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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作为高校基建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对高校基建项目的正常运行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在签订执行、条款约定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针对高校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基建工程合同条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以此加强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水平。
关键词:高校基建工程 合同管理 合同条款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校园规划与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如何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摆在每一位高校建设管理者的头等问题。但是,实践中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使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一、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协调工程建设管理内部关系
通常建设工程的特点是专业多、施工单位多、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难度大,因而风险较大。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内外关系,保证项目质量、成本、进度目标的实现,最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提高高校硬件水平和高校基建项目发展的需要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建设,要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必须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师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科研环境。因此,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有效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
(三)有利于保障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和谐发展
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建设主体行为,保障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出现的争执与纠纷,对整顿我国高校基建工程领域的和諧、有序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基建项目建设不断增多,基建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由于基建工程项目主体关系、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高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相对滞后,加之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高校在基建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①
(一)承包人违法转包与分包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些承包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或者分包的施工单位又非法分包或转包。一方面使得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总承包人在控制成本和利润的情况之下不能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人员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疏漏,尤其是非法转包,转包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直接导致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进而影响到高校基建项目的管理。
(二)基建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平等
合理地划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合同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从目前高校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看,施工合同绝大多数的条款是依据发包人即学校的要求制定的。在签订合同中明显的一个误区是更多地强调了发包人的权利和承包人的义务,更多的条款详细规定了承包人的义务,表面上看似乎对发包人有利,但实际中却不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作为显失公平的合同被予以变更或修改。②
(三)倒签合同、履约不严情况突出
鉴于高校基建项目本身的性质和基建工程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高校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都会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合同的审批一般都需经律师、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时提出有关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定的流转时间,除此之外,由于高校的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的现象经常会出现,甚至有的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工或已经完工,使基建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
有些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变更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高校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也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和决算付款,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 以各种理由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施以压力,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③
三、高校基建工程合同条款约定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在基建工程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实际执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求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还应针对合同的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全面把握、具体分析、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提升高校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
(一)明确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实践中,由于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发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固定总价"这个概念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常常选择了固定总价后并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尤其在近几年消费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只要签订包死合同,一旦遇到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标的价格就难以支撑这项工程,就可能引起毁约、停工这样难以收拾的局面,也使得施工方不得不承担责任,建设方的工期延长这样的互不利好的后果。④
因此,应正确理解适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或变更是可以增减调整合同价款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才适合采用该种形式: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细的项目。⑤ (二)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基建工程合同明确发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项目赖以实施的基本依据。另外,高校作为一个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基建工程项目实施中还不用于其他性质的单位,除了基建工程合同中双方一般权利义务内容之外,还应针对学校的相关特殊情况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1、对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由于高校活动的主要人群为教师和在校学生,安全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重要,但是,时常由于管理疏忽和不慎管理,对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在高校这种环境下,需要加强对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规定,应明确规定保障在校师生因承包人实施工程导致的一切损害、损失和开支及相应的索赔。
2、对高校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保障
高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有时会承接一些重要的会议或大型重要考试,比如高考、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因此,应明确对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责任的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应在各类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投标书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費用和工期的补偿。
3、对工程流动资金的保障
由于多数高校作为国家公办院校,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国家会直接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学校的基建工程建设,但是由于部分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资金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工程流动资金的周转,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4、明确总包对分包的相关的规定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拖欠分包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其问题的纠纷直接影响到高校师生的教学、学习和生活,为保障高校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分包项目的相关制约措施,承包人应切实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聚集事件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对总承包人处以罚款。
(三)明确违约索赔的约定
基建工程合同中对索赔的约定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全面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索赔对合同的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作为建设单位,一是,密切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避免由于自身违约造成施工单位的索赔;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应通过积累原始资料,依据合同条款,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向施工单位索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工期的延误从而减少工程的投资。
结语
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在高校基建项目实施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节约资金,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减少合同纠纷利财产损失,对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应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注释:
①郭宵鹏:《浅谈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控制》,《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8期。
②刘坤、田敬贤、白万勇:《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12月第12卷第6期。
③杨胜雄:《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④黎迪斯:《浅谈新形式下高校基建合同的管理》,《法制与社会》2012.05(上)。
⑤彭光苗、陈斌斌:《高校基建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中国医学装备》2009年11月第6卷第11期。
作者简介:常栋(1986-):男,汉族,山东泰安人,法律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实习研究员,工作方向:基建合同管理。
关键词:高校基建工程 合同管理 合同条款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校园规划与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如何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摆在每一位高校建设管理者的头等问题。但是,实践中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使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一、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协调工程建设管理内部关系
通常建设工程的特点是专业多、施工单位多、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难度大,因而风险较大。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内外关系,保证项目质量、成本、进度目标的实现,最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提高高校硬件水平和高校基建项目发展的需要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建设,要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必须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师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科研环境。因此,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有效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
(三)有利于保障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和谐发展
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建设主体行为,保障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出现的争执与纠纷,对整顿我国高校基建工程领域的和諧、有序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基建项目建设不断增多,基建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由于基建工程项目主体关系、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高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相对滞后,加之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高校在基建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①
(一)承包人违法转包与分包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些承包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或者分包的施工单位又非法分包或转包。一方面使得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总承包人在控制成本和利润的情况之下不能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人员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疏漏,尤其是非法转包,转包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直接导致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进而影响到高校基建项目的管理。
(二)基建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平等
合理地划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合同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从目前高校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看,施工合同绝大多数的条款是依据发包人即学校的要求制定的。在签订合同中明显的一个误区是更多地强调了发包人的权利和承包人的义务,更多的条款详细规定了承包人的义务,表面上看似乎对发包人有利,但实际中却不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作为显失公平的合同被予以变更或修改。②
(三)倒签合同、履约不严情况突出
鉴于高校基建项目本身的性质和基建工程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高校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都会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合同的审批一般都需经律师、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时提出有关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定的流转时间,除此之外,由于高校的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的现象经常会出现,甚至有的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工或已经完工,使基建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
有些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变更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高校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也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和决算付款,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 以各种理由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施以压力,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③
三、高校基建工程合同条款约定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在基建工程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实际执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求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还应针对合同的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全面把握、具体分析、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提升高校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
(一)明确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实践中,由于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发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固定总价"这个概念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常常选择了固定总价后并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尤其在近几年消费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只要签订包死合同,一旦遇到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标的价格就难以支撑这项工程,就可能引起毁约、停工这样难以收拾的局面,也使得施工方不得不承担责任,建设方的工期延长这样的互不利好的后果。④
因此,应正确理解适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或变更是可以增减调整合同价款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才适合采用该种形式: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细的项目。⑤ (二)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基建工程合同明确发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项目赖以实施的基本依据。另外,高校作为一个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基建工程项目实施中还不用于其他性质的单位,除了基建工程合同中双方一般权利义务内容之外,还应针对学校的相关特殊情况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1、对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由于高校活动的主要人群为教师和在校学生,安全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重要,但是,时常由于管理疏忽和不慎管理,对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在高校这种环境下,需要加强对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规定,应明确规定保障在校师生因承包人实施工程导致的一切损害、损失和开支及相应的索赔。
2、对高校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保障
高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有时会承接一些重要的会议或大型重要考试,比如高考、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因此,应明确对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责任的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应在各类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投标书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費用和工期的补偿。
3、对工程流动资金的保障
由于多数高校作为国家公办院校,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国家会直接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学校的基建工程建设,但是由于部分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资金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工程流动资金的周转,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4、明确总包对分包的相关的规定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拖欠分包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其问题的纠纷直接影响到高校师生的教学、学习和生活,为保障高校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分包项目的相关制约措施,承包人应切实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聚集事件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对总承包人处以罚款。
(三)明确违约索赔的约定
基建工程合同中对索赔的约定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全面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索赔对合同的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作为建设单位,一是,密切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避免由于自身违约造成施工单位的索赔;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应通过积累原始资料,依据合同条款,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向施工单位索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工期的延误从而减少工程的投资。
结语
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在高校基建项目实施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节约资金,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减少合同纠纷利财产损失,对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应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注释:
①郭宵鹏:《浅谈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控制》,《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8期。
②刘坤、田敬贤、白万勇:《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12月第12卷第6期。
③杨胜雄:《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④黎迪斯:《浅谈新形式下高校基建合同的管理》,《法制与社会》2012.05(上)。
⑤彭光苗、陈斌斌:《高校基建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中国医学装备》2009年11月第6卷第11期。
作者简介:常栋(1986-):男,汉族,山东泰安人,法律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实习研究员,工作方向:基建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