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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是权利主体范围扩大的结果,意味着“权利”从人的道德层面向人以外的存在物拓展。作为“自然权利”不仅包括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的权利,还包括非生物(空气、阳光、水、土壤等)的权利,即生态圈(大气圈、水圈、生物圈等)固有的、自然界的存在并受到人类尊重的资格。“自然权利”的维护,道德层面固然重要,但法律层面的探究是使“自然权利”理念走向实践的重要路径。