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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关于证据标准、取证程序方面规定的变化,对实践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行至今,笔者总结近3年办案实务情况,认为自侦部门 “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受到极大挑战,已很难适应形势要求。本文以一些成功案例为指导,分析总结好的办案方式方法,从扎实的初查工作、充分运用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等方面入手,以期对今后侦查工作做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证据标准 初查 间接证据 再生证据
作者简介:陈韩杰,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并施行以来,其中关于侦查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根据以往办案实践的探索总结,认为新法实施以来已经对侦查工作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导致言词证据的获取难度加大,不稳定性增强,实物证据的重要性凸显。
回顾过去,我们办案中确实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倾向,侦查人员习惯通过打疲劳战、强攻硬取、打擦边球来获取口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和完善其它证据。这种“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工作做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中,笔者将从一些成功案例中汲取新的办案方法,以期为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借鉴。
一、将办案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依托信息科技手段全面收集证据信息
2010年湖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受贿案中 ,侦查人员将办案重心前移,依托科技手段,全面收集实物证据和有价值的信息。在初查时,侦查人员深入分析受贿犯罪深层规律,紧紧围绕“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客观要件,摸清发案单位权力运行的规律,深入掌握犯罪嫌疑人职权、开展的业务程序、内容。这既是收集犯罪证据的必然途径,又是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重要方法。
在我们以往收集证据活动中,很多侦查员倾向于以“证明对象”为导向,只注重收集关联性强的证据材料,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背景信息、财产情况的收集。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侦查面过窄,且可能遗漏其它相关重要信息,不利于后续的深挖犯罪线索和审讯工作。以之前笔者所在单位侦办的李某某受贿案为例,由于信息掌握不全,审讯工作陷入被动,导致审讯变成打疲劳战,连续特审长达2月余,办案效果欠佳。分析张和平受贿案,湖南省反贪局以张和平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核心,充分利用反贪信息平台,尽可能搜集和储存对分析判断案情、侦查讯问有用的背景资料,从而判断出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为突破口供提供了信息支持且拓展了新的职务犯罪线索。
由此我们发现,全面细致的初查工作,对相关证据材料和背景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是侦查工作的良好开端,就像盖房,打好地基是基础。这使得侦查员更加注重对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材料的收集,避免过分依赖口供,有利于转变“由供到证”模式,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必然要求。
二、充分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原生和再生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之前本院反贪污贿赂局成功侦破了公安局刑警队朱某某受贿案,该案以“零口供”定案,做到快侦快结快诉,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该案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由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自恃抗审能力强,顽固对抗审讯,拒不交代受贿行为,本案只有行贿人供述,形成了“一对一”僵局。实践证明,“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是最难查证和认定的案件,只有行贿人供述行贿事实而受贿嫌疑人否认,因此侦查人员必须瞄准案件的具体难点,认真分析它的成因,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本案中,考虑到直接证据较少,只有行贿人供述,但是间接证据较为丰富,且犯罪嫌疑人采取过一些反侦查措施而留下了再生证据,侦办人员将重点放在收集间接证据、再生证据上。一方面利用再生证据来推敲案件进展,拓展侦查思路,又反过来证明其曾有过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充分收集间接证据,从而形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促进、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局面。尤其是供证双方陈述的内容有矛盾或前后有变化时,就更需要间接证据来排除矛盾,以达到内容的真实统一。例如,朱某某在行贿人取钱缘由、具体进过细节上进行辩解撒谎,侦查人员就通过民警章某、王某的证言(该证言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能够证明相关的作案细节经过,属于间接证据)对此进行反驳,找出供述中的各个矛盾点,使其不能自圆其说;而这些间接证言结合银行录像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通信详单等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了朱某的辩解的合理性,从而得出朱某受贿这唯一合理的解释。再如,案发后,朱某频繁联系证人吴某想要见面串供,而吴某发信息表示拒绝并谴责,侦查人员收集了信息详单,信息中有“你收了老潘的4万元钱,为什么不帮忙”、“老潘什么时候能出来”等语句,而朱某某对此并不反驳,只是提出“见面”,短短几句话,事实一目了然。这些再生证据以及案发后朱某频繁联系吴某的反常行为,更使承办人相信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推断朱某曾想与吴某串供。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一旦与原生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犯罪嫌疑人很难翻供,证人也很难翻证。
综上分析,利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锁链以排除其它合理怀疑,是今后侦查工作的另一个思路,反观之前承办的一些案件,可能过于重视对直接证据尤其是直接言词证据证据的依赖,而忽视了对间接证言、书证、物证的收集和利用,这样并不利于证据意识的养成以及对实物证据的重视。另一方面,利用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可以拓宽侦查视野,查证原始证据,提高证据能力 。当然,司法实践中,很少仅以再生证据定案,大多数案件都要由一系列有机联系的反映案件不同阶段、不同事实状态的原生与再生证据共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以证据为导向促进侦查工作
侦查的目的是查清事实,使无罪的人得到清白,有罪的人被定罪处罚。然而一切最终都以证据说话,如果证据本身不合法或者没有被侦查员收集,那么即使侦查员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恐怕也无能为力。在侦查实践中,由于证据不到位导致犯罪嫌疑人得不到相应法律追究的案例不是没有发生过。加之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我们必须全面、及时、合法地进行取证工作。
仍以朱某某案为例,在立案时侦查人员就邀请公诉科提前介入,把立案时所有的材料都交给主诉检察官过目,便于日后公诉部门更好地引导侦查取证和固定证据工作。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热烈讨论,集中学习了证据认定的思维方法和排除证据的具体思路,听取了实体和程序上的有关证据标准的意见,以及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了取证合法性意识。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端正方向,站在公诉人角度思考和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就想到日后对簿公堂时可能出现的情况,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也进行质疑。通过沟通学习,侦查人员力争每份证据都经得起推敲和考验,为起诉环节打下坚实基础。
由此来看,加强反贪和公诉部门之间的联系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不仅侦查阶段公诉人员可以参与证据讨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人员也可以列席公诉部门讨论 ,这有利于加强证据意识,为侦查工作提供思路。除了检察机关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笔者认为还可以建立旁听案件庭审制度,既能使侦查人员检验自己收集证据的效果,又能亲身体验证据质证的过程,为今后案件的查办和证据的收集积累经验,增强对证据的判断分析能力,且能够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要求,可谓一举多得。
综上,笔者认真总结分析了几个以往的成功案例,从扎实收集信息和证据材料的初查工作、充分收集间接和再生证据印证犯罪、加强部门、单位间的沟通协调等方面入手,借鉴了一些好的办案方式方法。这些宝贵经验值得侦查人员学习和推广,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要求。笔者经验和能力有限,抛砖引玉,希望广大同仁能够积极探索,做到合法办案、及时办案,促进侦查工作科学化发展,为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出一分力。
注释:
赵荣、陈秋华.由证到供办案模式探索——以张和平受贿案的查办为背景.反贪工作指导.2011(4).76.
杜世相.刑事证据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0.
张程.关于加强职务犯罪初查能力建设的思考.反贪工作指导.2012(2).99.
关键词 证据标准 初查 间接证据 再生证据
作者简介:陈韩杰,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并施行以来,其中关于侦查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根据以往办案实践的探索总结,认为新法实施以来已经对侦查工作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导致言词证据的获取难度加大,不稳定性增强,实物证据的重要性凸显。
回顾过去,我们办案中确实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倾向,侦查人员习惯通过打疲劳战、强攻硬取、打擦边球来获取口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和完善其它证据。这种“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工作做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中,笔者将从一些成功案例中汲取新的办案方法,以期为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借鉴。
一、将办案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依托信息科技手段全面收集证据信息
2010年湖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受贿案中 ,侦查人员将办案重心前移,依托科技手段,全面收集实物证据和有价值的信息。在初查时,侦查人员深入分析受贿犯罪深层规律,紧紧围绕“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客观要件,摸清发案单位权力运行的规律,深入掌握犯罪嫌疑人职权、开展的业务程序、内容。这既是收集犯罪证据的必然途径,又是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重要方法。
在我们以往收集证据活动中,很多侦查员倾向于以“证明对象”为导向,只注重收集关联性强的证据材料,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背景信息、财产情况的收集。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侦查面过窄,且可能遗漏其它相关重要信息,不利于后续的深挖犯罪线索和审讯工作。以之前笔者所在单位侦办的李某某受贿案为例,由于信息掌握不全,审讯工作陷入被动,导致审讯变成打疲劳战,连续特审长达2月余,办案效果欠佳。分析张和平受贿案,湖南省反贪局以张和平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核心,充分利用反贪信息平台,尽可能搜集和储存对分析判断案情、侦查讯问有用的背景资料,从而判断出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为突破口供提供了信息支持且拓展了新的职务犯罪线索。
由此我们发现,全面细致的初查工作,对相关证据材料和背景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是侦查工作的良好开端,就像盖房,打好地基是基础。这使得侦查员更加注重对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材料的收集,避免过分依赖口供,有利于转变“由供到证”模式,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必然要求。
二、充分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原生和再生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之前本院反贪污贿赂局成功侦破了公安局刑警队朱某某受贿案,该案以“零口供”定案,做到快侦快结快诉,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该案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由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自恃抗审能力强,顽固对抗审讯,拒不交代受贿行为,本案只有行贿人供述,形成了“一对一”僵局。实践证明,“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是最难查证和认定的案件,只有行贿人供述行贿事实而受贿嫌疑人否认,因此侦查人员必须瞄准案件的具体难点,认真分析它的成因,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本案中,考虑到直接证据较少,只有行贿人供述,但是间接证据较为丰富,且犯罪嫌疑人采取过一些反侦查措施而留下了再生证据,侦办人员将重点放在收集间接证据、再生证据上。一方面利用再生证据来推敲案件进展,拓展侦查思路,又反过来证明其曾有过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充分收集间接证据,从而形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促进、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局面。尤其是供证双方陈述的内容有矛盾或前后有变化时,就更需要间接证据来排除矛盾,以达到内容的真实统一。例如,朱某某在行贿人取钱缘由、具体进过细节上进行辩解撒谎,侦查人员就通过民警章某、王某的证言(该证言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能够证明相关的作案细节经过,属于间接证据)对此进行反驳,找出供述中的各个矛盾点,使其不能自圆其说;而这些间接证言结合银行录像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通信详单等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了朱某的辩解的合理性,从而得出朱某受贿这唯一合理的解释。再如,案发后,朱某频繁联系证人吴某想要见面串供,而吴某发信息表示拒绝并谴责,侦查人员收集了信息详单,信息中有“你收了老潘的4万元钱,为什么不帮忙”、“老潘什么时候能出来”等语句,而朱某某对此并不反驳,只是提出“见面”,短短几句话,事实一目了然。这些再生证据以及案发后朱某频繁联系吴某的反常行为,更使承办人相信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推断朱某曾想与吴某串供。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一旦与原生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犯罪嫌疑人很难翻供,证人也很难翻证。
综上分析,利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锁链以排除其它合理怀疑,是今后侦查工作的另一个思路,反观之前承办的一些案件,可能过于重视对直接证据尤其是直接言词证据证据的依赖,而忽视了对间接证言、书证、物证的收集和利用,这样并不利于证据意识的养成以及对实物证据的重视。另一方面,利用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可以拓宽侦查视野,查证原始证据,提高证据能力 。当然,司法实践中,很少仅以再生证据定案,大多数案件都要由一系列有机联系的反映案件不同阶段、不同事实状态的原生与再生证据共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以证据为导向促进侦查工作
侦查的目的是查清事实,使无罪的人得到清白,有罪的人被定罪处罚。然而一切最终都以证据说话,如果证据本身不合法或者没有被侦查员收集,那么即使侦查员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恐怕也无能为力。在侦查实践中,由于证据不到位导致犯罪嫌疑人得不到相应法律追究的案例不是没有发生过。加之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我们必须全面、及时、合法地进行取证工作。
仍以朱某某案为例,在立案时侦查人员就邀请公诉科提前介入,把立案时所有的材料都交给主诉检察官过目,便于日后公诉部门更好地引导侦查取证和固定证据工作。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热烈讨论,集中学习了证据认定的思维方法和排除证据的具体思路,听取了实体和程序上的有关证据标准的意见,以及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了取证合法性意识。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端正方向,站在公诉人角度思考和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就想到日后对簿公堂时可能出现的情况,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也进行质疑。通过沟通学习,侦查人员力争每份证据都经得起推敲和考验,为起诉环节打下坚实基础。
由此来看,加强反贪和公诉部门之间的联系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不仅侦查阶段公诉人员可以参与证据讨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人员也可以列席公诉部门讨论 ,这有利于加强证据意识,为侦查工作提供思路。除了检察机关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笔者认为还可以建立旁听案件庭审制度,既能使侦查人员检验自己收集证据的效果,又能亲身体验证据质证的过程,为今后案件的查办和证据的收集积累经验,增强对证据的判断分析能力,且能够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要求,可谓一举多得。
综上,笔者认真总结分析了几个以往的成功案例,从扎实收集信息和证据材料的初查工作、充分收集间接和再生证据印证犯罪、加强部门、单位间的沟通协调等方面入手,借鉴了一些好的办案方式方法。这些宝贵经验值得侦查人员学习和推广,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要求。笔者经验和能力有限,抛砖引玉,希望广大同仁能够积极探索,做到合法办案、及时办案,促进侦查工作科学化发展,为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出一分力。
注释:
赵荣、陈秋华.由证到供办案模式探索——以张和平受贿案的查办为背景.反贪工作指导.2011(4).76.
杜世相.刑事证据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0.
张程.关于加强职务犯罪初查能力建设的思考.反贪工作指导.201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