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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和《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关系金融发展的重要法规;1997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法》.至此,从法律上基本上明确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的定位及其职能、业务范围的划分;基本上明确了金融与非金融、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与权限以及违背这些法律规定的定罪与处罚,应该说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稳定金融秩序的金融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