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结果产生之前。当然它可以是发生在实行阶段,也可以是在预备阶段;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自愿放弃或者自愿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打算。这种内心的想法必须是行为人认为客观上犯罪行为可以继续实行下去,有既遂的可能,但是其基于内心的原因自愿放弃的。是否基于客观障碍产生放弃的想法是区别未遂与中止的关键;再次,犯罪中止要求客观上有中止的行为;第四,结果上要求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使得犯罪未能既遂。
  结合上述理论,范某、余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预备,这就需要追究斗殴没有继续下去的原因了。本案中,首先是对方王某没有了斗殴的故意,或者说他始终就没有过斗殴的想法。其次,斗殴想法积极的范某一方也没有再坚持。“事情解决了,不要来了”意味着他认为对方怕了自己,目的达到了,不需要再打对方了。如果范某坚持要打,他可以有阻止王某离开的行为,哪怕是有阻止的话语,比如告诉王某不要走,或者拖延时间、让余某等人加快速度等等情节,另外,他还可以追击王某,或者和赶到的余某等人追到王某的住地去打,这样仅斗殴的地点不同了而已,犯罪仍可继续。但是范某的做法是——就此作罢。并且他马上通知了路上的余某等人不要过来。他在客观上有了中止行为,在结果上也有效地阻止了同伙的到来,防止了事态恶化,当地秩序因此没有受到影响。笔者所在江苏省,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曾于2000年在《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就聚众斗殴未遂作出过这样的解释:“斗殴一方或者双方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未逞,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处罚。”那么因为斗殴一方或者双方自动放弃斗殴而未逞,就应当按犯罪中止来认定。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在斗殴的预备阶段都有了放弃斗殴的想法,并且在行动上实施了中止行为,客观结果上制止了斗殴的发生,应当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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